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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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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交通部《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暫行辦法》、《*省農村公路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域內經交通主管部門批準認定、按國家技術標準建成油路或水泥路的鄉道、村道和未列入國家統一養護的縣道的養護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農村公路養護是指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為保持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處于良好狀態而進行的保養和恢復行為。養護范圍包括路基、路肩、路面、涵洞、安全設施、綠化及其他設施。

          農村公路養護分為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兩大部分。日常養護是指路基、路肩、附屬設施的維護和排水、除雜、綠化管護等經常性的保養工作;養護工程是指路面小修保養、中修、大修和對洪水、地質災害所造成的公路損毀的恢復行為。

          第四條農村公路附屬設施是指公路的涵洞、排水設施、防護構筑物、里程碑、界碑、測樁、指路牌、安全設施、養護設施和綠化林木等。

          第五條農村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及其附屬設施,不得干擾正常的養護施工作業。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及其附屬設施和支持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義務,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破壞、損壞農村公路、農村公路用地及其附屬設施和其他影響農村公路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六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遵循“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縣道市管、鄉道鎮(含區、處、場,下同)管、村道村(含分場,下同)管”的管養體制。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中縣道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縣道的養護管理工作;鎮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中鄉道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轄區內鄉道的養護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村道的養護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是農村公路中村道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轄區內村道的養護管理工作。

          第八條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行業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政策法規,建立農村公路養護數據庫,編制農村公路養護計劃,統籌安排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組織實施路面養護工程,指導、監督各鎮做好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工作,監督、檢查、考核農村公路養護計劃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和養護管理質量,負責養護市場管理,組織縣道、指導鄉道和村道通過招標方式確定養護工程承包人的工作。

          第九條市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建設、規劃、水利、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

          第三章資金籌措和管理

          第十條養護資金的籌措使用按照“建立專項資金、財政專戶管理、統籌安排使用、部門監督檢查”的機制運行。

          第十一條市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來源:

          (一)上級交通部門下達的養護補助資金。縣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7000元,鄉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

          (二)市財政年度預算資金。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000元。

          (三)各區、鎮、處、場自籌資金。鎮、處、場按年度財政轉移支付民辦交通費的80%籌資。管理區以鎮處場每公里當年平均籌資額為基數,按境內鄉道和村道里程籌資。

          (四)鎮、村通過公開拍賣等市場化運作方式轉讓公路林權的收益。

          (五)企業或個人捐款、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籌資投勞以及其他方式籌措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鼓勵鎮村通過轉讓農村公路冠名權、路域資源開發權、林權等市場化運作方式籌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第十二條上述(一)、(二)、(三)項由市財政建立專戶統一管理;(四)、(五)項由鎮、村專項用于農村公路養護。

          第十三條年初由市交通主管部門以鎮為單位編制養護專項資金的年度使用計劃,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根據養護進度撥款。當年未使用完的養護專項資金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要專款專用,專項核算,公開資金使用情況,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

          第十五條農村公路養護單位利用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直接從事農村公路養護工程的免征營業稅。

          第四章公路養護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養護年度計劃由市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會同市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執行。

          第十七條縣道的日常養護工作由市交通主管部門委托所屬的農村公路管養機構具體負責。

          鄉道、村道的日常養護由沿線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采取群眾自治性養護方式進行,也可以采取個人(農戶)分段承包等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農村公路路面養護工程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養護資質的專業養護單位負責施工,并與之簽訂養護工程合同。養護工程合同的履行由市交通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監督。

          縣道由市交通主管部門組織招標,鄉道、村道由鎮人民政府在市交通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組織招標。

          農村公路路面小修保養按照交通部《公路養護技術規范》的相關規定和操作規程實施。小修保養可以簽訂長期合同,對養護質量好的養護單位可以直接續簽合同。

          農村公路路面大、中修工程,應當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并按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養護作業時,養護人員要按有關規定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在公路和作業車輛上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必要時要安排專人進行交通秩序維護,確保作業和行車安全。

          第二十條養護管理責任單位要定期進行路況巡查,對發生的自然災害、道路交通事故、路產損害案件要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處理。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條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由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按《路政管理規定》執行。村道的路政管理由市交通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參照《路政管理規定》執行,維護路產路權,保障農村公路暢通。

          第二十二條市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結合養護工作,充分發揮鎮人民政府、村委會的作用和沿線村民的積極性,共同做好農村公路保護工作。

          第二十三條農村公路兩側邊緣起向外延伸不少于1米的范圍為公路用地,兩側邊緣起向外延伸不少于3米的范圍為建筑控制區。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非法挖砂取土、擺攤設點、堆放物品、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打場曬糧、傾倒垃圾、排放污物或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不得損毀、擅自移動、涂改公路標志或設置其他標志。除公路防護和養護需要外,禁止在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內新建、擴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第二十四條市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農村公路上超限超載車輛的治理。可根據農村公路技術等級設置相關設施,限制超過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在農村公路上行駛。

          第二十五條市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負有管理和保護農村公路的責任,有權檢查、制止各種侵占、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農村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第二十七條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綠化規劃和誰種植、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組織和發動農村公路沿線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公路綠化。屬村民委員會集體種植的公路樹木歸集體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養護。

          公路用地上的樹木不得擅自砍伐,確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完成更新補植任務。

          農村公路林地管理按《*省林地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考核與獎懲

          第二十八條市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檢查監督,組織對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和養護質量進行檢查考核,確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第二十九條各地各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并將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市政府將對工作突出的單位予以表彰,并在交通項目建設上予以支持。對工作差的單位要予以通報批評,并責成其限期進行整改。對挪用養護專項資金、弄虛作假侵占養護專項資金的單位和主要負責人,要依法依規追究其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對不能按合同履行職責的養護施工單位要追究其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