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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是主要針對產業發展中的共性、關鍵技術和技術工程化進行研究、開發、設計和試驗帶動行業發展的新型科研實體。為加強我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體制創新、機制創新和能力建設,更好地發揮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和人才培養的作用,特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適用于省科技廳批準建設并經工商登記注冊的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第三條經工商注冊的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按屬地化原則向省轄市科技局提出申請,經初審后,報省科技廳進行確認,并報稅務、海關等有關部門備案,享受有關政策。
第四條省科技廳主要對工商注冊的法人實體與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一致性進行確認,內容主要包括:
(一)工商注冊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主要負責人;
(二)企業注冊地址是否與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地址相一致;
(三)工商批準的企業業務范圍是否與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研究開發方向一致,是否以技術研發、技術服務、成果轉化等為主導業務。
第五條申請確認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應提交申請書和下列材料:
(一)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立項文件和相關可行性報告、計劃任務書和科技項目合同;
(二)工商部門核發的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企業機構章程;
(四)其它相關材料。
第六條經確認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可享受以下政策扶持:
(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經省科技廳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后,凡設在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可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屬于在高新技術開發區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從事的技術開發、技術轉讓以及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須經縣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技術市場管理機構認定,方可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免征營業稅;
(三)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各項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四)共進口用于自身研發的儀器、設備及配套技術、配件、化學試劑等,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商品外,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五)具備條件的可向有關部門申請進出口經營權,并享受出口產品退稅及其它相應的優惠政策;
(六)經有權部門批準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由稅務機關審定后,其實際發放工資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據實扣除。
第七條經確認的工程技術研究申心,省科技廳同時采取以下扶持措施:
(一)可直接向省科技廳申請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
(二)其主要從事自然科學研究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評定可以按照省自然科學職稱序列要求,通過所在她省轄市科技局向省自然科學研究序列技術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申報;
(三)其申請的國內外發明專利,優先給予專利申請費和專利維持費補貼,對具有市場前景的專利技術在我省實施的項目,可一次性給予一定的專利實施資金支持。
第八條對確認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兩年評估復核一次,對評估優秀的將給予滾動資助,對評估不合格的,不再予以確認。
第九條符合條件的省級高技術研究重點實驗室和公共技術服務平臺,以及納入地方管理并符合條件的駐蘇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參照本意見執行。
第十條木意見由*科學技術廳、*國家稅務局和江蘇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木意見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