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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五保供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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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五保供養制度

          第一條為做好我縣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保障農村五保對象的正常生活,健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根據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的范圍為我縣境內符合農村五保對象條件的農業人口。

          第三條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條件的年滿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殘疾人和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一)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扶養義務人,但是扶養義務人因殘疾、重病、高齡等無扶養能力的。法定扶養義務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規定負有扶養、撫養和贍養義務的人;

          (二)無勞動能力的;

          (三)無生活來源,無責任田土;

          (四)無勞動能力但有責任田土,依靠他人代種、租種責任田土而獲得微薄生活來源的。

          第四條農村純兩女戶(包括純一女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享受農村五保供養政策。

          (一)純兩女戶的夫妻平均年齡在60周歲以上;

          (二)女兒外嫁他鄉(村),且女兒無扶養能力,無生活來源;

          (三)家里無國家工作人員。

          第五條凡符合五保條件的對象與他人簽有以贈送、繼承自己財產、房屋等為前提的供養協議的,不屬于供養范圍,但可根據貧困程度納入臨時救濟范圍。

          第六條五保對象的確定,由村民本人申請或村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審核,鄉(鎮)人民政府復審,報縣民政部門批準備案,并發給由民政部門統一印制的《五保供養證書》。

          第七條對五保對象可以根據各鄉(鎮)的經濟條件,實行集中供養或分散供養。具備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興辦敬老院,集中供養五保對象。

          第八條五保供養標準分為全額供養和差額供養兩種。符合第三條(一)、(二)、(三)款的實行全額供養,供養標準每人每月90元;符合第三條(一)、(四)款和第四條的實行差額供養,供養標準每人每月60元。

          第九條農村五保供養所需經費,由縣財政負擔,列入財政預算。縣民政局按年編報預算計劃,縣財政局核準后,按月向民政局劃撥,民政部門按月下撥到鄉鎮民政辦,五保對象按月憑《五保供養證書》領取。

          第十條對經批準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的村民,由鄉(鎮)人民政府在其戶口所在地的村實行張榜公布,單位或個人對享受五保供養的對象有異議的,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民政局提出,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民政局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30日內核查完畢,情況屬實的予以糾正。

          第十一條五保對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村民委員會必須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鄉(鎮)人民政府在30日內審查后報縣民政局批準,停止其五保供養,并收回《五保供養證書》。

          (一)有法定扶養義務人,且法定扶養義務人具有扶養能力的;

          (二)重新獲得生活來源的;

          (三)已滿16周歲且具有勞動能力的。

          第十二條五保對象的個人財產,其本人可以繼續使用,但是不得自行處理;需要代管的,可以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管。

          第十三條五保對象死亡后,村委會必須及時報告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民政局,其遺產為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委會辦理其喪葬事宜,縣財政給予500元的喪葬補助。有五保供養協議的人,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四條未成年的五保對象年滿16周歲以后,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停止五保供養,其個人原有財產中如有他人代管的,應當及時交還本人。

          第十五條縣民政局是本縣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主管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五保對象的審查和管理工作。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分工負責,按照各自職責權限做好農村五保供養有關工作。

          第十六條農村五保供養資金實行專帳管理、專款專用。民政、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應對五保供養資金進行嚴格監督與審查。

          第十七條五保供養工作人員貪污、挪用五保供養款物將責令其全部退還,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民政局負責解釋,并督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