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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局民營領軍骨干評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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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局民營領軍骨干評審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區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福府[*]3號)等文件精神,實施環境立區戰略,鼓勵、引導和促進民營企業做大做強,激發民營企業自主創新的活力,加大對具有行業優勢的民營重點企業的扶持力度,建立科學的梯度服務機制,按照“分類指導、突出重點、梯度扶持”的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民營企業,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本由國內民間資本出資或國內民間資本出資比例占控股(含相對控股)的企業,以及上述兩類企業控股的企業。

          第三條建立*區民營領軍骨干企業信息庫,實行三級重點培育機制。經市政府認定,已列入*市民營領軍骨干企業庫的*轄區企業列為第一梯隊;列入*區民營領軍骨干企業庫的企業列為第二梯隊;列入*區民營骨干企業庫的企業列為第三梯隊。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的*市民營領軍骨干企業是指符合*市產業發展導向、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具有較高品牌知名度、具備較好的發展潛力、較高市場占有率并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的企業。

          *區民營領軍骨干企業是指在*區注冊,符合我區產業發展導向、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具有自主品牌和較高知名度、具備良好發展潛力和較高市場占有率、處于行業領先地位的企業。

          *區民營骨干企業是指在*區注冊,符合我區產業發展導向、技術先進、發展前景良好的行業重點成長型的企業。

          第五條*區轄區企業服務中心作為“*區民營領軍骨干企業”和“*區民營骨干企業”評審業務的承辦單位,評審工作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

          第六條經評審的*區民營領軍骨干企業、*區民營骨干企業,是我區政府及工作部門配置政府資源和提供優質服務的重要對象。

          第二章行業分類和名額確定

          第七條領軍骨干企業的評審按照總部經濟和產業類別的劃分設置如下:

          (一)總部經濟企業。

          (二)電子信息產業(通訊設備制造行業、計算機制造行業、電子元器件制造行業、視聽設備制造行業、軟件行業)。

          (三)重點新興產業(醫藥制造行業、新材料行業、節能與環保行業、精細化工行業)。

          (四)高端服務業(創新金融、現代物流、專門專業、網絡信息、服務外包、創意設計、品牌會展、高端旅游)。

          第八條根據產業發展布局和導向確定各類領軍骨干企業評審名額。

          (一)第一梯隊:經*市政府認定,已列入*市民營領軍骨干企業庫的*轄區企業。

          (二)第二梯隊:*區民營領軍骨干企業50家。

          1、總部經濟企業15家。

          2、電子信息產業15家。

          3、重點新興產業10家。

          4、高端服務業10家。

          (三)第三梯隊:*區民營骨干企業50家。

          1、總部經濟企業15家。

          2、電子信息產業15家。

          3、重點新興產業10家。

          4、高端服務業10家。

          第三章評審標準

          第九條*區民營領軍骨干企業的評審。

          依據評審當年企業上一年度納稅額在所在行業從高到低進行排名,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民營企業,依次評定為所在行業的*區民營領軍骨干企業:

          (一)廣東省百強企業。

          (二)經認證并通過年度考核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或工程技術中心。

          (三)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四)獲得省部級技術發明獎或技術進步獎。

          (五)獲得省專利金獎或專利優秀獎,或擁有基礎性發明、原始性創新或關鍵核心技術的發明專利,或獲得實用型專利,或軟件著作權。

          (六)獲得省名牌產品或馳名商標稱號。

          (七)獲得各類資質認證之一。

          屬同等條件的企業,獲得高一級資質認定的企業,不分納稅額的排名先后,按高一級資質評定排名。

          第十條*區民營骨干企業,按照上年納稅額從高到低進行排名,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民營企業,依次評定為所在行業的民營骨干企業

          (一)經認證并通過年度考核的*市企業技術中心或工程技術中心。

          (二)獲得市級技術發明獎或技術進步獎。

          (三)獲得市專利金獎或專利優秀獎。

          (四)獲得*名牌產品稱號。

          (五)獲得各類資質認證之一。

          屬同等條件的企業,獲得高一級資質認定的企業,不分納稅額的排名先后,按高一級資質評定排名。

          第十一條納稅額以稅務部門提供數據為準。

          第四章評審程序

          第十二條*區民營領軍骨干企業、*區民營骨干企業的評審,按如下程序進行:

          (一)參評企業向區轄區企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二)參評企業須提交下列材料(驗原件,交復印件):

          1、申請報告。

          2、企業簡介。

          3、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4、企業上一年度納稅證明。

          5、獲得各類資質證明。

          6、可以證明申報企業符合認定條件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三)申報企業如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參加評選:

          1、凡有不良信用記錄的。

          2、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仲裁的。

          3、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有關司法、行政部門調查的。

          (四)根據評審標準,轄區企業服務中心對申請企業進行初步審核,將入選名單報送區政府審批。

          (五)將有關部門核查后的名單在*政府網站上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如發生投訴,經核查屬實,取消其參評資格。

          (六)經區政府批準的企業即評定為“*區民營領軍骨干企業”、“*區民營骨干企業”,并在*政府網站上公告。

          (七)獲得評定的“*區民營領軍骨干企業”、“*區民營骨干企業”,由區政府頒發獎牌、榮譽證書。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區民營領軍骨干企業、*區民營骨干企業的評審每兩年重審一次,經評定的企業納入“*區民營領軍骨干企業信息庫”,由轄區企業服務中心實行動態管理,如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生違規行為,取消其資格。

          第十四條參與評審的企業應根據評審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資料,評審部門有權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如發現弄虛作假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將取消其評定資格,在五年內不得再參加*區民營領軍骨干企業和*區民營骨干企業的評審活動。

          第十五條經評定的領軍骨干企業應嚴格按照評定部門的要求,及時、準確的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第十六條監察部門對領軍骨干企業評審過程進行全程監督檢查。參評企業如對評審操作過程持有異議,可向監察部門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