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招標投標管理制度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為規范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招標投標活動,進一步強化全市路橋建設項目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市行政區域內通過招標投標確定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企業法人的,適用本辦法。但國家或省直接組織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企業法人招標投標活動的除外。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是指根據《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有經營性收費權的路橋建設項目,包括經營性公路、橋梁、隧道及其相關的安全設施、防護設施、監控設施、通信設施、收費設施、綠化設施、服務設施、管理設施等附屬設施的新建、改建工程。
第三條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的投資者必須采用招標投標方式選擇。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依法核準后,以招標投標方式確定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主體應當依法成立或者明確公路企業法人,該公路企業法人的注冊資本金應符合有關規定。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業法人建設、經營和管理,也可由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具備法人資格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進行項目管理。項目法人應當按照項目管理的隸屬關系,將其或者其委托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的有關情況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條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依法必須進行企業法人招標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符合本辦法招投標條件的企業法人或企業聯合體都可以參加投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市、縣(區)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指導和協調,依法核準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招標的招標方式,對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市、縣(區)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招標投標活動;市、縣(區)監察機關依法對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實施行政監察;市、縣(區)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標
第七條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招標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項目收費方式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二)項目經國家或省發展改革委核準。
第八條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采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通過國家或省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招標公告,具備相應資格的不特定的法人均可參與投標。
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以發送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三家以上具備相應資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標。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招標,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招標機構。招標人具備以下條件的,經項目審批部門審核,可自行組織招標:
(一)擁有與建設工程招標項目相應的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二)具有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三)具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報送以上內容的書面材料。自行招標一次核準手續僅適用于一個項目。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不適宜公開招標選擇企業法人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要求復雜,或者有特殊專業要求的;
(二)公開招標所需費用和時間與項目價值不相稱,不符合經濟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條件限制的;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提供貸款方要求進行邀請招標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
第十條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招標,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確定招標方式。采用邀請招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報批;
(二)招標人編制投標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報市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三)招標公告,發售投標資格預審文件。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可直接發出投標邀請函,發售招標文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并將資格預審結果報市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五)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六)組織投標人考察項目沿線,召開標前會;
(七)接受投標人的投標文件,公開開標;
(八)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九)評標報告和評標結果按管理權限報市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十)招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一)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合同。
第十一條投標資格預審文件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性質、規模和技術要求、經營性收費年限;
(二)資格標準和審查辦法;
(三)提交資格審查申請書的時間、地點。
投標資格預審文件不得針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潛在投標人及其它潛在投標人設定不同的審查標準。
第十二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的招標文件,可以參照交通部頒發的《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內容進行編制,并可以適當簡化。
招標文件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須知;
(三)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意向書主要條款;
(四)招標項目適用的技術規范;
(五)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文件;
(六)省人民政府關于項目收費方式的批復;
(七)交通部或省交通廳關于工程可行性報告的審查意見;
(八)投標文件格式,包括投標書格式及投標書附錄格式、投標書附表格式、投標擔保文件格式、投資意向書格式等。
投標須知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評標標準和方法;
(二)建設年限要求;
(三)提交投標文件的起止時間、地點和方式;
(四)開標的時間和地點。
第十三條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技術標準、規模、工期、實施地點和時間;
(三)獲取投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辦法、時間和地點;
(四)對投標人的要求;
(五)招標人認為應當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項。
招標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備條件的潛在投標人購買投標資格預審文件的內容。
第十四條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的編制時間。
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開始發售投標資格預審文件之日起至潛在投標人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止,不得少于14個工作日。
編制投標文件的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止,不少于28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招標人如需對已出售的招標文件進行補充說明、勘誤或者局部修正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15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并按照項目管理權限報市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補充說明、勘誤或者局部修正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七條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實行資格審查制度。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采用公開招標的,招標公告后,招標人應當根據潛在投標人提交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對潛在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招標人只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采用邀請招標的,投標邀請書發出后,招標人應當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潛在投標人應當按照投標資格預審文件的要求,向招標人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
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營業執照;
(二)資信、財務能力的證明文件;
(三)資產構成情況及投標人投資參股關聯企業的情況;
(四)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證明;
(五)擬用于完成招標項目的資金(須出具銀行證明資料);
(六)公司成立以來的類似工程投資經營業績情況;
(七)近3年來財務平衡表及財務審計情況;
(八)目前正在經營和正在參加投標項目的情況;
(九)招標人要求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十九條屬于以下情況之一的,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無效:
(一)未按期送達;
(二)未經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人簽字,或未加蓋投標人印章;
(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要求;
(四)內容虛假;
(五)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由投資參股招標項目的投資單位提交。
第二十條招標人審查潛在投標人的資格,應當嚴格按照投標資格預審文件的規定進行,不得采用抽簽、搖號等博彩性方式進行資格審查。
第三章投標
第二十一條投標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并按照本辦法規定通過資格預審取得投標資格,方可參加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標。
(一)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具有相應投融資能力的公司;
(二)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具有相應投融資能力的多個公司組成的聯合體;
(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具有相應投融資能力的公司與在境外注冊的有大型基礎設施融資能力的投資公司組成的聯合體。
境外經濟組織和企業實體投標資格的確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兩個以上企業法人可以組成1個聯合體,以1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企業法人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企業法人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二十三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按時參加招標人主持召開的標前會并勘察現場。
第二十四條投標人必須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提交投標文件。投標文件包括以下主要材料:
(一)資歷材料。
1.投標人的簡介、營業執照及資信證書;
2.近3年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3.近5年承擔的主要投資項目概況;
4.近3年在經營活動中涉及的債務、債權簡況及其信用評價;
5.履約行為情況表。
(二)資金保障方案。
1.投標人的法定代表或其授權代表簽署的資金保障方案;
2.投標保函;
3.首期資本金到位保證函;
4.項目資本金按工程進度到位計劃表;
5.銀行省級分行對投標人出具的授信總額和項目貸款承諾書。
(三)響應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投標文件應當由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人簽字,并加蓋投標人印章。法定代表人授權人進行投標的,須附具法律效力的授權書。
投標文件應當由投標人密封,并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送達招標人。
第二十六條投標文件按要求送達后,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標文件,應當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說明。
修改投標文件的函件是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形式、密封方式、送達時間,適用對投標文件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對投標人按時送達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標文件,應當簽收,并妥善保存。
招標人不得接受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及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參加投標,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與其他投標人互相串通投標,不得采取賄賂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不得妨礙其他投標人投標。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九條開標時間應當與招標文件中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一致。
開標地點應當是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十條開標應當公開進行。
開標由招標人或招標人主持,邀請省、市交通主管部門和所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人參加。
第三十一條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予以公證。
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應當當眾拆封,并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對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三條招標人應當自開標之日起2天內將開標情況報省、市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評標由招標人或委托人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有關方面的專家及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項目所在縣、區級政府的代表若干人組成,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專家從地市級以上交通、規劃建設、財政等部門的專家庫隨機抽取組成,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由市政府批準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七條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或者改變原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八條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招標的評標采用綜合評分法。
采用綜合評分法評標,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復合標底計算公式和各項評價內容取分權重。
采用綜合評分法評標,應當對投標人的融資能力與資金籌措方案、經營年限、建設業績與實施方案、運營目標與運營措施等四個方面按不同權重分別進行打分,按得分高低進行排序,推薦得分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九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
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依據。
第四十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工作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評標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評標委員會的成員名單;
(二)開標情況記錄;
(三)評標采用的標準和方法;
(四)對投標人的評價;
(五)符合要求的投標人情況;
(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
(七)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1至3人,并標明排列順序。
第四十一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中標條件、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合格中標候選人排序先后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按排序先后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二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作為廢標處理:
(一)投標文件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人簽字,或者未加蓋投標人公章;
(二)投標文件字跡潦草、模糊,無法辨認;
(三)投標人對同一招標段提交兩份以上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未書面聲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四)投標人承諾的建設工期超過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或者對合同的重要條款有保留;
(五)投標人以不正當手段進行投標或干預評標工作;
(六)投標人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擔保;
(七)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一)通過資格審查的公開招標的投標人不足5人,邀請招標的投標人不足3人;
(二)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所有投標均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
(三)經查實,招標投標過程中有違規行為,影響招標結果,經有關部門會審裁定招標投標結果無效;
(四)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均未與招標人簽訂公路工程投資意向書。
因本條(一)、(二)項情形連續兩次招標失敗的項目,可按程序重新申報,經審查可批準調整招標方式或者不再進行招標。
重新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將重新招標方案報市交通主管部門備案,招標文件有修改的,應當將修改后的招標文件一并備案。
第四十四條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天內按項目管理權限將評標報告和評標結果報市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交通主管部門自收到評標報告和評標結果之日起7天內未提出異議的,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四十五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訂立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意向書。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意向書應當按照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訂立。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并與中標人簽訂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意向書后的5天內,向所有投標人退還投標擔保。
第四十六條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招投標收費,其項目、標準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