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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局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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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局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建立結構合理、設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招標投標監督管理體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計委等國家七部委30號令)、《*省招標投標綜合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按照《*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標投標管理規定(試行)》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監督管理職責分工

          第三條州招標投標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州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州招標投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州招投標辦)具體負責州招標投標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一)負責協調各縣市、州政府各部門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關系;

          (二)督促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履行招標投標的工作職責;

          (三)受理有關招標投標問題投訴,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

          (四)負責全州招標投標和政府采購中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并提出解決的辦法;

          (五)負責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州招投標辦工作人員從州發改委、財政局、監察局等部門抽調,受本單位委派,履行州發改委、財政局、監察局等部門在招投標活動中的行政監督職能。

          第四條州發改委在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對招標公告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參與州重點項目招標投標的資格預審、現場勘察、鑒定會議及開標評標活動,并實施全過程跟蹤監督檢查;

          (三)受理有關方面對招標投標違法行為的投訴,查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省招標投標綜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州、縣市發改、水利、交通、衛生、建設、財政、國土等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招標投標管理規定(試行)》的職責分工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分別承擔以下監督職責:

          (一)按照法定權限和職責分工負責辦理有關工程建設項目的行政許可事項;

          (二)受理有關招標投標問題的投訴,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向州招標投標辦提出處理建議;

          (三)依法對招標投標過程中泄露保密資料、泄露標底、串通投標、排斥招標等違法活動進行查處。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將監督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項目審批部門。

          第六條州、縣市行政監察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負責依法查處國有資產招標人、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條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在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中承擔以下職責:

          (一)負責對行政機關招標投標方面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定或者解釋;

          (二)依法對招標投標行為進行合法性認定;

          (三)受理有關招標投標問題的投訴,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省行政執法條例》、《*省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對招標投標中的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章招標投標操作規程

          第八條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嚴格按照《*省招標投標綜合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招標機構應當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的規定承擔招標事宜。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規定的內容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招標文件應當明確規定評標時除價格以外的所有評標因素,以及如何將這些因素量化或據以進行評估。

          第九條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工程建設項目需要履行審批(含核準、備案)手續的,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應報項目審批部門核準。

          項目審批部門應在核準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后5個工作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通報。

          第十條凡進入州招投標中心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必須在招標公告前,到州招投標中心進行招標項目進場交易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審批部門的審批文件和招標核準文件(不需要審批的除外);

          (二)行業主管部門報建等核準文件(不需要核準的除外);

          (三)資金落實證明材料;

          (四)委托招標機構進行招標的,應提交招標機構資格證書復印件和招標委托書;

          (五)其它有關材料。

          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一條凡是擬參加在州招投標中心交易的招標項目投標的,統一在州招投標中心報名。

          第十二條招標人或招標機構在發出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的同時,應當向州招投標辦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履行告知性備案手續。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的收受人,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履行告知性備案手續。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對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內容進行審查,發現有與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相違背的,應及時責成招標人或招標機構糾正。

          第十三條資格預審可以采用強制性標準法或者綜合評分法。

          采用強制性標準法的,凡符合強制性標準的潛在投標人,都允許參加投標。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或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預審后允許參加投標的潛在投標人的數量范圍,并按照得分高低選擇潛在投標人,但不得少于7家;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在3家以上少于7家的,應全部選取。

          禁止采取抽簽、搖號等方式進行投標資格預審。

          第十四條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條件和評審標準應當公開。對所有潛在投標人應當一視同仁,不得因行業、地域、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視,也不得以獲得本地區、本行業獎項或其他與履行合同無關的證明作為投標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

          第十五條凡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有資金占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原則上推行無標底招標和合理低價中標。招標人認為需要設標底的,其招標標底的編制必須在行政監督部門的嚴格監督下進行,直至開標。

          第十六條評標之前需要清標的,清標與評標應當一次性連續完成,不能一次性連續完成的,清標結束后,投標文件和清標報告應當密封,并交由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員和州招投標中心工作人員保管。

          第十七條對每項招標項目的開標評標活動,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派人參加現場監督,州招投標辦認為必要時也可以派人現場監督,州招投標中心可以對整個開標評標活動現場進行錄音攝像,錄音攝像資料應當密封存檔,并嚴格保密,有關執法監督部門因處理投訴和查處案件需要時,經州招投標辦同意,可以查看。

          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人員在監督活動中,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不得對具體的投標文件發表自己的看法,不得向評標委員會成員施加影響,發表有傾向性的言論,不得非法干預評標活動,影響評標活動的進行。

          進入評標現場的人員由州招投標中心實行登記發證制度,與評標活動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

          第十八條對評標專家評分的登分、匯總、計算結果,必須由州招投標中心工作人員復核,并經監督人員確認后,方可提交評標專家委員會主任委員予以宣布。

          第十九條評標結束后,評標活動的各種原始資料、投標文件正本、標底(設有標底的)等暫由州招投標中心密封保管,評標結果公示期結束后,全部退還給招標人或招標機構。

          評標結束后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應當將評標結果書面通知州招投標中心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州招投標中心應及時將評標結果公示。評標結果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二十條評標結果公示期滿后,若招標人未接到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暫不發出中標的通知,可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5日之內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評標結束后,招標人或招標機構應向州招投標中心提交基本歸檔資料,存檔備查。應提交的基本歸檔資料目錄由州招投標中心規定。

          第二十三條按法律法規規定,中標無效需要重新招標的,必須按法定程序重新組織招標。

          第四章執法監督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全州建立統一、協調、高效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監督處理機制。

          州招投標辦和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調查處理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或投訴,經核實,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確有違法行為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在評標結果公示期內收到舉報或投訴的,經州招投標辦商有關部門統一意見后,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通知招標人暫不發出中標通知書。經核實,舉報或投訴不影響中標效力的,原通知機關應立即通知招標人按原評標結果發出中標通知書。

          舉報或投訴的具體處理辦法,按照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頒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招標文件是招標投標活動中對招標投標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使用的概念和專業術語必須規范、準確,有特別規定的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需要對招標文件中未注明的概念和專業術語進行解釋的,必須以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國家公開出版的辭書、辭條的解釋為依據。

          第二十六條招標人設有標底的,其標底在評標時只能作為參考。如因標底誤差范圍超過±5%而在評標過程中失去參考價值時,則該標底不能作為評標的參考因素,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對編制標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但不得以標底失準為由改變評標結果。

          禁止行政監督部門強行要求招標人編制標底。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在招標公告,發出招標邀請書后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第二十八條行政監督部門不得在招標投標活動中違法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及前置性招標投標備案審查許可事項。除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和省政府規章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外,取消一切非法的行政許可、資質驗證、注冊登記等手續。

          第二十九條嚴格禁止領導干部、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違規插手和非法干預招標投標事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簡化法定程序和規定的流程進行招標投標。

          第三十條嚴格禁止以獲得本地區、本系統獎項等歧視性要求作為評標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第三十一條建筑企業、招標機構、工程造價和其他中介服務機構必須與行政主管部門脫鉤,不得存在任何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凡掛靠行政監督部門的建筑企業、招標機構、工程造價機構以及其他中介服務機構一律不得參與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

          嚴格禁止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指定招標機構、工程造價機構以及其他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業務。

          第三十二條招標機構應當依法經營,正當競爭。對嚴重違法違規的招標機構,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招標機構可以依法跨區域開展業務,任何部門均不得以登記備案等方式變相加以限制。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設立的認定招標機構資格的備案審查許可事項,一律無效。

          第五章違法違規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下列違法行為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糾正和處罰:

          (一)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二)招標機構違法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

          (四)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

          (五)招標人在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出售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擅自終止招標的。

          (六)招標人或者招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在指定的媒介招標公告的;

          2、邀請招標不依法發出投標邀請書的;

          3、自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5個工作日的;

          4、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的;

          5、應當公開招標而不公開招標的;

          6、不具備招標條件而進行招標的;

          7、應當履行核準手續而未履行的;

          8、不按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內容進行招標的;

          9、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接收投標文件的;

          10、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標的。

          (七)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八)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法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十)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十一)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或者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

          (十二)評標過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1、使用招標文件沒有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的;

          2、評標標準和方法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人的內容,妨礙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3、應當回避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人參與評標的;

          4、評標委員會的組建及人員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5、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有違法行為,且影響評標結果的。

          (十三)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

          (十四)招標人不按規定期限確定中標人發中標通知書的,或者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改變中標結果的,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

          (十五)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法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十六)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或者招標人擅自提高履約保證金或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中標項目建設資金的。

          (十七)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

          第三十五條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查處,并區別情況,通知其停止或自行糾正違法行為、撤銷其違法下達的有關文書、予以通報批評、向行政監察機關提出對違法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建議:

          (一)制定的文件含有違法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以及其他違法內容的;

          (二)規范性文件在印發前不按照《*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州政發[2003]14號)的要求送同級政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的;

          (三)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部門文件為依據實施前置性招標投標備案審查許可事項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的;

          (五)對招標投標中的違法行為不依法、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六)不依法履行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監督職責的或利用執法之便,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

          第三十六條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為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查處。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尚不構成犯罪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依法應當根據招標結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或者不根據招標結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5、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

          (二)違反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強行要求招標人編制標底的;

          2、以標底失準為由下達文件改變評標結果的;

          3、濫用職權違規插手和非法干預招標事務,改變或簡化法定程序和規定的流程進行招標投標的;

          4、以獲得本地區、本系統獎項等歧視性要求作為評標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的;

          5、未與建筑企業、招標機構、工程造價機構以及其他中介服務機構脫鉤,或者存在隸屬關系以及其他利益關系的;

          6、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指定招標機構、工程造價機構以及其他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業務的;

          7、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情形。

          (三)拒不執行政府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