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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酒吧行業的安全管理,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酒吧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指的酒吧,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向公眾開放,提供酒水飲用的服務場所。
第三條市、縣(區)安委會負責對轄區內酒吧安全管理實行綜合協調和指導,市、縣(區)的安監、*、文化、衛生、環保、工商、消防等部門(機構)依照各自的管理職責,切實加強對酒吧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酒吧的開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當地的產業結構規劃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經衛生、*消防部門依法審核驗收,取得相應的許可文件和審核意見,由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工商部門應將核發營業執照情況抄送同級安委會備案。
依照消防法律法規規定,經營場所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酒吧,開業前還須經*消防部門進行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開業。
第五條酒吧的經營范圍由工商部門依法核定。凡具有歌舞娛樂、游藝、表演等功能的酒吧,必須按公共娛樂場所的標準審核審批。
第六條酒吧經營單位和個人改建、擴建、遷移服務場所,或對服務場所內部進行裝修的,應當依照開業審批程序進行審批。
第七條酒吧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火災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
第八條酒吧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依法依規經營,嚴禁超范圍經營。
第九條酒吧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明確經營者與每個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職責,經常組織開展安全隱患自查自改,營業期間應當每2小時組織一次安全巡查,并做好登記。
依法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制訂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切實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條酒吧經營單位和個人必須落實消防“六禁止”:
禁止在營業期間堵塞、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禁止遮擋、覆蓋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指示標志;
禁止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禁止在服務場所內使用火炬、火把、焰火等明火活動;
禁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
禁止超員經營(面積不超過50㎡,經常停留人數不能超過15人,50㎡以上的按0.5人/㎡計算)。
第十一條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加強對酒吧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管,督促經營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經營。
(一)文化部門對酒吧定期檢查,依法查處擅自從事歌舞娛樂和演出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
(二)*消防部門負責對酒吧的消防安全監管,依照消防法律法規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應依法查處。
(三)環保部門負責對酒吧的環境保護實施監管,組織落實定期檢測制度。
(四)衛生部門負責對酒吧的衛生條件和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實施監管,定期組織開展衛生檢查,查處衛生違法行為。
(五)*部門負責酒吧治安監督工作,與經營單位或個人簽訂《治安管理責任書》,依法查處酒吧經營場所“黃賭毒”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六)安監部門負責對酒吧的安全生產條件實施監管,組織安全評估評價機構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生產狀況進行評估;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應當依法查處;督促其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負責牽頭組織對酒吧生產安全事故的查處。
(七)工商部門負責對酒吧經營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資格實施監管,從嚴把好發照關;經常組織開展巡查,堅決取締無照經營的酒吧;對被相關職能部門吊銷許可證件或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酒吧,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酒吧經營單位和個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一)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上鎖的;
(二)安全管理人員調離沒有及時補充的;
(三)應持證上崗而沒有持證上崗的;
(四)沒有制訂安全管理應急預案,或有應急預案但沒有進行演練的;
(五)違反環保規定,噪音超標的;
(六)消防設施不能正常運作的;
(七)違反其它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十三條酒吧經營單位和個人未經依法許可,擅自兼營歌舞娛樂、電子游戲、營業性演出的,由文化、工商部門依照國務院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查處。
第十四條酒吧經營單位和個人在經營期間違反消防法律法規規定,埋壓、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由*消防部門按照《消防法》和《*省實施〈消防法〉辦法》的規定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酒吧經營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開業的,由*消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業,并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酒吧經營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改變經營場所結構、變更經營場地、對經營場所建筑內部進行裝修的;
(二)發生事故、發現吸毒、打架斗毆,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可能造成嚴重后果而不能立即整改的;
(四)被職能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
(五)組織淫穢表演活動的。
第十七條酒吧經營場所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和重大社會影響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對未依法辦理審批手續而擅自開業經營的酒吧,由工商部門依法取締。
第十九條酒吧經依法核準兼營歌舞娛樂、營業性演出活動的,依照國務院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