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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規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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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規范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市人民政府各項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在福建省人民政府領導下的副省級國家行政機關,在中共*市委的領導下,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結合*實際,全面貫徹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國務院的指示、決定,執行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和中共*市委的決定、決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工作要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法治政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做到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求真務實、全心全意為為人民服務。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向市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受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要著眼于*的長遠發展和政府工作全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各自職權范圍內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要簡化辦事程序,方便基層,方便群眾;要扎實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證工作質量;要相互協調,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密切配合,切實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地方組織法》規定的并經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委(辦)主任、局長組成。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第九條市長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條常務副市長協助市長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市長外出期間,常務副市長受市長委托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第十一條副市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十二條秘書長在市長、常務副市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主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全面工作。

          第十三條各局局長和各委(辦)主任實行責任制,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審計局在市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章政府職能

          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五條認真貫徹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和區域經濟合作,實現經濟可持續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

          第十六條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實行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七條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依法管理和規范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并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第十八條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決策制度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二十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年度財政預算及預算變更、年度立法計劃、法規草案,以及其它需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由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或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后提交市人大常委會。

          第二十一條城市規劃的制定與調整,涉及財政扶持、用地、稅費、勞動力等方面政策的制定與調整,成片開發、產業發展、重點招商項目的供地及配套政策,國有資產、國有股權轉讓及管理方式的轉變,事業單位改制,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

          第二十二條預算外收支計劃、土地基金收支計劃、財政性融資計劃,市級財政性投融資項目的年度安排,年度重點項目的確定,重大項目或重要項目的審批及提供優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

          第二十三條各部門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各區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就事關*市經濟社會發展重大事項,以及關系廣大市民切身利益事項做出決策后,要及時報市委研究決定;需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報市委研究同意后,再提請人大審議。

          第二十六條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的決策、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對市人民政府各項決策的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依法行政要求

          第二十七條市人民政府成員要不斷增強法律意識,努力維護憲法與法律的尊嚴,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執行我市的法規、規章,依法行使職權,逐步把政府的各項工作納入法制化的軌道。

          第二十八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以規范行政權力為依法行政的核心,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適時提出法規議案、制定政府規章,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法律規范,確保法規議案和政府規章的質量。

          第三十條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符合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決定。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部門規范性文件要及時報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要認真審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一條提請市人民政府討論的法規草案和審議的規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第三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實行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行政監督

          第三十三條市人民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依法備案規章;接受市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四條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嚴格執行規范性文件報備制度,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十六條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市人民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

          第三十七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政務信息,便于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八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每年初做好年度工作計劃安排,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第三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初要形成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當年的工作目標、任務與措施,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并在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后,將政府工作報告中確定的各項任務分解到政府各職能部門。各部門要根據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相應任務,制定或調整部門工作安排,狠抓落實,確保完成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各項任務。

          第四十條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的發展大局,從*實際出發,并根據政府工作報告安排,確定年度重點建設項目。

          第四十一條各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執行情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對執行情況適時予以通報。

          第八章會議制度

          第四十二條市人民政府實行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制度和專題會議制度。

          第四十三條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市人民政府全體成員即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各委(辦)主任、各局局長組成。會議由市長召集并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和中共*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

          (二)通報國內外形勢,總結市人民政府階段性工作,討論決定和研究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階段性工作安排和專項重要工作;

          (三)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重要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其他重要議案;

          (四)討論通過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頒發的重要規章;

          (五)討論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

          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也可視工作需要召開,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主任和副主任、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并邀請有關單位負責人列席。

          第四十四條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會議由市長召集并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等議案;

          (三)討論通過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頒發的規章;

          (四)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請示市人民政府的涉及面廣、影響大的重要事項;

          (五)分析經濟、社會發展的態勢,研究對策措施;

          (六)討論決定市人民政府貫徹國家重要法律和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的重要文件、重要會議精神,以及中共*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

          (七)討論需要提交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研究和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

          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次,也可視工作需要召開,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主任和副主任、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四十五條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召集并主持,副市長、秘書長出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通報工作情況,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確定市人民政府領導的工作分工;討論需要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市長辦公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也可視工作需要召開,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主任和副主任、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四十六條市長、副市長按工作分工或受市長委托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協調和處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專門問題。需要時,可委托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主任、副主任召集專題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協調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和專門事項。

          第四十七條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市長確定。市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托常務副市長主持。專題會議的議題由市長或副市長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市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的會議紀要由市長簽發。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按工作分工由市長或副市長簽發。市人民政府會議決定的事項,如作新聞報道,須經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分管副秘書長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分管領導同意。報道重大事項,須經市長同意。

          第四十八條嚴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名義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召開全市性工作會議須提前10天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審批。如需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召開全市性會議,須提前15天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審批;情況特殊的,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審核,由分管副市長審定,需要市長出席的,還應報市長批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一般不邀請區人民政府負責同志出席;如需請區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九條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召開會議要堅持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一般只開到下一級,盡量壓縮會議時間,減少與會人員。

          第九章公文審批制度

          第五十條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報送市人民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按照市人民政府領導分工呈批;涉及重大問題的,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報送市長審批,必要時,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市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對于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于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主批人應當明確簽注意見并簽署姓名和審批時間,其他審批人也按此要求簽注意見,如圈閱則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

          第五十二條以市人民政府名義發文,屬日常工作的,由市長或分管副市長簽發;涉及幾位副市長分管范圍的,經有關副市長審核后送常務副市長或市長簽發;涉及重大問題,或涉及機構、人事、資金、資產及規劃、政策和管理權限等調整利益和職權關系的,由有關副市長審核后,送市長簽發。市人民政府報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市長簽發,市長出差由主持工作的副市長簽發。市人民政府的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事任免文件,由市長簽署。

          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屬于市人民政府審批的事項,由市長、副市長或秘書長簽發,或經市長、副市長批示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或辦公廳副主任審核簽發;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職權范圍內的發文由市人民政府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簽發,或經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同意后,由副秘書長或辦公廳副主任審核簽發。

          第五十三條市人民政府規章簽署后,要及時在市人民政府網站、《市人民政府公報》和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發行的主要報紙上刊登,并按有關規定分別報國務院法制辦、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規范性文件和其它可以公開的文件,經市人民政府秘書長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主任同意后,通過市人民政府網站和《市人民政府公報》向社會公布。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和各設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后送交市人民政府網站和《市人民政府公報》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除市人民政府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外,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的“請示”、“報告”、“意見”,應當報送市人民政府,原則上不直接報送市人民政府領導個人。

          第五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職責。屬工作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工作部門自行發文;牽涉兩個以上部門的,由有關部門聯合發文。聯合發文應明確主辦部門。屬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的事項,各工作部門、區人民政府應當直接商請有關部門處理;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接到各單位報送此類事項,直接轉有關主管部門處理,主管部門辦理后直接答復來文單位并將情況和結果反饋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須經市人民政府審批的事項,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發文,文中應當注明“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對確需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文的事項,上報時,須提出明確要求并說明理由。

          第五十六條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之間、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與區人民政府之間要溝通情況,交換意見,協調地開展工作。對有分歧意見的事項,主辦部門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辦部門或各區人民政府負責人應積極配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意見,提出協調建議報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協調或裁定;重要的或涉及面廣的事項,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務會或市長辦公會議決定。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之間、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與區人民政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批復審批事項,一律用“函”行文。

          第十章外事活動制度

          第五十七條市長出訪,由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按有關規定報批。副市長出訪,由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核并經市長同意后,按有關規定報批。

          市人民政府序列的市直委、辦、局和開發區管委會的局長(主任)因公臨時出國(出境),由所在單位報請主管副市長同意后,送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審核,并由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同意,呈市長審批。市人民政府序列的市直委、辦、局和開發區管委會的副局長(副主任)因公臨時出國(出境),由所在單位報主管副市長同意后,送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審核,并由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批。區人民政府區長因公臨時出國(出境),經所在區人民政府報請市長批準后,送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審核,并按有關審批程序報批。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序列的單位正處(副局)級干部因公臨時出國(出境),由所在區人民政府批準并送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審核后,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長審批。

          市人民政府領導和各區人民政府領導、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領導因公臨時出國(出境),必須與工作相關,有明確的公務目的和實質內容,且一般一年內不多于一次。因工作需要一年內多次出訪的,報市長批準。出訪要按批準的方案行事,不得繞道,不得增加出訪國家和地區,不得延長在外停留時間。同一區、同一部門的主要領導,原則上不得同團出訪或同時分別率團出訪同一國家或地區。

          第五十八條市長、副市長會見來訪的重要外賓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官員,由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提出請示,或由區人民政府、市直單位提出請示經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會簽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會見來訪的重要華人、華僑、*同胞,由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提出請示,或由區人民政府、市直單位提出請示經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會簽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會見來訪的重要*人員,由市人民政府*事務辦公室提出請示;或區人民政府、市直單位提出請示經市人民政府*事務辦公室會簽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人民政府領導直接安排見面的,應事先征求市人民政府*事務辦公室意見。如屬特殊身份的*人員的會見安排,由市人民政府*事務辦公室先報國務院*事務辦公室或省人民政府*事務辦公室同意后,再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安排。

          會見無特殊身份的海外投資者、商人,由各區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或負責聯系的市直單位提出,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安排有關領導會見。

          第十一章作風紀律

          第五十九條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市人民政府一般兩個月安排一次由市人民政府領導及各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學習活動,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

          第六十條各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要加強工作報告,于每個季度末向市人民政府書面報告本季度的工作總結和下季度工作要點,第四季度末要報告全年的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思路。同時對于本行政區、本部門的重大決策、重大事項要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突發事情、重大治安案件、重大災情疫情、重大群體性事件和重要政治事件要立即報告。

          第六十一條市人民政府領導要深入基層,考察調研,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為群眾排憂解難。市人民政府領導開展調查研究活動,要減少隨行和陪同人員,簡化接待禮儀。

          第六十二條除上級機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以外,市人民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和其他單位召開的一般性會議,以及各類典禮、開幕式、閉幕式、簽字儀式、首發首映式和剪彩、照相等禮儀性活動。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和其他單位一般不邀請市人民政府領導出席會議和禮儀性活動;確有需要的,應當事先報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不直接向領導個人發出邀請。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要從嚴掌握,提出意見報批。

          第六十三條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重要會議和活動,要按經審定批準的方案進行新聞報道。

          市人民政府領導開展調查研究活動,如作新聞報道,報道內容須經領導本人或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審定。

          第六十四條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央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謀私利。

          第六十五條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人民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人民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市人民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六條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實行離開*外出請假報告制度和銷假制度。市長離廈出差,應填寫外出報告單,報市委主要領導審批后,由秘書長向常務副市長或各位副市長通報,并同時抄送市委秘書長。副市長、秘書長離廈出差,應填寫外出報告單,報市長審批后,送秘書長或辦公廳主任備案,并同時抄送市委秘書長。上述出差安排經審批后列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市人民政府領導一周活動計劃表的,可不另作通報或報告。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離廈出差和因私請假離廈,應填寫外出報告單,報分管的市人民政府領導審批后,送市長閱知和秘書長備案,同時抄送市委辦。副職離廈出差和因私請假離廈,報本班子主要領導審批后,送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閱知和秘書長備案。

          各區人民政府區長離廈外出,經區委主要領導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市長批準;副區長離廈外出由區長批準,抄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備案。

          以上人員回廈后均要及時向批準人口頭銷假。

          第六十七條市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認真執行休假制度,安排好本人及班子成員的休假。市人民政府市長的年度休假安排,應報市委主要領導批準,并向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報。副市長、秘書長的年度休假安排,應報市長批準并向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報。

          副市長、秘書長如在長假期的節假日有離廈外出安排,需事先征得市長同意,并將外出時間、聯系方式等通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市人民政府各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年度休假安排和長假期外出安排,應事先向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并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備案。以上人員回廈后均要及時向批準人口頭銷假。

          第六十八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范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