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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條為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市區總體規劃區和各鎮中心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市環境衛生管理適用于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城市,是指國家按照行政建制設立的鎮(區)。
各鎮(區)非中心規劃區范圍內的環境衛生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全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是全市城市環境衛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搞好全市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及本規定的貫徹實施。
各鎮(區)要根據分工,管理轄區內的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本規定的具體實施。市愛衛辦、環保、衛生、工商、規劃、建設、房管、交通、園林綠化等職能部門、街道辦(包括市區總體規劃區內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實施。
第五條新聞媒體和機關、行政、企事業單位應當切實加強對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市民的環境衛生意識。
學校、幼兒園應開展衛生、健康知識教育,使學生和幼兒從小養成講文明、講衛生的良好習慣。
市民應當尊重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維護城市整潔;對妨礙、阻撓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和破壞環境衛生及其他設施的行為,應當制止或者舉報。
第六條各鎮(區)人民政府,對維護環境衛生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七條城市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隨地吐痰,隨地便溺,不準亂丟瓜果皮核、煙頭、紙屑、動物尸體等廢棄物;
(二)不準亂倒垃圾、渣土、糞便;不準擅自焚燒垃圾或將垃圾倒入江河水體:
(三)不準從高空、建(構)筑物向外擲物、潑水:
(四)不準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
(五)不準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街巷經營機動車輛清洗業務;
(六)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住戶,均應實行門前“三包”(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責任制,按規定承擔“三包”責任。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城市水域的環境衛生,不得向河流、河涌、池塘拋棄、傾倒廢棄物。
第九條加強污水、廢水管理:
(一)活污水、廢水必須排入污水管道,不準亂倒亂潑:
(二)飲食行業污水,應先經過隔油(渣)池處理后方可排入污水管道。較大的工廠、酒店等單位應設置污處理設施,達標排放污水:
(三)樓房天面水和陽臺、走廊等處的雨水,要用管道落地排入下水道。
(四)馬路、街巷及住戶的排水渠道要改為暗渠,并設沉沙井。落水口必須安裝水封式防蚊閘,并定期施放藥物和沖洗;
(五)城市下水道要保持完好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堵塞。
第十條不得將建筑廢棄物倒在公共場所地面以及城市道路或者穿越城市的公路兩側。
維修道路、清疏溝渠等施工作業產生的渣土和污泥,由施工單位負責及時清除,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并在完工后二十四小時內恢復道路整潔。
建筑施工產生的磚土、余泥,由施工單位自行清運到指定的地點傾倒,禁止倒入生活垃圾容器。
因沒有及時清理施工現場而造成廢棄物堆積的,一律由建設單位或個人負責清理。
第十一條城市道路、人行道和街巷應在每天早晨六時前普遍清掃一次,日間巡回保潔,做到路面凈、邊石凈、沙井口凈、果皮箱凈、吊渠口凈。公共廁所也應在每天早晨六時前普遍清掃一次,白天定時沖洗,經常保持清潔。
第十二條下水道、污水渠、沙井口、吊渠等設施應保持完好暢通,吊渠口應接入水道,如有損壞或堵塞,主管單位或產權人必須在七天內修復或疏通。
第十三條高層建筑物的二次供水要有嚴格的防污染設施。供水期間,供水池要定期清洗、消毒并加蓋加鎖;臨時閑置不用的,應防治蚊蟲孳生。
第十四條零售攤檔須設置必要的垃圾容器,并對劃定的保潔范圍隨時清掃,以保持衛生整潔。
第十五條在城市內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表整沾,載運散裝、液體物品的車輛應當密封、包扎或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第十六條科研單位、醫院、療養院、屠宰場、肉類加工廠、生物制品廠等產生帶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應當自行無害化處理,并使用專用容器和設施運輸、處理,或者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作專門處理,不得將其混入生活垃圾處理。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各經營單位應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建立、健全本單位的衛生管理制度。
影劇院、廣場、體育場(館)、公共汽車站、停車場、公園綠地、風景游覽區、市場、商場等公共場所,設置公共衛生設施,并由本單位做好保潔工作。
第十八條城市內不得放養家禽家畜。
城市內不得養犬。確需飼養的,須經市公安部門批準,并由獸醫部門對犬只進行免疫注射后方可掛牌圈(栓)養。
第十九條城市的環境衛生實行衛生責任區域責任制。具體區域的范圍和責任制的分工,由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所屬轄區作出規定。
第三章衛生設施管理
第二十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區,新(擴)建大型集貿市場,游(娛)樂場所和大型公用建筑,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有關標準,分別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中轉站、公共廁所、排水系統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總概算。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建沒、使用。有關部門應會同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衛生設施的規劃、設計和竣工驗收。
第二十一條申報建造樓房(含民房),應有廁所化糞池、下水道、落水口等衛生配套設施施工圖紙,經城建規劃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條臨時建筑工地必須設有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污水排放等衛生配套設施。并在工程竣工后7天內拆除衛生設施,恢復整潔。
第二十三條城市公共廁所,垃圾收集中轉站,環境衛生專用車輛場站,垃圾糞便無害化處理場(廠),廢棄物收集容器(工具),環衛業務用房和工作場所等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的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
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按照國家生活垃圾衛生填埋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占用、拆除和損壞公共衛生設施或改變其用途。
施工單位因建設需要拆遷公共衛生設施的,按先建后拆的原則,經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城建規劃部門批準,在指定地點重建。邊拆邊建或先拆后建的,須繳納修復押金,重建后經驗收合格的,押金如數退回。
第二十五條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并將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內的環境衛生專業規劃,根據規劃組織新建、改建公共廁所。
現有大中型商店(場)、市場、飯店、旅游景點、車站、港口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配套建設對外開放使用的公共廁所。
第二十六條所有公共廁所、單位廁所以及家庭廁所,必須有水封式三格無害化化糞池,均應做到不壞不漏,無蚊蠅孳生。
標準高、衛生設施較完善的公共廁所,可實行有償服務。
對未經無害化化糞池處理直接將糞便排入下水道或魚塘的廁所,應拆除或限期改建。
第二十七條城市的風景旅游、汽車站、客運碼頭等公共場所,街道兩旁以及人員流動密集地段,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設置明顯標志。
第二十八條公共廁所,垃圾容器、果皮箱等公共衛生設施的清理以及垃圾、糞便的收集、清運、處理,統一由城市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
垃圾的收集、清運、處理實行有償服務,所有單位和住戶應按規定依時交納衛生保潔費。
第二十九條從事城市環境衛生服務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證照:
(一)有固定的、符合工作條件的場所;
(二)有相應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運輸和無害化處理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等工作的設備、設施;
(三)有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
(四)有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五)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條件。
境外或者市外企業到本市從事垃圾處理、污水處理和環境衛生經營服務的,須經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條各鎮人民政府應(辦事處)應當按照國家的技術標準進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廠)的選址和建設,逐步實現垃圾處理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按照國家生活垃圾衛生填埋的規定對垃圾進行處理。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定期進行檢查。
城市垃圾處理場(廠)對進場(廠)垃圾可以實行有償處理。
第三十一條新建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后,方可進行建設。
凡新建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工程,由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仍果皮、紙屑、煙頭和動物尸體等廢棄物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三)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的;在城市占用道路、人行道、街巷經營機動車清洗業務的;
(四)運輸液體、散體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業務或者不按照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六)向河流、河涌、池塘等水體拋棄、傾倒廢棄物的;
(七)生活污水、廢水沒有排入污水管道的;
(八)飲食行業污水,沒有經過隔油(渣)池處理后排入污水管道的;
(九)樓房天畫和陽臺、走廊等處的雨水,沒用管道落地排入下水道的
第三十三條放養家禽畜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可按禽類每只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畜類每只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發生犬類傷人事件的,依照《廣東省犬類管理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將建筑廢棄物倒在公共場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的公路兩側的:
(二)維修道路、清疏渠道等施工作業不及時清理渣土和污泥的:
(三)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定場地,影響環境衛生的;
(四)將醫療單位、屠宰場、生物制品/等生產的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傾倒的。
第三十五條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外以原設施造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三十六條高層建筑物的二次供水沒有防污染設施的、供水池沒有定期清洗、消毒并加蓋加鎖的,對樓宇管理者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若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者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建或拆除并給予警告或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
(一)城市道路、街巷及住戶的排水渠道不是暗渠、沒有設沉沙井的;落水口沒有安裝水封式防蚊閘的:
(二)未經無害化化糞池處理直接將糞便排入下水道或河塘的廁所。
第三十八條臨時建筑工地未按規定設置衛生設施而造成環境污染的,對工程承建者處以1000至5000元罰款。
第三十九條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山區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管理部門責令其恢復原狀,并可處以重建(置)價2倍至10倍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拒絕、阻撓環境衛生執法監督人員執行公務,毆打執法監督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環境衛生執法監督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如對處罰不服的,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