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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容局城市夜景燈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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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容局城市夜景燈光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夜景燈光工程的建設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改善城市環境,體現文明繁榮的城市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參照《*市市區道路景觀規劃建設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暫行規定適用于*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夜景燈光的規劃、建設、管理活動。

          本暫行規定所稱夜景燈光,是指采用霓虹燈、輪廓燈、泛光燈等各類電光源,用于外部照明和美化裝飾建筑物以及城市空間的各種燈光。

          第三條規劃區內,下列建(構)筑物、場所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應當按照本暫行規定的要求設置夜景燈光:

          (一)城市主次干道兩側建(構)筑物;

          (二)城市標志性建(構)筑物;

          (三)橋梁、人行天橋等市政設施;

          (四)公共廣場、公園、綠化帶、花壇、旅游景點;

          (五)市政府認為應當設置夜景燈光的其他范圍。

          第四條夜景燈光按“統一規劃、業主承擔、責任落實”的原則進行建設、管理。

          (一)本暫行規定第三條確定的應當設置夜景燈光的建(構)筑物,由產權單位負責設置;

          (二)公共廣場、公園、綠化帶、花壇等公共設施的夜景燈光由市園林管理部門負責設置;

          (三)橋梁、人行天橋的夜景燈光由市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設置;非經營性燈光照明設施由使用單位負責設置;

          (四)旅游景點的夜景燈光由其管理部門負責設置。

          第五條夜景燈光設施規劃和建設的有關要求,參照《*市區道路景觀規劃建設管理規定》執行。

          第六條市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夜景燈光建設的協調、監督工作。市城鄉規劃管理部門負責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查批準,需要設置、拆除、移動或更新改造夜景燈光設施的,設置單位應將設計方案按規定報送市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并報市建設管理部門備案后,方可組織實施;規劃、建設部門負責對夜景燈光工程建設及竣工驗收進行把關;市安監部門負責對夜景燈光設施的建設與使用,實行安全綜合監督管理。電力、工商、園林、交通、旅游等部門及城區各街道辦事處應各司其職,積極配合做好規劃區內夜景燈光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七條凡在規劃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及對建(構)筑物進行戶外裝修的,夜景燈光設置應與建(構)筑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

          第八條從事夜景燈光設計及安裝施工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禁止無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接夜景燈光設計及安裝施工工程。

          第九條夜景燈光亮燈時間定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每天晚上7:00至11:00,其他時間為每天晚上6:00至10:00。

          節日開燈時間適當延長,具體為:①春節:農歷臘月廿六至正月十六,計20天;②五一節:5月1日至5月7日,計7天;③中秋節:農歷八月十四至十六,計3天;④國慶節:10月1日至10月7日,計7天;⑤元旦:1月1日至1月3日,計3天;⑥“兩會”、“5•18”招商月等,計10天。以上共計50天,每天亮燈時間延長至次日凌晨5:00。

          第十條全市性重大活動或迎接重要來賓,需要臨時調整夜景燈光亮燈時間的,由市建設管理部門按市政府的要求,統一安排亮燈。

          第十一條在上述規定時間內亮燈的夜景燈光用電所需電費,由*供電公司按工程驗收時核定的燈光瓦數(獨立設置電度表的,按實計算),從各業主單位當月電費中予以核減。其中:娛樂業、餐飲業、酒店(賓館)、商場(市場)等經營性場所夜景燈光用電所需電費按工程驗收時核定的燈光瓦數的50%核減。

          夜景燈光用電所需電費由供電公司從代征的電力附加費中列支。

          各設置單位不得將夜景燈光用電轉為其他用途,違者由電力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夜景燈光工程的維護和管理,由相關設置單位負責。各單位應指定專人管理,定期檢修,及時維護和更新,確保夜景燈光安全、完好、運行正常。

          第十三條市規劃、建設、城市管理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景觀規劃和技術規范的行為,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設置單位未按照景觀建設規劃和技術規范建設夜景燈光設施的,由市建設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建設管理部門代為設置,費用由設置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未取得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擅自開展夜景燈光設計、施工的,由規劃、建設、安監部門依法處理;造成責任事故的,責任單位要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城區各街道和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要加強對規劃區的巡查,及時勸阻、制止、通報亂(濫)設、破壞夜景燈光的行為。

          第十七條*部門應在夜景燈光工程的重點路段設置崗亭,加強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的巡邏。對故意損毀、盜竊夜景燈光設施的,由*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對造成夜景燈光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暫行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