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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暫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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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暫行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我縣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鎮居民就醫,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20號)、省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意見》(*政〔20*〕85號)和《*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市政府令第24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實施,實行以戶為單位,個人繳費與政府資助、社會捐助相結合,提供住院和規定的慢性病門診治療的一種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遵循“低水平、廣覆蓋”,“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縣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居民。

          第四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所屬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業務經辦。

          鎮政府和縣直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

          第二章保險范圍和對象

          第五條凡我縣城鎮戶口居民(在校學生不受戶口限制),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在校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都可以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第三章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六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資金來源:

          (一)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二)財政補助的資金;

          (三)社會捐助的資金;

          (四)保險基金利息收入。

          第七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繳費標準:

          (一)全日制中小學校在校學生每人每年繳費40元;

          (二)18周歲以下非在校居民(含學齡前兒童)每人每年繳費80元;

          (三)其它城鎮居民每人每年繳費200元,其中男60周歲、女50周歲以上的低保對象繳費100元,未就業殘疾人(年齡不限,享受低保的除外)繳費100元;

          (四)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繳費40元。

          第八條財政、民政、殘聯補助醫療保險資金標準:

          (一)(中央、省財政補助除外)縣財政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年20元;

          (二)男60周歲、女50周歲以上的低保對象,每人每年由民政部門補助100元;

          (三)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每人每年由民政部門補助160元;

          (四)未就業的殘疾人,每人每年由殘聯補助100元。

          第九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具體方案,報縣政府批準。

          第十條城鎮居民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按年度于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繳納(全日制中小學校在新學年開學后一個月內一次性繳納),從繳費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縣財政、民政、殘聯部門根據經辦機構上報的參保居民人數,經審核后,每年9月底前將各項補助資金一次性劃入縣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二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資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章登記繳費

          第十三條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以參保單位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各鎮居民以勞動保障經辦機構為參保單位,其中*城鎮以社區委為參保單位;在校學生以學校為參保單位,其中各鎮中小學以鎮中心學校為參保單位。

          第十四條參保人員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

          第五章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參保人員住院治療的,基金起付線標準為:三級醫療機構400元,二級醫療機構300元,一級以下醫療機構200元。

          *

          第十七條實行參保繳費年限與報銷比例掛鉤,對連續參保繳費三年以上的,報銷比例提高3個百分點。

          第十八條轉往縣外醫療機構治療的,基金支付比例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降低10個百分點。

          第十九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6萬元。各類癌癥放化療、白血病、三期以上尿毒癥、重癥肝炎大病患者最高限額可報銷8萬元。

          *

          門診慢性病病種比照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4000元。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超出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以及個人負擔醫療費數額較大的,按照*政辦〔20*〕40號文件規定,由民政部門給予救助。

          第六章就醫管理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因病需要治療,可選擇本縣任何一家定點醫療機構,持本人醫療保險證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參保人員不在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其治療費用不得從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因病需要轉縣外醫療機構治療的,須經縣級定點醫療機構提出,并報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未經批準的,費用自理。

          第二十四條參保人員住院和慢性病門診醫療費報銷范圍,按照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執行。

          第二十五條參保人員因違法犯罪、斗毆、酗酒、自殘、自殺、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赴港、澳、臺和國外期間等發生的醫療費,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章費用結算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員住院和門診慢性病治療個人應承擔的費用,由參保人員與定點醫療機構據實結算。屬于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后按規定撥付予定點醫療機構。

          參保人員轉到縣外住院治療的,暫由個人全額支付住院醫療費用,待出院后1個月內,憑異地住院醫院的住院費用結算清單、住院發票單據等,到同意轉出的縣級定點醫療機構辦理結算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