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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推動“興工強縣”戰略的實施,促進我縣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加速推進綏寧新崛起,根據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全縣市屬、縣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進一步加強政務服務中心工作。各職能部門保留的審批項目要按照有關規定進入政務服務中心窗口集中辦理。逐步推進并聯審批、網上審批,不斷提升服務質量,提高辦事效率。政務服務中心要加強對窗口事項辦理程序的監督和協調,切實做到一門受理、一口告知、規范踏勘、限時辦結、照章收費、行為規范。
第三條建立和完善行政許可相關制度。所有職能部門對保留的審批項目、收費項目都要上墻公示,并制訂詳細的辦理流程,連同政策法律依據、申請表格、收費依據在本單位的政務公開欄上公布。
第四條推行收費明白卡制度。各部門單位對本單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在實行收費公開外,要向企業發放收費明白卡,載明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服務承諾及投訴監督電話。對違規收費和超標準收費,企業有權拒絕繳納。
第五條規范行政執法檢查行為。不同行政機關對同一企業的相同問題或事項的執法檢查,實行誰先查誰負責制,其他機關不得重復檢查。同時實行檢查備案制度,除國家、省、市確定的突擊性專項檢查以外的檢查,各行政執法部門在檢查前,須書面報縣優化辦備案。鼓勵各部門單位實行聯合檢查。
第六條行政執法單位對企業的行政處罰必須嚴格按法定權限和程序執行,必須集體研究、審批,嚴禁行政執法人員擅自對企業處罰,做到集體研究、同事同罰、公平執法。
第七條推行企業生產經營違規行為初次犯錯告知免罰制。對企業首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出現的違規行為,相關部門在指出企業錯誤的同時,要免予處罰,幫助整改。
第八條實行重大行政處罰事項備案制。行政機關對企業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時,須告知聯系該企業的縣委、縣政府領導,同時書面報縣優化辦備案。
第九條面向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年檢、年度復核和年度審驗事項,凡無法律、法規依據的一律取消。同時嚴禁在年檢年審時搭車收費或違背當人事意愿要求其加入各類社團組織并交納會費。依法進行的年檢年審事項,必須簡化手續,提高效率。
第十條嚴禁強制企業參加各類培訓班和征訂報刊雜志、電子音像制品。確需培訓辦班的,必須報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后,再報縣優化辦備案。經批準舉辦的各類培訓班,由企業本著自愿的原則參加,辦班單位必須憑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收取各項培訓費用。除黨委宣傳部門規定的黨報黨刊外,一律不得強迫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征訂報刊雜志、電子音像制品。
第十一條推行投訴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損害經濟發展環境案件經查證屬實的,視情況給予舉報人200-1000元的獎勵,獎勵費用由被舉報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縣紀委監察局對縣重點建設項目要進行專項效能監察,縣政務服務中心要組織各部門、單位開辟綠色通道,降低項目運行成本,提高審批效率,確保項目建設順利實施。
第十三條在縣業園區內推行“一個口子”收費制,對園區工業企業項目的收費,實行集中征收,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加大對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的查處力度。各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律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應由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書和其他應予審批、登記的有關事項,不依法、依規定和不按時辦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不按規定審批條件、審批程序實施行政審批和越權審批的;
(三)利用行政審批權索拿卡要的。
(四)除*(交警)、交通(征稽、收費站)、林業(木材檢查站)人員外,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在城鄉道路攔載車輛檢查、罰款、收費或扣押車輛物資的。
(五)向企業、項目業主和個體工商戶索要或變相索要贊助的;
(六)強制企業、項目業主和個體工商戶參加不必要的會議、培訓、評比、學術討論、技術考核和學會、協會、研究會的;
(七)強制企業、項目業主和個體工商戶訂書報刊、電子音像制品或向一家企業征訂多份書報刊、電子音像制品的;
(八)到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報銷各種費用的;
(九)對法定的減、免、緩及出口退稅等收費、稅收優惠政策不落實,提出附加條件或要求給予好處才落實的。
(十)超越權限審批、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核定、提高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
(十一)對已經取消的收費項目和降低的收費標準,仍按原定項目或標準收費的;
(十二)擅自擴大行政事業性收費或罰沒范圍、提高收費或罰沒標準,延長收費期限的;
(十三)沒有法定行政處罰依據,或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十四)以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名義收取錢物不出具任何票據的;
(十五)搭車收費,變相收費以及重復收費,重復罰沒的。
(十六)對法定的有償服務項目,只收費而不提供服務,或只提供部分服務的;
(十七)違反規定,擅自對企業進行檢查,或不按規定職責、權限、程序檢查的;
(十八)要求企業、項目業主、個體工商戶提供宴請、娛樂、旅游等活動的;
(十九)對強攬工程,強行參工、參運,強買強賣、敲詐勒索,哄搶、偷盜施工材料,破壞工程建設的行為不堅決制止、查處,致使問題屢屢發生的;
(二十)放任、默許親友、鄉鄰滋事,影響和阻撓施工的。
(二十一)插手職權范圍以外的事務,越權審批、越權表態、政出多門,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二十二)超越政府職能,干預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十三)在國有土地使用權、礦業權配置、林權及國有資產產權交易、重大項目和工程建設、技術交易、特許經營權出讓及政府采購等事務中,違反規定批條子、打招呼、插手干預的;
(二十四)在企業或工程項目建設、青山買賣中入干股分紅的。
(二十五)對職責范圍內的辦事事項敷衍塞責、推諉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有關事項或作出明確答復,給管理服務對象造成延誤辦事時限或造成損失的;
(二十六)擅離崗位、擅離職守或在工作時間打牌、娛樂、上網聊天、炒股、玩電腦游戲屢教不改的;
(二十七)服務窗口機構人員在工作時間內不在崗位或不委托人員代行辦理本職業務而貽誤管理服務對象的;
(二十八)對不屬本單位職權范圍或不宜由本單位辦理的事項,不說明、不請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二十九)對前來辦事的人置之不理,或刁難、粗暴對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導致發生沖突的;
(三十)對行政效能投訴中心、優化辦轉辦的投訴件以及職責范圍的機關效能方面的投訴不受理、不認真調查,故意拖延、隱瞞、不處理、不整改的;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過去所發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