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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44號)和《*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政發〔20*〕10號)等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鎮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在勞動年齡范圍內,具有勞動能力的下列人員:
(一)在經營規模達不到企業或非企業單位中就業的人員;
(二)非全日制的就業人員;
(三)有多重勞動關系、不確定勞動關系和臨時勞動關系的人員;
(四)無雇傭關系、無收入標準的自由職業人員。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必須先參加我市靈活就業人員社會養老保險,辦理醫療保險參保手續時,須向職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有效憑證原件和復印件。
第三條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遵循下列原則:
(一)參保自愿,保費自擔;
(二)鼓勵以社區、行業協會為單位參保;
(三)鼓勵以個體工商戶和傭員為單位參保;
(四)醫療保障水平與我市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原則;
(五)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繳費年限與待遇水平相掛鉤原則;
(六)參保政策和管理辦法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原則。
第四條靈活就業人員的醫療保險費原則上由本人和用人單位共同繳納,具體分攤比例由本人和用人單位協商。已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的靈活就業人員按照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方法繳費參保,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個人身份繳費參保。
第五條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保實行住院醫療保險形式。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以我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40周歲以下(含40周歲)和40周歲以上分別以上年度我市職工平均工資的3%和4%的比例繳納住院醫療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在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同時,應當遵循《*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政辦發〔20*〕58號)的規定,按每人每年60元的標準繳納大額醫療保險費,并按規定享受大額醫療保險待遇。
第六條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每年核定一次,從元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參保年度。已參加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足額繳納全年的住院醫療保險費,并同時一次性繳清大額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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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應連續參保。醫療保險費不得隨意中斷,中斷繳費達6個月視同停保;本人要求繼續參保的,應當補繳醫療保險費,中斷繳費期間不享受社會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并視同首次參加醫療保險享受統籌基金支付待遇。中斷繳費超過1年,本人要求繼續參保的,其實際繳費年限重新計算。
第九條已參加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且最低繳費年限達到男滿30年、女滿25年的,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退休人員住院醫療保險待遇。繳費年限不足的,按年滿時上年度我市職工平均工資4%的比例一次性繳清不足年度的醫療保險費。其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退休人員住院醫療保險待遇期間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原參加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因故斷、停保人員,重新參加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其已參保年限至退休年齡時合并計算。此次參保時仍按靈活就業人員醫保待遇執行。
第十條靈活就業人員因異地*置、長期異地居住和因工作需要駐外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員,有關醫療保險待遇和醫療服務管理等按我市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靈活就業人員住院治療應選擇我市職工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因技術或設備等原因確需轉往外地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須嚴格按職工醫療保險轉診規定辦理轉院手續。臨時外地就醫發生的住院費用一律不納入社會統籌基金支付。
第十二條職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結合本辦法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以及其多樣性就業形式等特點,完善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業務管理,制定切實可行的個人申報登記、繳費、資格審核等辦法,并加強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信息管理工作,做好個人基礎檔案資料和統計分析等工作,進一步提高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
第十三條職工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靈活就業人員的醫療保險基金籌集、使用實行統一管理,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列帳,專款專用,其收支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四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及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在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的范圍內對繳費基數、征繳比例、醫療保險待遇等提出調整意見,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