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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辦行政效能建設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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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辦行政效能建設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行政效能過錯責任追究,是指對街道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和行政服務過程中,故意或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規定的職責,以致影響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貽誤行政管理工作,或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給街道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給予警示和組織處理。

          責任追究種類分為:批評、通報批評、告誡、調離崗位、停職、辭退。

          第二條,本辦的適用范圍:街道各部門及其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具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或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告誡。

          (一)上班遲到、早退的;

          (二)上班時間擅離職守的;

          (三)上班時間內打撲克、上網聊天、玩游戲等娛樂活動的;

          (四)工作不負責任,對群眾提出的正當要求置之不理,應當告知而不告知,應該辦理而不辦理的;

          (五)不按有關規定和程序辦事,或者辦事有失公平、公正的;

          (六)辦事拖拉、敷衍塞責、推諉扯皮、工作效率低下、超過辦事時限的;

          (七)態度冷漠生硬、作風蠻橫粗暴、群眾不滿意的;

          (八)違反本部門或者本崗位有關規章制度及行政效能建設制度規定的;

          (九)其他有損街道機關形象的行為。

          第四條,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給予告誡;情節較重或者造不良影響和后果、不適合在原崗位工作的,給予調離崗位或者停職。

          (一)不認真執行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和黨工委、行政的決定、命令,影響政令暢通的;

          (二)因處置不當、措施不力而貽誤工作的;

          (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四)故意刁難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情節較輕的。

          第五條,街道工作人員因服務態度和效能問題受到調離崗位或者停職后,不服從安排,或者出現其他應辭退的行為的,按有關規定予以辭退。

          第六條,街道工作人員受到追究后,又出現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所列行為的,應當加重一檔追究責任。

          第七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部門分管負責人告誡,給予部門主要負責人批評或者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告誡。

          (一)未按有關規定要求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致使本部門作風建設出現嚴重問題的;

          (二)對有關規定和制度執行、監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對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處理而未及時給予處理的;

          (四)對群眾投訴件、領導批辦件、上級行政效能投訴中心轉辦件壓制不查、隱瞞不報或者不認真查辦的。

          第八條,在同一年度內由街道提出建議或直接作出責任追究達到3人(次)的,給予該部門或部門負責人告誡1次,給予部門分管負責人通報批評一次。

          第九條,給予告誡的,告誡期為3至6個月。告誡期滿后,被追究人要將告誡期內的整改情況寫出小結,經主管部門考核,有明顯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誡,并下達解除告誡通知書,無明顯改正的應延長告誡期,延長期為1至3個月。經延長告誡期后仍未改正的,應當加重一檔追究責任。

          第十條,給予停職追究的,應立即停止其職務,在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一的20日內另行安排崗位。

          給予辭退追究的,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有本辦法第三條至第九條所追究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違政紀外分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二條,工作人員受到通報批評以上責任追究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受到調離崗位、停職追究的,扣除當年相應的各類考核獎金。

          部門負責人受到通批評以上責任追究的,該部門本年度不得被評為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先進單位。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受到調離崗位或者停職責任追究后一年內,再受到通報批評2次或者告誡以上(含告誡)責任追究的,應作出以下處理:

          (一)國家公務員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員,由任免部門依據《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予以辭退。

          (二)實行聘用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聘用合同規定予以解聘。

          (三)未實行聘用制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依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予以辭退。

          第十四條,作出責任追究的有關材料,應存入決定街道的文書檔案,其中,辭退的材料存檔按有關規定辦理。

          作出告誡以上責任追究的有關材料,由街道抄報區行政效能監察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給予工作人員通報批評以上責任追究的,應責成其寫出書面檢查。

          給予工作人員通報批評、告誡、凋離崗位、停職的,要下達書面通知,送達被追究人,并告知其申辯的權利和時限。

          第十六條,被追究人對告誡、調離崗位、停職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部門或者其上級機關提出書面申辯。受理機關應在收到書面申辯之日起30日內,作出維持或者撤銷原處理決定的書面決定,并通知申辯人。

          對辭退決定不服的,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起申訴。

          第十七條,本辦法從20*年6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