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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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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規(guī)定

          為加強渡口渡船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確保渡口渡船旅客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廣東省水路運輸管理實施辦法》,《*市鄉(xiāng)鎮(zhèn)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結合本區(qū)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各有關鎮(zhèn)政府、辦事處是本轄區(qū)渡口渡船(包括有渡船的山塘水庫)的安全管理主管機構,主要負責本轄區(qū)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和渡工的安全教育、安全檢查督促工作,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確保渡口渡船管理正常有序、安全暢通。

          第二條:汛期、節(jié)假日、墟日、學生上學放學高峰等渡船渡運繁忙期間,當?shù)劓?zhèn)政府應派人到渡口共同維護渡運秩序,如有特殊情況時,當?shù)嘏沙鏊鶓扇嗽诙煽谥蛋?,在洪水、能見度差的情況下鎮(zhèn)政府要派人員到渡口禁止渡船渡運。

          第三條:渡口必須設置相應的上、下船臺階和牢固的攬樁或跳板,同時必須在上、下渡口的明顯位置設置清晰的警示牌,警示牌注明有乘客守則和有關安全規(guī)定內容。

          第四條:渡船所有人或經營人,必須與其他所在的村民委員會或管轄單位簽訂《渡船渡運安全責任書》,有關鎮(zhèn)政府、辦事處必須和區(qū)政府簽訂《渡船渡運安全責任書》。

          第五條:渡口渡船所有人或經營人,必須到工商、交通主管部門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和營運有關手續(xù),并到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乘客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條:凡參加渡運的渡船,必須經船檢部門檢驗,核定乘員定額,領取船只合格檢驗證書,禁止無牌無證渡船從事渡運。

          第七條:渡口渡船所有人或經營人,必須加強對渡口渡船的安全技術管理,使之符合良好的適航技術狀況,并配齊渡工和必須的安全設施設備(如救生衣、救生圈等)。

          第八條:渡工必須是年齡18歲以上、身體健康、經海事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駕船證書。

          第九條:渡船維修更新的要求和標準

          1、渡船必須堅持維護保養(yǎng)制度,每天進行一次檢查,每月進行一次保養(yǎng),每季度進行一次小修,每二年進行一次大修。

          2、更新渡船,由當?shù)卮逦瘯约岸纱腥嘶蚪洜I人申請,報當?shù)劓?zhèn)政府和區(qū)渡口渡船管理辦公室審核后,再報*市交通局審批。

          第十條:渡船管理堅持“五定”原則,即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載客額、定制度,渡船駕駛人員必須遵守駕駛員規(guī)則及各項管理規(guī)章制度,夜間渡運必須設置照明設備。

          第十一條:渡船安全守則“六不準”

          1、乘客超載或重于干舷的不準渡航。

          2、船體嚴重滲水和操作系統(tǒng)技術不良的不準渡航。

          3、夜間無信號燈和無照明裝置的不準渡航。

          4、乘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不準渡航。

          5、渡口洪水超過安全警戒線不準渡航。

          6、有其它違規(guī)和有礙安全運作情況的不準渡航。

          第十二條:渡口乘客和攜帶物品規(guī)則

          1、渡船停穩(wěn)后,乘客必須依次上、下渡船,乘客上船后,應按規(guī)定位置坐好并攜帶好自帶物品。

          2、船滿載時應及時停止上船,后上船的乘客應自覺離船,渡工有權責令后上船的乘客下船。

          3、乘客不準攜帶易燃易爆和危險品上船。

          4、乘客要聽從渡工的指揮,渡船如遇有危險情況時應配合好,保持渡船平衡,驚險時不得亂動。

          5、乘客攜帶物品規(guī)定:

          (1)過渡自行車2輛計1乘客載重量:

          (2)過渡摩托車1輛計2乘客載重量:

          (3)其它物品超過50公斤的計1乘客載重量。

          6、乘客發(fā)現(xiàn)渡船上有違法亂紀行為的,要及時向有關監(jiān)督部門舉報。

          第十三條:安全檢查制度

          1、在汛期、節(jié)假日、墟日、學生上學放學高峰等渡船渡運繁忙期間,渡口渡船所在鎮(zhèn)政府和村委會要安排干部對其所管的渡口渡船進行安全管理或定時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2、鎮(zhèn)政府和村委會每月要對所管轄范圍的渡口渡船進行一次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3、區(qū)渡口渡船管理辦公室協(xié)同區(qū)安監(jiān)局、鎮(zhèn)政府等有關單位要對本區(qū)的渡口渡船每季度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4、經檢查發(fā)現(xiàn)有不安全的隱患,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并責成當事人限期整改。

          第十四條:渡口渡船管理實行“誰經營、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所有人或經營人和單位對其渡船的安全檢查負直接責任,如屬違章運作或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的,按規(guī)定追究當事人或所在村委會和鎮(zhèn)政府的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