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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加快創建國家園林城市、衛生城市步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加強工場、塘口、碼頭的管理
(一)城市規劃區內的施工場地、開山塘口、貨運碼頭等易造成污染的場所,除依法必須設置安全防護外,應采取隔離措施;中心城區應設置景觀圍墻,所有機具、設備、建筑垃圾或貨物必須堆放在隔離區內,隔離設施應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主次干道兩側施工場地的隔離設施應進行適當美化。施工場地、開山塘口、貨運碼頭進出口道路必須硬化,采取覆蓋草墊等防護措施,并配置符合標準的沖洗設備,對進出車輛進行沖洗,避免車輪帶泥污染城市道路。
(二)運輸車輛應根據裝運貨物的性質采取覆蓋、包扎、密封等相應措施,以避免泄漏、遺撒,嚴禁運輸車輛沿途拋灑。
(三)施工現場、開山塘口、貨運碼頭應盡量減少噪聲污染,向外排放的噪聲應控制在環境保護有關規定的標準內。市中心城區的紅旗橋至上窯天橋、長江干堤至湖濱中路區域內及學校、醫院周邊100米范圍內夜間19時30分至次日6時,其它城區區域內夜間22時至次日6時,施工場地禁止使用打樁機、攪拌機、震動棒、電鋸、風鉆、裝載機等機具設備。
(四)在城市市區進行建設施工或者從事其他揚塵污染活動的單位,必須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采取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
二、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
(五)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應在建筑垃圾產生前7日到建筑垃圾管理部門申報建筑垃圾處置方案,并按標準繳納建筑垃圾處置費。建筑垃圾管理部門在接到申報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核準建筑垃圾處置方案,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證》。建設業主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明確建筑垃圾處置責任。建筑垃圾處置責任單位按前款規定申領《建筑垃圾處置證》后,方可施工。居民個人家庭裝修產生的建筑垃圾,到所在城區建筑垃圾清運部門辦理委托清運手續,繳納處置費用。建筑垃圾處置費標準由建筑垃圾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制訂。
(六)建筑垃圾清運應嚴格按《建筑垃圾處置證》規定的時間、裝載地點、運輸路線和消納處置場地進行。應委托依法成立的清運企業清運建筑垃圾,使用專用車輛清運。清運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廂完好、裝載合理,實行封閉運輸,嚴禁運輸途中車輪帶泥、垃圾泄漏、遺撒污染路面。
(七)需要建筑垃圾回填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建筑垃圾管理部門申報,實行統一安排有償調劑。嚴禁私自亂挖亂采和私設建筑垃圾處置場地,嚴禁在非指定場地傾倒建筑垃圾,嚴禁將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及其它垃圾混倒。
(八)市規劃部門應將建筑垃圾處置場地設置納入城市整體規劃。建筑垃圾處置場由建筑垃圾管理部門統一設置、建設和管理。建筑垃圾管理部門應將建筑垃圾處置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回填相結合,發揮綜合效益。
三、處罰規定
(九)違反本規定第一條的,未在施工場地采取隔離措施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根據《*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責令改正,并處500元罰款。
(十)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的,由市城管綜合執法部門根據《*省城市環境噪聲管理獎懲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處以300元至2000元罰款。
(十一)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58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責令停工整頓。
(十二)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至第七條有關建筑垃圾清運、傾倒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根據《*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其中,在非指定場地傾倒垃圾的,責令限期清運到指定的消納處置場地,按規定繳納處置費用。當事人拒不清運的,建筑垃圾管理部門指定專業隊伍清運,所發生的清運、處置等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十三)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的,市公安交警部門應攔停或扣留車輛,交由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根據《*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實行處罰:
1、運輸車輛車身不潔的,責令立即打掃或沖洗干凈,并處以20元罰款。
2、運輸車輛沿途泄漏、遺撒的,責令立即整改,并按泄漏、遺撒面積每平方米處以50元罰款。
(十四)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五)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嚴格依規依法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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