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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生產約談制度,是指縣政府、縣安委會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的安全管理職責,導致發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響的各鎮人民政府、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直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及中央、省、市駐*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實行問責談話并進行處理的制度。
第三條各單位安全生產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約談:
(一)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連續三次以上發生一般安全生產事故;
(二)對省、市安委會掛牌整治的重大安全隱患整治不力、進展緩慢;
(三)拒不執行縣政府、縣安委會下達的安全隱患整治指令,或因整治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
(四)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不合格;
(五)應當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約談一般以談話形式進行,由縣政府、縣安委會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主持約談,縣監察局、人事局、安監局為成員單位參加約談,必要時可邀請縣法院、檢察院和安全管理專家等列席。
對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約談原則上由縣政府、縣安委會主要負責人主持,對單位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約談由縣政府、縣安委會分管負責人主持。
縣政府、縣安委會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的約談采取定期約談和隨時約談相結合,定期約談原則上每月不少于1次,特殊情況隨時約談。
第五條約談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單位安全生產責任人對存在問題或發生事故的情況作說明。內容包括:原因及處理經過,責任劃分,應吸取的教訓以及防范和管理措施等。
(二)約談人員就有關情況提出詢問,被約談人答復。
(三)約談人員討論處理意見。
第六條約談工作由縣安委會辦公室具體承辦,形成書面記錄,由約談會參加人員簽名確認并存檔。
第七條約談人員討論處理意見時,應根據不同情形,按下列方式作出決定:
(一)責令作出限期整改書面承諾;
(二)責令向縣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取消該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評優、評先的資格;
(五)誡勉;
(六)提交縣監察局追究行政責任;
(七)按照程序提交縣政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以上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約談次數與年度安全生產考評掛鉤。
第八條約談人員討論處理意見時,被約談對象應當實行回避。
第九條有關約談內容,應視具體情況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