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監察局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制度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監察局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制度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縣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的管理,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中發〔19*〕13號和中共*省紀委、*省監察廳《關于重申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有關規定的通知》*紀發〔20*〕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鄉鎮、縣直黨政群機關和財政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含學校)。

          第三條公務用車是指機關事業單位配備用于非盈利活動的載人汽車或特種車輛,不得作為單位領導干部個人用車。

          第二章編制的核定

          第四條公務用車定編管理按統一標準、總量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實行。

          (一)公務用車編制是管理公務用車的基本依據。各單位配備公務用車應根據財力允許和工作需要在公務用車編制內逐步配備。

          (二)單位公務用車編制出現空編,不作為申請購車資金的依據,也不作為購買公務用車的理由。

          (三)非常設機構一般不配備公務用車,需要用車時由其主管部門或掛靠單位負責調配使用。

          (四)單位撤銷后其車輛編制收回。合并新組建的單位公務用車須重新核定車輛編制。

          (五)公務用車編制由單位統一管理,按一車一檔,報縣紀委(縣監察局)、縣財政局備案。

          第五條公務用車定編分為四類:一是縣領導公務用車,二是縣直單位公務用車,三是鄉鎮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四是警務、救災、防汛、護林防火等特殊工作用車(以下簡稱特殊用車)。

          (一)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機關按領導職數和工作需要核定公務用車編制。

          縣委常委、副縣長兼任部門、鄉鎮領導,且編制、供給關系均在兼職單位的,不占用所在部門或鄉鎮的車輛編制。

          (二)縣直單位按人員編制數(含與其合署辦公的二級機構編制,但不含鄉鎮派出機構編制)核定公務用車編制。

          1、人員編制數在15人以內(含15人)的單位結合工作需要,可配備1輛公務用車;5人以下(含5人)的單位原則上不配備公務用車。

          2、人員編制數在16至30人(含30人)的單位結合工作需要,可配備2輛公務用車;

          3、人員編制數在30人以上的單位結合工作需要,可配備3輛公務用車。

          (三)鄉鎮黨政機關(含所屬單位)核定1輛公務用車編制。

          (四)警務、救災、防汛、護林防火等特殊用車,可以根據國家業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和工作需要,從嚴掌握核定專用車輛控制編制。

          第六條縣紀委(縣監察局)會同縣編辦和縣財政局審定各單位公務用車編制數。各單位車輛編制原則上三年一定。

          第三章配備與管理

          第七條公務用車配備標準。公務用車的配備實行價格和排氣量雙項控制。

          (一)縣領導用車的配備按上級相關文件規定的“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裸車購置價格25萬元以內”標準執行。

          (二)其他單位可配備排氣量2.0升(含2.0升)以下、裸車購置價格15萬元以內的小汽車。

          (三)根據工作性質和需要,特殊用車配備標準實行一事一議,經主管部門和縣紀委(縣監察局)審核,報縣委縣政府研究批準后執行。

          (四)新購車輛的內部裝修、裝飾費用不得超過裸車購置價格的10%,非新購車輛的內部裝修、裝飾費用不得超過相同型號車輛的當年購置價的10%。原則上三年內不得進行二次裝修、裝飾。

          在嚴格執行標準的前提下,應優先選擇經濟、適用、安全的國產車型作為機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

          第八條公務用車購置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可申請購置公務用車:

          1、單位公務用車編制出現空編,并落實購置經費的;

          2、原有車輛使用年限超過5年或行駛里程超過25萬公里的。

          (二)有下列情況的,不得新配備或更換公務用車:

          1、向縣財政申請增加工作經費或補助經費超年度部門預算工作經費80%的縣直單位,在本年度及下一年度不得申請購置或更換公務用車;

          2、財政定補額度超過鄉鎮一般預算收入80%的當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請購置或更換公務用車。

          第九條公務用車購置報批程序:購置單位申請報告縣政府同意后,到縣紀委領取《黟縣公務用車購置申請表》進行填報,經縣財政局對購車單位的車輛編制、實有車輛數量、車況及管理使用情況和新購車輛車型、價格、資金來源、相關證明材料等內容逐項審核,對符合購置條件的,簽明意見,報縣紀委(縣監察局)審定。

          公務用車的購置納入政府采購。申請購車單位將審批件送交采購辦,由采購中心按照批準的價格、車型和“等價擇優、等質擇廉”的原則進行采購,并將采購結果報縣紀委(縣監察局)備案。

          第十條單位捐贈、抵債、轉讓、調劑劃撥和上級部門配備的業務用車一并納入車輛編制,其接收單位必須先按公務用車購置報批程序辦理。

          鄉鎮及縣直單位不得接受投資商捐贈的載人汽車或購車價款。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按當年核定的縣直單位和鄉鎮實際入編車輛,分類確定車輛定額保障標準,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未納入編制管理的車輛,不得安排財政保障經費,其發生的一切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二條車輛維修和購買保險原則上在政府統一招標采購指定的單位進行。縣監察、財政、審計和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要采取措施加強對各個環節的監管,防止出現違規、違紀問題。

          第十三條各單位更新購置車輛后,舊車同時移交縣財政(國資)部門,并按規定實行調配管理。

          對出售的公務用車,由財政局(國資辦)組織有資質的價格認證機構對舊車價格進行評估,實行公開競賣。舊車出售的價款一律上繳縣財政。

          第十四條機構改革被撤銷單位的公務用車以及無車輛空編單位收到的單位抵債、轉讓的業務用車交縣財政局(國資辦)統一處置;無車輛空編單位收到的單位捐贈、調配和上級部門配備的業務用車,原則上由該單位使用,需報經縣委縣政府同意,按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各單位要嚴格遵守財務制度,及時辦理車輛固定資產的入賬、核銷手續,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監管,確保財務核算的規范、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四章監督和處罰

          第十六條各有關管理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強化編制管理,嚴格購車標準,控制資金使用,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責任制。縣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管,對不履行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實行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在公務用車配備、使用中,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浪費,違反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車輛予以沒收:

          1、超編制購置的公務用車;

          2、超標準購置的公務用車;

          3、未經審批擅自購置、出售、轉讓、出租的公務用車;

          4、未經政府采購擅自購置的公務用車;

          5、鄉鎮及縣直單位接受投資商捐贈的載人汽車。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主要領導和有關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1、挪用社保基金和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資金,以及工程項目資金和其他專項資金購車的;

          2、購買超標準公務用車或對所乘坐的車輛進行豪華裝飾的;

          3、利用職權向其他(含下屬)單位或企業調換、租賃、借用、攤派資金配備購買各種車輛的;

          4、擅自接受投資商捐贈載人汽車或向投資商攤派購車款的;

          5、不執行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私自外借車輛或公車私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6、不認真履行職責,失職瀆職導致本地、本部門違規購車問題突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7、違反公務用車處置規定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