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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響應市委、市政府建設“雙百”城市號召,推進*市西城改造工程建設,提升城市品位,改善區域內群眾人居環境,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保障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政府第62號令)、《*市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市政府第58號令)、《*市城市基礎項目征地拆遷安置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市西城改造建設工程規劃范圍內的房屋拆遷安置工作,具體范圍為:東以集賢北路為界,南至22萬伏高壓走廊,西至*經濟開發區和安徽理工學校,北抵集賢關與宜秀區接壤,總面積約7.37平方公里。
第三條*市西城改造建設工程規劃區域及其還建點內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由十里鋪鄉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
第四條*市西城改造工程建設以及還建點內的建筑物、附屬物的類型、結構、面積以區、鄉、村三級實地摸底丈量登記并經相關部門認證后公示無異議為準。被拆遷戶在公示期內對丈量結果如有異議,在個人申請的基礎上,由區西城改造建設工程指揮部認證組和鄉、村等有關單位復核,并以實際復核結果為準。
第五條拆遷有租賃關系的房屋,由租賃當事雙方自行解除租賃關系。拆遷有產權糾紛的房屋,由有關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或依法申請裁決處理。在拆遷期限內糾紛仍未解決的,由區相關部門、鄉、村、拆遷承包單位和有關當事人對被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辦理證據保全后實施拆遷。
第六條被拆遷房屋的性質、用途、補償面積的認定原則
(一)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用途、補償面積的認定以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權證或者法定建房批準文件所作的記載為準。
(二)有效權屬證明或者有效建房批準文件對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積未記載的,或者記載與現狀不符的按下列規定認定:
1、有效權屬證明或者有效建房批準文件未記載房屋的用途且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不能提供有效非住宅證明的按住宅認定;
2、有效權屬證明或者有效建房批準文件記載的房屋用途為非住宅,但拆遷時已改為住宅的,按住宅認定;
3、有效權屬證明或者有效建房批準文件記載的房屋用途為住宅,但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未經依法批準改變房屋用途的,按住宅認定。
(三)在被拆遷房屋有效權屬證明或者有效建房批準文件記載的房屋位置及用地范圍內,對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以實際丈量的面積認定。
第七條經認定后,合法建筑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與標準如下:
(一)住宅房屋的補償與安置
1、拆遷住宅房屋補償安置按戶進行;
2、國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級別、結構等級,按建筑面積,框架結構1200元/㎡的標準,磚混結構1150元/㎡的標準,磚木結構1100元/㎡的標準,其他結構按1000元/㎡的標準;
3、集體土地上住宅房屋根據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段區位級別,結構等級,具體補償標準如下:
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積40㎡的部分按850元/㎡標準;人均建筑面積超過40㎡但未超過60㎡的部分,框架及磚混結構按550元/㎡的標準,磚木結構按470元/㎡的標準,其他結構的按350元/㎡標準;人均建筑面積超過60㎡的部分,框架及磚混結構按400元/㎡標準,磚木結構按300元/㎡的標準,其他結構按200元/㎡標準;
4、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相結合的補償安置方式。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每戶按常住人口人均房屋建筑面積40㎡安置。剩余建筑面積按貨幣補償標準實行貨幣補償;
5、實行全部貨幣補償的,由被拆遷人自行過渡,自行解決安置;
6、產權調換的安置房,還建安置按搬遷序號確定。每戶還房建筑面積超過調換建筑面積的,超出建筑面積10㎡以內的部分,按成本價購置;10㎡以外的部分,按商品房價購置。償還建筑面積不足調換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按人均40㎡以內貨幣補償標準給予貨幣補償。還建房在規劃許可的還建點內建設,按多層配套住宅建設;
7、被拆遷人按安置房建筑面積找付結構、樓層差價款(見附表一);
8、實行產權調換的,過渡期為18個月,被拆遷人自行解決過渡房,由拆遷人按每戶每月400元標準計發臨時安置補償費。18個月后,仍未得到還建安置的,該項費用按有關政策執行。被拆遷房屋全部實行貨幣補償的,一次性計發臨時安置補助費2400元;
9、拆遷搬家,每戶一次性發給300元搬遷補助費。單位(含個體企業)大面積非住宅房按2-4元/㎡補助搬遷費。
(二)拆遷非住宅房屋的補償與安置
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安置。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級別、結構等級,具體補償標準如下:
1、國有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級別、結構等級,按建筑面積1500-2000元/㎡計算實行補償:框架結構2000元/㎡的標準,磚混結構1800元/㎡的標準,磚木結構1500元/㎡的標準,其他結構按1200元/㎡的標準;
2、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經確認為經營性門面房的,按建筑面積,框架結構1200元/㎡,磚混結構1100元/㎡,磚木結構1000元/㎡,其他結構按900元/㎡的標準,并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一次性補給停產停業損失費100元;生產、辦公等用房的按建筑面積,框架結構710元/㎡,磚混結構570元/㎡,磚木結構450元/㎡,其他結構按240元/㎡的標準,并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一次性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費100元;
3、經確認將住宅房改為生產經營用房,并于2007年1月15日前取得法定生產經營證照并年檢一次以上的,按下列標準計算拆遷費用:經營用房按建筑面積550元/㎡計算;生產、辦公性用房框架結構按建筑面積500元/㎡,磚混結構按建筑面積400元/㎡,磚木結構按建筑面積300元/㎡,其他結構按建筑面積200元/㎡。并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一次性補給生產經營停產停業損失費100元;
4、經確認將住宅房出租用于生產經營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一次性補給生產經營停產停業損失費100元。
(三)拆遷房屋附屬物一律實行貨幣補償,補償標準見附表二。
第八條拆遷房屋符合建房條件,但無任何產權證明,且無其他任何農村住房的,除人均還建40㎡產權以外,剩余貨幣補償部分:40㎡-60㎡部分按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補償標準的10%遞減;人均60㎡-100㎡的部分按上述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補償標準的20%遞減;人均超過100㎡以外的不予補償。
第九條在過去其他項目中被拆遷的拆遷戶,如本次拆遷其同一宅基地上的房屋,當時拆遷還建面積人均不足40㎡的,則可在此次拆遷還建中補齊人均不足40㎡的部分。已按政策全部享受拆遷還建安置的,不再享受還房安置政策,其拆遷面積實行貨幣補償,應拆遷面積納入人均40㎡以外計算,按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第十條本實施細則所指的拆遷補償安置對象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視為拆遷補償安置人口:
1、有正式戶口的,且在當地常住的;
2、原為當地戶籍的在校學生、尚未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現役義務兵、士官、服刑勞教人員,以及一方戶口在拆遷范圍內,其在當地常住的無工作單位的配偶及子女;
3、農轉非后,仍常住當地務農的;
4、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該獨生子女按兩人計算常住人口;
5、認證小組認可的其他情況。
(二)享受拆遷補償安置的事實分戶認定
私房以房地產權證等有效權屬證明或者建房批準文件為依據計戶;居民、村民戶在同一戶籍村內有多處住房的按一戶計算。
被拆遷人家庭子女已依法領取結婚證并獨立生活的,可以按分戶進行補償安置。
已達晚婚年齡的未婚常住人口,按一人戶安置。
第十一條實施拆遷的房屋及附屬物,被拆遷戶在搬遷驗收前,須保持已列入補償范圍的建筑物和附屬物的完好,方可領取搬遷證。
第十二條搬遷過程中的一切安全責任由拆遷戶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不論何種安置方式,水電增容費由被拆遷戶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拆遷范圍內的所有被拆遷戶應在規定的搬(拆)遷期限內完成搬(拆)遷任務。對在限期內完成搬(拆)遷的,給予一定的獎勵,具體獎勵辦法根據人口、人均面積、協議拆遷期限三要素確定獎勵金額(見附表三)。
第十五條被拆遷戶無故拖延,拒不搬(拆)遷的,責令限期搬(拆)遷。逾期仍不搬(拆)遷的,申請依法強制搬(拆)遷,依法強制搬(拆)遷的執行費用由被強制執行搬(拆)遷戶承擔;在強制執行工作中辱罵、毆打有關工作人員,妨礙征遷及工程建設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本細則由*市*區西城改造建設工程指揮部負責解釋。
本細則未盡事宜,由*市*區西城改造建設工程指揮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工作實際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本實施細則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