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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障和促進農村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加強我縣農村敬老院的建設和管理,根據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民政部《農村敬老院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敬老院是農村集體福利事業單位,實行政府主導、財政補助、社會參與的運行機制。敬老院以鄉鎮辦為主,提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興辦和資助敬老院,提倡個人認助五保老人。
第三條敬老院應當堅持依靠集體,依靠社會,依靠群眾,民主管理,文明辦院,敬老養老的辦院方針。
第四條敬老院所需的修繕費用、管理人員工資、社會勞動保險、五保人員醫療費用由縣財政實行定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敬老院正常運轉經費(包括水、電、燃料),村組負責收繳五保人員土地轉包費用,其余不足部分通過發展院辦經濟和組織社會捐贈進行籌集。
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敬老院工作的領導,把敬老院事業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縣民政局負責業務指導和工作監督。其他縣級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各界應各盡其責,支持敬老院建設和發展。
第二章供養對象
第六條敬老院以供養五保對象為主,兼顧供養社會托老對象。
敬老院應優先接收孤老優撫對象入院供養。有條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會開放,吸收社會休養人員自費代養。
對精神病患者、傳染病人等不宜集中供養的五保老人,由鄉鎮人民政府、村委會、敬老院、五保老人、被委托人五方共同簽訂供養協議,實行居家養老,供養經費由鄉鎮人民政府按協議發放,并不定期檢查寄養人員的供養情況。
第七條五保對象入敬老院須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由本人和敬老院雙方簽訂入院協議,實行集中供養。
第八條敬老院實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五保對象本人要求出院,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敬老院同意后,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出院的五保對象,由村民委員會負責辦理出院手續,領回原居住地并妥善安排其生活。
第九條敬老院收養自費人員,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按照物價部門和民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敬老院供養的各類人員(以下統稱供養人員)應遵守院內的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物,文明禮貌,團結互助。
第三章設施建設
第十一條敬老院的選址應符合城鎮規劃要求,環境較好,交通便利。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敬老院規模大小和供養人員多少提供適量的可耕種土地,供敬老院開展以改善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生活條件為目的的農副業生產。
(一)新建敬老院的規劃、設計、建設必須嚴格執行《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改建敬老院的各種設施要基本符合《老年人建筑設計規范》,確保房屋質量安全。敬老院規劃、設計、建設、竣工必須進行預防性衛生審查,符合衛生要求。
(二)敬老院的建筑設計和外墻裝飾應與老年人心理及周圍環境相協調;門、走道、出入口的設計必須做到方便老年人;裝修中不得使用有害、有毒和易碎、易燃的裝飾材料,地面用材適合老人活動,配備消防器材,制訂消防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三)內部設施除必要床位和生活用品外,還應根據敬老院規模大小提供醫療、學習、娛樂、健身等配套設施。
第四章院務管理
第十二條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組織制定院內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敬老院發展規劃;
(三)組織發展院辦經濟,增強敬老院自身發展的活力,不斷提高供養人員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建立崗位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維護供養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三條設立院務管理委員會。其職責是:貫徹落實辦院方針、原則,審議院內重要事宜,檢查、監督院長和工作人員的工作。
院務管理委員會成員由敬老院全體人員民主選舉產生,成員中供養人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做到管人管事制度化;建立供養人員參與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約束的組織機制。
第十五條建立入院供養人員檔案,包括入院協議書、申請書、健康檢查資料、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及后事處理聯系人等有關資料并長期保存。
第十六條搞好環境綠化和清潔衛生,保持美觀清潔的院容院貌。
第十七條伙食團必須達到食品衛生量化分級管理C級以上標準,取得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應具有健康合格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供養人員的飲食應講究營養、衛生,注意調劑飯菜花樣,尊重供養人員的飲食習慣。
第十八條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安全管理,適時組織供養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嚴格遵守安全規定,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九條供養對象在30人以上的敬老院要設立醫務室,條件不具備的要與鄉鎮衛生院、診所等醫療機構實行定點聯掛,定期對供養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檔案。供養人員生病后,敬老院應及時將其送到定點醫院(衛生院)治療(鄉鎮政府所在地的醫院或衛生院為五保人員的定點醫院);五保對象去世后,敬老院負責從簡料理后事。
第二十條適當組織供養人員進行學習,因地制宜開展適合供養人員特點的文體和康復活動。
第五章生產經營和財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敬老院的土地、房產、設備和其他財產歸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未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敬老院的房屋、土地、設備和其他財產不得用作任何抵押,不得改變用途。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敬老院經費、物資、伙食、生產經營賬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養人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院長變動時,應進行審計;財會人員離職時,必須清查賬目,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第二十三條五保供養協議書中已登記的五保對象的個人財產,本人可以繼續使用。五保對象死亡后,其遺產按照五保供養協議處理。
第二十四條應因地制宜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大力發展院辦經濟。原則上一級敬老院每年院辦經濟收入不低于3萬元,二級敬老院不低于2萬元,三級敬老院不低于1萬元,規模較小的敬老院不低于0.5萬元。生產經營收入依法歸敬老院集體所有,用于院內擴大再生產和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五條鼓勵供養人員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和經營活動,并根據生產和經營效益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活動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有關部門對敬老院的生產經營活動應按有關規定予以優先和優惠。
第六章人員管理
第二十七條敬老院的工作人員原則上根據敬老院供養對象人數按20∶1的比例進行配備,并經健康體檢合格,辦理《健康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八條敬老院院長及工作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聘用,聘期3年,工資和福利待遇按聘用協議落實。縣民政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給各敬老院下達院辦經濟任務,每年負責對敬老院工作人員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予以辭退。
第二十九條縣民政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制訂完善工作人員選聘、培訓、考核、任免、獎懲等相關管理制度。敬老院應加強工作人員職業道德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三十條鄉鎮人民政府對工作認真負責、熱心為供養人員服務的工作人員應給予獎勵;對工作不稱職的予以辭退;對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扶助政策
第三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要按規定落實對敬老院的有關減免和優惠政策,在水、電、氣、廣播電視、通訊等方面盡可能為敬老院提供方便。
第三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應將敬老院五保對象全部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特困醫療救助體系,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三條敬老院和五保對象需要法律援助時,可按程序向法院、司法部門申請法律援助和減免訴訟費用。
第三十四條全縣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在開展包戶服務、助學幫困等送溫暖活動時,要優先安排敬老院五保對象。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敬老院建立聯掛制度,在人、財、物上對敬老院予以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