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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精神,加強我局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明確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應負的責任,根據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針,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保證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一系列指示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要堅持局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局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與參與。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建工作重要內容納入議事日程,與干部管理、精神文明建設和其他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四條本實施細則要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立足教育,著眼防范;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第二章責任人和責任范圍
第五條各單位要成立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負責本單位以及所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對本單位和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
局黨政一把手和下屬各單位一把手為主要責任人,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領導班子成員及部門負責人對其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三章責任內容
第六條各級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責任:
(一)負責貫徹上級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確保各項政策、法規的落實;
(二)研究我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制定我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并負責組織實施;
(三)負責對本單位執行責任制情況進行自評,按規定接受上級部門的監督、檢查、考核;負責對下屬單位執行責任制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考核,在職責范圍內實施責任追究。
第七條各單位一把手和各部門一把手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組織領導班子、廣大黨員、干部職工學習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上級部門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文件、法規、決議及有關規定,進行經常性的黨風、黨紀、政紀、法制和反腐保廉教育;
(二)定期召開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主持召開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負責研究制定本單位、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并抓好落實;
(三)負責聽取所屬單位、部門關于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匯報,并對其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
(四)重視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重要的信訪件要親自閱批、督辦,多方聽取意見,及時發現問題,對違紀行為及時給予查處,并報告上級部門;
(五)率先垂范,廉潔自律,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干部,嚴格管好家庭成員及身邊工作人員。
第八條各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及部門負責人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責任:
(一)協助主要領導研究、制定、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二)對分管單位、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三)抓好分管單位、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指導分管單位、部門制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四)組織分管單位、部門干部職工進行經常性的黨風、黨紀、法律、法規教育;
(五)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處理違法違紀案件,做好分管單位、部門的預防工作,完成主要領導布置的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其他工作,嚴格管好家庭成員及身邊工作人員。
第四章責任考核
第九條各級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監督、檢查、考核下屬單位和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
第十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工作于每年年終進行,與年度考核結合進行,或與工作目標考核、干部考核結合進行,必要時可組織專門考核。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應制定整改措施及時整改。檢查、考核的具體工作由局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負責。
第十一條各級黨組織應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列入年度總結或工作報告,報上級黨組織、紀委。
第十二條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執行與考核,應與民主評議黨員、民主測評干部相結合,廣泛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三條組織人事部門在對領導干部的考核工作中,要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作為干部業績評定、選拔任用、獎勵懲處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應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列入民主生活會的述職報告。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領導干部違反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本實施細則,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處分。
(一)對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給予負直接責任的領導干部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二)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財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負直接責任的領導干部辭職,或者對其免職。
(三)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的,追究負直接責任的領導干部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消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四)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給予負直接責任的領導干部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五)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直接責任的領導干部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六)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的,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其他違反本實施細則,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黨紀處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比照所給予的黨紀處分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與分管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