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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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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鄉弱勢群體的身體健康,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促進我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和*省民政廳*省衛生廳*省財政廳關于實施農村醫療救助的意見》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鄉醫療救助制度是由政府統籌協調,民政部門組織實施;衛生、財政部門配合,對患大病的農村五保戶、農村低保戶和城鎮低保戶家庭醫療費用按一定標準給予適當補助,以緩解其因病致貧的一種制度。

          第三條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原則: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支付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屬地管理原則;制度統一,管理規范,公開、公正的原則;低標準起步,分類施救,整體推進;應救盡救的原則。

          第二章救助的對象和標準

          第四條凡我區轄區內常住人口中持有《五保供養證》、《農村居民低保證》和《城鎮居民低保證》的家莊成員為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對象。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對象因患大病,個人承擔醫療費用在3000元以上的,給予適當醫療救助。

          第五條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后,農村五保戶和城鄉低保對象必須參加農村合作醫療才可享受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經農村合作醫療個人繳費政策性減免仍無能力繳納合作醫療個人應繳納資金的,可由區民政局在醫療救助基金中實行全部或部分資助,使其享受農村合作醫療待遇。因患大病,經合作醫療補助后,個人年負擔醫療費用仍在3000元以上的,再給予適當的醫療救助。

          第六條屬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救助對象,其病種救助的范圍限于以下五類:

          (一)惡性腫瘤;

          (二)白血病;

          (三)尿毒癥;

          (四)重癥肝炎(急性或亞急性肝壞死);

          (五)其他外科手術大病且個人承擔一次性住院費用達到5000元以上的。

          第七條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實行分次申報審批、分次救助(必要時可以一次性救助)的辦法,救助標準以救助對象的家庭為單位。家庭全年累計個人應承擔的醫療費用在3000元至5000元的,按照個人應承擔醫療費用的20%的標準予以救助;家庭全年累計個人應承擔的醫療費用在5000元以上的,按照個人應承擔醫療費用的30%的標準予以救助。家庭全年累計救助金額最高限額3000元。

          第三章申請審批程序

          第八條申請人在完成大病救治后10日內,向戶籍或居住所在地如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一)當年度大病醫療診斷書、醫療費用收據、必要的病歷資料;

          (二)已參加農村合作醫療救助和社會互助幫困情況證明;

          (三)已享受政府其它醫療救助和社會互助幫困情況證明;

          (四)戶口、身份證、五保證、低保證復印件及其它應予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村(居)民委員會對村(居)民提出的申請,應及時受理,并由申請人填寫《醫療救助申請表》。村(居)民委員會應在5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相關材料進行初步評議,并在《醫療救助申請表》上出具評議意見后,將所有材料一并報鄉鎮處審核。

          第十條鄉鎮處對申請人上報的醫療救助申請表和相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在申請表中填寫救助意見和救助金額,報區民政局批準;對不符合條件的,應說明理由,并通過村(居)民委員會書面告知申請人。鄉鎮處根據需要,可以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醫療支出和家庭經濟狀況等有關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區民政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鄉鎮處上報的醫療救助申請表和相關材料的復查審批。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將救助意見通知鄉鎮處;對不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應說明理由并由鄉鎮處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四章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二條建立武陵源區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過各級財政撥款和社會自愿捐贈等渠道籌集。

          (一)區財政按一定標準投入城鄉醫療救助專項資金,并于當年年初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上級財政轉移支付撥入城鄉醫療救助的專項資金。

          (三)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四)社會捐贈及其它資金。

          第十三條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區財政局根據區民政局報送的用款計劃和救助名冊,落實資金預算并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民政專戶。

          第十五條醫療救助資金由區民政局根據實際需要,撥付到鄉鎮處民政辦發放。

          第十六條醫療救助資金必須實行封閉式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并定期公布醫療救助基金收支情況,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醫療救助服務

          第十七條享受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對象患病,必須由戶籍或居住所在地的鄉鎮處衛生院或縣級醫院等提供醫療服務。開展農村合作醫療后,由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規定的醫療服務機構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

          第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應在規定的范圍內,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及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完善并落實各種診療管理制度,保證服務質量,控制醫療費用。

          第十九條救助對象遇到疑難重病需轉到非指定醫療機構就診時,參照農村合作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院手續。

          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服務機構要配合區民政部門做好享受醫療救助待遇的審批工作,提供必要的病歷、住院費用清單及其它相關證明。

          第六章救助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區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區長牽頭,區民政、衛生、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參加的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區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區民政局。

          第二十二條區民政局負責全區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鄉鎮處民政辦公室具體承擔本單位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的申報、評審、核查、呈報等日常工作,協調處理本地大病醫療救助工作的其它事宜。各村(居)民委員會要成立3至7人的評議小組,并由專人負責,協助抓好大病醫療救助的申報、初審和呈報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區財政部門應會同區民政部門制定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基金管理辦法,根據審核確定的用款計劃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位,并進行跟蹤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區衛生部門應對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加強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保證醫療救助政策的落實。

          第二十五條區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對醫療救助資金管理、醫療服務機構服務質量進行跟蹤監督,對在醫療救助資金管理、醫療服務工作中出現的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六條各級城鄉大病醫療救助工作機構和組織要定期將城鄉大病醫療救助政策、享受救助對象名單及救助金額張榜公布,實行醫療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群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