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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行政收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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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行政收費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收費,促進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行政收費是指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立項、核準并領取收費許可證的項目。

          第三條收費項目公開。所有行政性收費項目應按規定辦理收費許可證,收費項目及收費依據應當公示。

          第四條收費標準公開。行政收費項目標準,須經物價主管部門核定。各項收費標準必須在確定的比例和定額中收取,未履行相關批準手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標準,不得隨意減免。

          第五條收費范圍公開。行政收費所適用的范圍須以公示和建立《繳費手冊》等形式告知管理相對人。不得擴大收費范圍或變相擴大收費范圍。

          第六條收費政策公開。對涉及行政收費的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實行公示或公告。新批準增加或減少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范圍須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內公示或者公告。

          第七條收費程序公開。嚴格執行行政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規定,認真實行行政收費“三分離”(定費與收費分離,收費與管理分離,管理與定費分離)和罰繳分離。各項行政收費的核定、審查、批準和收繳等辦法,程序必須公開,建立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收費監督機制,不得將定費、收費、管理集中在同一科室同一人手中。

          第八條行政收費,應按規定在收費場所懸掛《收費許可證》正本或正本復印件,并將收費項目、計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范圍和對象、批準收費的機關及文號等,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行政收費必須全部上繳局財務科,局財務科按照市財政的規定管理,任何科室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第十條截留、挪用、私分或變相私分行政收費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凡違反行政收費有關規定,擅自收費或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由分管領導責令其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并視情節輕重對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二條行政收費單位必須設立舉報、投訴電話,認真接受群眾的監督。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