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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衛生保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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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衛生保健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托兒所、幼兒園(以下簡稱托幼園所)衛生保健工作的監督管理,提高衛生保健工作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廣東省母嬰保健管理條例》以及衛生部、國家教委《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托幼園所衛生保健工作的宗旨是監測和指導兒童生長發育及心理衛生保健,防止疾病流行和意外傷害的發生,保護、促進兒童身心健康。

          第三條衛生行政部門對托幼園所衛生保健工作進行監督管理。醫療保健機構負責轄區內托幼園所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和監測。

          教育行政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托幼園所衛生保健工作。

          第四條托幼園所衛生保健工作包括下列內容:

          (一)根據不同年齡兒童生理特點,合理安排生活和體格鍛煉、開展健康教育。

          (二)監測兒童生長發育,定期健康檢查,按時計劃免疫接種、預防傳染病和常見病。

          (三)提供滿足兒童生長發育的平衡膳食和母乳喂養條件。

          (四)做好消毒隔離、食品衛生、環境衛生、個人衛生和安全工作。

          (五)建立兒童健康檔案。

          第五條廣東省轄區內各級各類托幼園所必須符合《廣東省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基本條件》,并嚴格執行衛生部頒布的《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制度》。

          第六條接收50名以上兒童的托幼園所必須設立保健室和隔離室,并符合條件要求。接收兒童少于50名的托幼園所可設立簡易保健室和隔離床。

          第七條各級各類托幼園所必須根據接收兒童的數量,按基本條件規定的比例配備衛生保健人員和營養工作人員。

          托幼園所的醫(護)師(士)及保健員均應按規定參加有關兒童醫療保健專業培訓,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明;飲食服務人員,應當按規定接受有關兒童營養及食品衛生知識的培訓。

          第八條申請開辦托幼園所的,應按基本條件自查合格后,向所在地的縣(區)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書和有關材料;縣(區)衛生行政部門在收到書面申請書后10個工作日內受理;在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受理單位組織現場核查,對符合基本條件的,發給《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合格證書》;不符合的可限期整改,整改后復查仍不合格的發給不予發證的通知書。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合格證書》有效期三年,每年校驗一次。有效期滿前一個月按上述規定重新辦理。

          第九條已登記注冊的托幼園所,應在本辦法頒布后六個月內,按第八條規定程序申報領取《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合格證書》。

          第十條兒童入托幼園所必須到居住所在地各級婦幼保健機構進行健康檢查,憑兒童入托幼園所健康檢查表、兒童保健手冊和兒童預防免疫接種證,方可辦理入托幼園所手續。

          農村托幼園所的兒童入托體檢、工作人員體檢可由居住所在地的鄉鎮衛生院承擔。

          對離托幼園所3個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觸史的兒童在檢疫42天后,經體檢證實健康方能重新回托幼園所。

          第十一條托幼園所工作人員每年必須到當地各級婦幼保健機構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檢查單位簽發的健康合格證明,方能上崗。炊事人員健康管理按《食品衛生法》規定執行。

          患有國家法定傳染病(病毒性肝炎、痢疾、傷寒或副傷寒、艾滋病、梅毒、活動性肺結核、麻風)、滴蟲性及霉菌性陰道炎、化膿性皮膚病或精神病的人員,不得從事保教、炊事工作。

          第十二條衛生保健工作應列為托幼園所等級評審和質量監測的重要內容。托幼園所衛生保健質量評估標準由省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省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托幼園所衛生保健部分的等級評審和質量監測工作,由衛生行政部門及婦幼保健機構負責。

          第十三條省級婦幼保健機構負責全省托幼園所衛生保健業務指導和質量監測,承擔“省級”托幼園所等級評定的衛生保健部分。

          地市級婦幼保健機構負責轄區內托幼園所衛生保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質量監測,承擔“市級”托幼園所等級評定的衛生保健部分。

          縣級婦幼保健機構負責轄區內托幼園所衛生保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質量監測,承擔“縣(區)級”和鄉鎮級托幼園所等級評定的衛生保健部分。

          鄉鎮衛生院接受縣級婦幼保健機構的業務指導,負責轄區內托幼園所衛生保健工作的技術指導和質量監測。

          托幼園所的保健室診療活動、食品衛生、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與管理等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四條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托幼園所衛生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所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準許或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及精神病人從事兒童看護、保教、炊事工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兒童入托幼園所健康檢查表、托幼園所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健康證明書和托幼園所衛生保健合格證書,由省衛生廳統一樣式,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制發。

          第十七條本管理辦法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管理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