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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局科學技術獎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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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快我市科學技術事業發展,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市科技獎),分為三類:

          (一)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

          (二)科學技術進步獎;

          (三)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

          第三條市科技獎勵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

          第四條市科技獎的推薦、評審、授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寧缺毋濫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技獎評審的組織及全市科學技術獎勵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對市科技獎的評審活動及評審結果等進行協調和作出決議,其組成人員包括市政府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具體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市科技獎的評審工作。市科技評審委員會的專家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3年。評委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產生,參加評審的專家、學者名單在評審結束前應予以保密。

          第二章獎項設置

          第七條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授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獲得省、部級科學技術一等獎或國家科學技術二等獎及以上的首席獲獎人。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出巨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直接經濟效益1000萬元以上)的科學技術工作者。

          (三)獲得國家或省科技項目無償資助課題經費達300萬元以上的項目主持人。

          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不分等級,每年獎勵不超過一名。同一年度兩位以上達到標準的按順序取最高者獎勵,其余的作為科技進步特等獎,無達到標準的獎項空缺。

          第八條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民、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創新,并經過應用、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項目取得重要成果,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國內先進水平的。

          (四)將自有科學技術成果,或依法將其他組織或個人的科學技術成果大規模地推廣應用于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事業,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的。

          科學技術進步獎設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個等級。

          特等獎條件:

          在科技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成果核心技術對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和社會經濟效益作用巨大。

          一等獎條件:

          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省內領先或先進水平,成果核心技術對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和社會經濟效益作用較大。

          二等獎條件:

          在技術上有一定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指標達到市內領先水平,成果核心技術對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和社會經濟效益作用大。

          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獎勵數量按評審標準從嚴掌握。

          第九條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授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1)在本市注冊且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中小型規模的企業,堅持推動本企業的科學技術進步,開發出技術含量高,具有廣闊市場前景的新產品,或者采用先進的技術、生產工藝和設備及現代科學管理方式,顯著提高產品質量和生產效率,生產的產品成為名牌產品,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本企業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達到30%,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在10%;

          (3)重視新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新技術的研究應用,每年投入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于本企業上年度銷售額的3%。

          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不分等級,每年授予企業不超過5家。

          第三章評審和授予

          第十條市科技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一條市科技獎候選人或候選項目由區、鎮、場、辦事處,市直各辦、委、局推薦,推薦時,按統一格式填寫推薦書,提供完整、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同一成果只能參加同一類別的評審。

          第十二條市科技獎的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評委不得參加本單位、本人及其親屬的成果評審工作。

          第十三條參與推薦及其評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所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術秘密、剽竊其技術成果。

          第十四條評審委員會通過評審,向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提出擬獲獎人選或項目以及獎勵類別、獎勵等級的建議。

          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對獲獎人選或項目以及獎勵類別、獎勵等級作出決議。

          第十五條科學技術進步獎獲獎項目的完成人員應按貢獻大小排序,單項獲獎人數一般控制在七名以內。對項目合作單位多、時間跨度長、技術水平高的項目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名。

          第十六條市科技獎評審結果應在公開媒體上公告,征求異議,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自公告之日起,異議期為兩個月、異議處理期為一個月。異議處理完畢,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將市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作出的市科技獎的獲獎人選或項目及獎勵類別、獎勵等級的決議進行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報請市長簽署并頒發證書和獎金。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和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十九條市科技獎的獲獎人或獲獎項目的完成人,獲獎結果計入其人事和學術檔案,作為考核、晉升、評聘專業技術職務和享受有關待遇的依據。

          第四章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條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獎金不低于5萬元。

          科技進步獎特等獎獎金不低于1萬元;一等獎獎金不低于5000元;二等獎獎金不低于3000元。

          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獎獎金不低于1萬元。

          第二十一條市科技獎的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二十二條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技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三條推薦單位或組織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技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