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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局安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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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局安監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貫徹《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30號)和《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1號),確保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全監管辦)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鐵道部所屬各鐵路局加掛“××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牌子,依照《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和《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管理權限和程序,履行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能,具體負責本區域內的運輸安全監督檢查、行政許可、事故應急救援、事故調查處理和相關行政處罰工作。安全監管辦具體管轄范圍由鐵道部確定并另行公布。

          第三條安全監管辦主任由各鐵路局局長擔任。安全監管辦副主任由分管安全、應急管理、運輸、客運、貨運、機務、車輛、工務、電務和法律事務工作的鐵路局領導班子成員擔任。根據鐵路局領導班子成員分工調整或職務任免,安全監管辦主任、副主任相應進行調整,不履行任免手續。

          第四條安全監管辦主任負責安全監管辦的全面工作。具體職責是:(一)組織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監管法律法規和鐵道部的有關規定,研究制定本區域內的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和措施,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并督促檢查有關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二)組織研究部署本區域內的運輸安全監督檢查、行政許可、事故應急救援、事故調查處理和相關行政處罰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三)簽發安全監管辦重要法律文書和重要文件。(四)國家法律法規及鐵道部規定的其他職責。安全監管辦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負責與其分管業務有關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并對分管的工作直接負責。

          第五條安全監管辦的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管理本安全監管辦的日常事務。具體職責是:(一)協調各有關職能部門工作關系,統一管理安全監管辦文件、安全監管辦印章以及行政處罰專用印章。(二)負責運輸安全執法人員管理,具體包括執法人員資格的初步審查、考核和日常培訓,執法證件的發放、管理以及對其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三)協調指導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政處罰工作,建立健全行政處罰工作管理制度,統一受理行政處罰案件,對不當行政處罰行為提出糾正建議。(四)建立健全有關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參與事故調查,草擬事故認定書;負責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負責對參與事故調查人員的教育培訓及監督檢查。(五)安全監管辦規定的其他事務。安全監管辦派駐各地的安全監察機構承擔安全監管辦指定的運輸安全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六條安全監管辦的運輸、客運、貨運、機務、車輛、工務、電務、土地管理等專業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各專業領域的運輸安全監督檢查、行政許可審查及監督檢查和相關行政處罰職責。安全監管辦各專業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參與、配合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提出事故處理意見或建議,督促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人員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七條安全監管辦的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應急值守、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工作,及時掌握和報告事故相關情況,保證與鐵道部、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基層單位信息暢通,協調鐵路有關部門、單位與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在處置事故時的具體工作。應急救援指揮部門負責組織制定相關應急預案和救援工作規則,組織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督促落實有關應急救援保障體系的各項要求。發生事故后,應當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并負責現場組織、救援指揮工作。

          第八條安全監管辦的法律事務部門負責管理與安全監管行政行為相關的法律事務。具體職責是:(一)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對涉及或可能涉及行政許可的文件及法律文書進行合法性審核。負責行政許可工作統計、分析和報告,管理行政許可專用印章。(二)對安全監管辦履行法定監管職責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組織研究處理有關行政爭議案件,對安全監管辦工作人員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三)安全監管辦規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九條安全監管辦有關安全監督管理行政事項的文件和法律文書,應當使用“××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名稱和專用印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制作行政許可文書,應當使用“××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行政許可專用章”。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行政處罰專用章”。安全監管辦人員行使相關行政管理職能時,應當使用“××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工作證”。行使相關行政處罰職責時,還應當出示鐵道部統一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運輸安全執法證”。安全監管辦履行行政處罰職能的人員應當具備鐵道部統一規定的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時,使用統一的法律文書和專用罰款票據。法律文書格式由鐵道部統一規定,專用罰款票據由鐵道部統一向財政部領取。罰款收入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條安全監管辦履行法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所需經費應當納入預算,對其工作條件應當予以保障。

          第十一條安全監管辦應當建立健全運輸安全監督檢查制度、行政許可配套制度、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制度和相關行政處罰工作規則,加強對安全監督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檢查,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確保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嚴格在法律法規授權范圍內履行職責,依據法定程序開展工作。重大行政管理事項應當經安全監管辦領導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鐵道部應當加強對安全監管辦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鐵道部有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督促安全監管辦落實依法行政的各項要求和工作部署。發現安全監管辦有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三條安全監管辦對依法履行運輸安全監督管理、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職責,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安全監管辦的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權謀私或行政不作為等行為的,鐵道部或安全監管辦應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鐵道部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規定自*年9月1日起實施。《〈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確定的鐵路管理機構職責規定》(鐵道部令第23號)同時廢止。鐵道部其他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內容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