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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我區大病救助體系,有效解決區屬國有、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中特困人員(以下簡稱特困人員)因病致貧、因病返貧而導致生活更加困難問題,區政府決定開展特困人員大病醫療救助,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救助原則:堅持治病助困、量力而行的原則,逐步實現救助水平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與大病救助基金承受能力相適應,最大限度地減少原區屬國有、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和退休人員因病致貧、返貧現象發生。
第二章資金的來源與救助范圍、標準
第三條救助專項資金來源:區送溫暖領導小組每年從送溫暖資金中安排不低于20萬元專項資金,并積極爭取上級補助資金和接受社會各界個人和團體捐贈。
第四條救助對象:本區范圍內現已關停并轉的原區屬國有、城鎮集體企業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退休人員中患大病、重病的特困人員。
第五條救助范圍及救助標準:
1、門診病人:指患有尿毒癥透析、腎移植術后排異。
2、住院病人:指惡性腫瘤、肝硬化代償期、高血壓病Ⅲ期以上、糖尿病并發癥、慢性心功能不全、系統性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精神病維持治療期(系指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癥、無自殺行為的抑郁病)、帕金森氏病、運動神經病。
以上門診,住院病人年醫療費用超過500元部分(門診1000元)按50%比例給予救助,但每年累計救助標準最高不超過5000元。
第三章資金的使用與管理
第六條救助程序:
1、救助對象實行年度申請制,逐級申報,原則上每年度只能申報一次。
2、特困人員(重病患者)或其家屬持相關證明向所在居委會或原屬系統工會,提出申請并簽署意見,填寫《*區特困人員大病醫療救助資金受助申請表》,并如實提供縣級以上醫院(限市第一、第二人民醫院、中醫院或由此三家醫院建議轉院治療的其他二甲以上醫院)的醫療診斷書、轉院治療建議書、住院證明、住院發票(尿毒癥透折、腎移植術后排異除外)、病史資料、費用清單、身份證和失業證(或《再就業優惠證》)以及原企業主管部門證明復印件等,報區特困人員大病救助資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3、區特困人員大病救助資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申請表及有關材料后,立即組織人員進行審核,確定救助對象及救助金額,及時報區特困人員大病救助資金管理委員會審定。
4、救助對象及救助金額確定后,區特困人員大病救助資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通知申請人所在居委會或原屬系統工會在申請人居住地張榜公示一周,必要時特困人員區大病救助資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可入戶調查,無異議后即通知救助對象到特困人員大病救助資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領取救助金。
第七條凡在申報中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即中止救助,依法追回救助金,并通報批評。
第八條*區特困人員大病救助資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區總工會,與區送溫暖領導小組辦公室合署辦公,負責大病救助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大病救助資金由送溫暖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結余滾存結轉下年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審計,同時接受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條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特困人員大病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