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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職工生育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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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基本醫療保健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州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為其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企業。

          第三條縣(市)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生育保險工作。財政、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經貿、審計、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育保險的有關工作。

          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生育保險經辦業務。

          第四條生育保險實行州級統籌,按照計劃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辦法由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工會、婦聯組織依法對本辦法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生育保險費的征繳

          第六條生育保險費的繳費比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儲備”的原則確定。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合計數的0.7%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基金使用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具體調整辦法由州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州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州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調整。

          用人單位以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本人月工資為國家統計局公布的工資收入口徑)為基數繳納生育保險費;其中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全州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上年度全州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全州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全州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基數進行核定。

          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渠道列支,生育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第七條用人單位實行租賃、承包經營或被兼并、轉讓時,經營者應當繼續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其生育保險關系隨同轉移;用人單位因破產、解散等原因終止的,其欠繳的生育保險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清償。

          第八條生育保險費的征繳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征收的生育保險費按照規定存入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專戶,形成生育保險基金。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生育保險費滯納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金。

          第十條建立生育保險州級調劑金制度。縣市按當年征繳的生育保險費總額的15%上繳,作為州級調劑金。

          第三章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參保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下列各項:

          (一)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二)女職工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職工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女職工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生產前12個月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30天乘以產假天數。產假天數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的,產假為90天;

          (二)晚育的,增加產假30天;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四)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產假15天。

          第十三條職工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依照下列規定休假: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7天,產假期間放置的假期順延;

          (二)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摘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3天;

          (三)施行輸卵管結扎的,休假30天,產假期間結扎的假期順延;

          (四)施行輸精管結扎的,休假15天;

          (五)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施行輸卵管復通術的,休假30天;施行輸精管復通術的,休假15天;(六)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補救手術的(包括宮外孕),休假40天。

          職工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休假工資由職工所在單位按國家規定發給。

          第十四條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費按照“結余歸己,超支自負”的原則,實行包干使用。具體標準為:

          (一)女職工生育發生的醫療費包干標準:

          順產2500元,難產側切3000元,剖腹產4000元。

          (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包干標準:

          放置宮內節育器260元,摘取宮內節育器100元,皮埋200元,輸卵管結扎術1500元,輸精管結扎術600元,輸卵管復通術2200元,輸精管復通術2000元。

          (三)女職工采取結扎、皮埋、放置宮內節育器三種避孕節育措施后,意外妊娠人流的按600元包干使用;引產按2000元包干使用。

          (四)生育頭胎或生育一胎、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采取了節育措施,發生宮外孕的假期工資由職工所在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并享受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醫療補助費3000元。

          (五)參加生育保險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生育醫療費包干標準的70%享受生育補助金。

          (六)女職工在生育過程中發生死嬰等特殊情況,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七)參保職工所在企業因破產、解散等原因中斷繳費后,一年內發生生育的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八)女職工生育或流、引產非醫療事故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善后補償費5000元。

          以上生育保險待遇支付標準,由州勞動保障部門會同州財政部門根據生育費用變化情況適時予以調整。

          第十五條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規定條件的職工,可以持下列證件和資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一)居民身份證或戶口薄、結婚證;

          (二)單位證明;

          (三)正常生育的提交《(再)生育服務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協議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出院證明、新生兒出生證;

          (四)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嬰兒死亡證明、女職工死亡證明;

          (五)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提交相關醫學證明;

          (六)參加生育保險男職工的配偶無工作單位的,提交其配偶戶籍所在地社區或村民委員會的證明;

          (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證件或資料。委托代領的,應當提交申請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證件和資料進行及時審核。對資料齊全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并支付其生育保險待遇。對資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提交的全部資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除急診、急救外,參保職工住院分娩、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應當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實施。

          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以及生育保險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目錄,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申請人提交的資料時,需要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記錄、單據和有關證明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如實提供。

          第二十條職工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依照規定支付生育保險待遇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及生育保險征繳、發放過程中發生的業務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依照本辦法規定應當參加生育保險而未參加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并按照《*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給予處罰;未參加生育保險期間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騙取生育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生育保險基金支出等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