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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房管局住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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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房管局住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省人民政府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政〔20*〕106號)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258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縣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因地制宜、有序推進、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嚴格管理,要根據我縣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準、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并認真組織實施,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第五條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縣經濟適用住房實施和管理工作。

          縣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稅務、金融管理等部門和碧陽鎮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六條縣人民政府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規劃和年度計劃中,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和用地安排等內容,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住房建設規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優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納入全縣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營性收費予以減半。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開發貸款。

          第九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示縣人民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準購的核準通知。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三章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交通、生活方便等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十四條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購事項,并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縣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因素,合理確定其建設規模,并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可以采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也可以由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筑規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采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

          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采取招標方式確定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筑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采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第四章價格管理

          第二十條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堅持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有定價權的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于3%核定。

          第二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明碼標價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縣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監督管理,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縣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縣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成本監審,確保經濟適用住房做到質價相符。

          第五章準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準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買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縣城城鎮戶口三年以上;

          (二)家庭收入符合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四)申請家庭人口需二人以上(含兩人),且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

          符合以上條件的外來務工(含進城務工)人員夫妻雙方在縣城穩定就業或工業企業務工三年以上者可以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

          符合以上條件的老、病、殘和拆遷家庭等特殊困難家庭、優撫對象、曾獲得省級和省級以上勞模家庭、公傷人員家庭經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后,可優先供應。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縣人民政府根據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采取單位或社區居委會,碧陽鎮人民政府,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并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組織評議、信函索證和公示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辦理程序

          (1)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到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領取《黟縣經濟適用住房認購申請表》。

          (2)申請家庭戶主持本人身份證、家庭成員戶籍證明(戶口本)、現有住房產權證或使用權憑證、家庭成員收入證明(原件及兩份復印件)和如實填寫的申請核定表向本人所在的單位提出申請(無單位的向本人戶口所在的社區居委會申請)。

          (3)單位或社區居委會自受理申請10日內,對申請家庭的申請條件進行初步核實,并將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填入相應的表格內,簽署意見后報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復核(社區居委會初核的申請報碧陽鎮人民政府核查后報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復核)。

          (4)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初核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在5個工作日內),并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或工作單位以及縣電視臺(網站)對申請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等情況進行公示,期限10天。

          (5)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或異議不成立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黟縣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注明可以購買的面積。經公示提出異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查。

          (6)實行輪候制度和公開搖號確定經濟適用住房房號,每年集中1-2次公開搖號確定經濟適用住房房號,未被搖中的列為輪候申請對象,為下次公開搖號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對象(在搖號前重新審核)。公開搖號采取邀請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風行風監督員和公證處以及新聞媒體監督,保證公正性。

          第二十八條申請家庭憑《黟縣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和公開搖號經濟適用住房房號通知單與開發企業簽訂《黟縣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繳納購房款,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及其他手續(權屬登記證應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二十九條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50%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第三十條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于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三十一條已參加房改購房、集資建房和享受住房補貼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和款項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享受住房補貼(經濟適用住房面積少于住房補貼面積的仍舊給予住房補貼差補)。

          第三十二條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第三十三條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后續管理,認真履行職責,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第三十四條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民政等有關部門對通過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審核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資產等變動狀況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對通過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審核家庭的資格及時調整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三十五條在輪候期間的申請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出取消其家庭保障資格的決定。

          (1)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等狀況的;

          (2)家庭收入超出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的;

          (3)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規定的保障標準的;

          第三十六條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做出取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決定后,應發放《黟縣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取消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縣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其所購買的住房由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成補繳經濟適用住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并依法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國家相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