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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科學、合理地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順利實施,促進城市與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余市城市總體規劃所確定的規劃區范圍。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各項建設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城市規劃工作實行集中領導、統一管理。市城市規劃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有關城市規劃決策的綜合協調機構。市規劃局是本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的管理和實施工作,并可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在城市規劃區內設立派出機構。
第五條發展改革、經貿、國土資源、環保、工商、水利、交通、電力、電信、人防、供水、供氣、文物管理等單位應當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規劃實施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遵守城市規劃和服從城市規劃管理,并有權利對城市規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市城市規劃委員會
第七條市城市規劃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㈠審議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鎮群規劃;
㈡審議縣(區)城鎮體系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
㈢組織協調市區城市總體規劃修編、調整工作;審議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分區規劃、重要地段的詳細規劃;
㈣審議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專項規劃;
㈤審議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重大基礎設施、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及建設方案;
㈥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職責。
第八條市城市規劃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負責人等組成。市城市規劃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設副主任委員二至三名,委員若干名。
第九條市城市規劃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規劃局,負責處理市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十條市城市規劃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學者、各界代表及知名人士組成新余市城市規劃專家組。專家組負責對城市規劃設計及建設的重大事項進行咨詢、審議,并提出專家組意見。凡提交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查的重大事項必須先經專家組審議,提出咨詢意見。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和城市規劃專家組的議事規則及評審辦法,經城市規劃委員會審查同意后,由辦公室具體實施。
第三章城市規劃編制與審批
第十一條城市規劃是進行各項城市建設和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城市規劃必須按法定程序編制和批準;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和廢止。
第十二條編制城市規劃必須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從本城市實際出發,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的關系,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城市發展的各類要素。
第十三條市城市規劃的編制,一般按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幾個階段進行。城市規劃編制的內容和深度應符合《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等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十四條新余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其中修建性詳細規劃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由開發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各專業規劃,由各專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規劃應充分征詢公眾意見,強調市民參與。
第十五條承擔編制城市規劃任務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劃設計資質的規定。
第十六條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使用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坐標系統和黃海高程系的地形圖,使用必需的城市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
第十七條設計單位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與設計,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資質驗證,否則,對其規劃設計成果不予認可。
市城市總體規劃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分區規劃經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詳細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但重要地段的詳細規劃必須經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各專業規劃由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八條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劃作局部調整,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但涉及變更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總體布局和主要功能分區等重大事項的,須報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的局部調整,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九條城市規劃批準后,應由市人民政府或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公布(機密事項除外),并嚴格執行。
第四章建設布局規劃管理
第二十條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二十一條新建或不宜就地擴建的大中型工業項目應按要求布置在工業區內。對分散的工業企業,應逐步按規劃進行調整。市區中心現有的工業企業應當有計劃地遷往規劃的工業區或者按規劃要求對其用地的使用性質進行調整。進行工業項目建設時,有關的環保、市政、能源、電信、消防、交通、綠化等配套工程或設施,同步建設。倉庫和堆場的設置,必須按規劃要求,根據其使用性質、物資流向、運輸方式以及安全防護規定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危險品倉庫、堆場應布置在城市邊緣的下風、下游地段,同時符合其它有關規定。對現有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和安全防護規定的危險品倉庫、堆場,須有計劃地搬遷。
第二十二條公路、鐵路、航道沿線兩側按規定設不準建筑區,在不準建筑區范圍內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交通附屬設施除外)。修建跨越公路、航道或在公路平交道口以及在航道兩側設置構筑物等設施,應當考慮公路、航道的遠景發展,符合公路、航道工程的技術標準。
第二十三條飲用水源按規劃進行控制并劃定保護區范圍。
第二十四條居住用地宜集中分布,形成規模。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的要求,按人口規模和服務范圍配套設置,并設物業管理用房。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必須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時投入使用。居住區統一規劃設置供水設施、變電站(房)、煤氣站、污水處理站(提升站)、垃圾轉運站、公廁及其它市政公用設施。
第二十五條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時,應當按規定要求配置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庫),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辦法》的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二十六條各項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地指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綠化指標的要求。在城市商業中心區和大型公共建筑周圍,應設置廣場綠地和街心綠地。城市河(湖)兩岸應按規定設置綠化帶。嚴禁侵占城市綠地,不得在其范圍內修建無關的建(構)筑物。嚴格保護古樹名木,嚴格保護風景名勝區的風景資源和生態環境,不得進行有礙風景名勝區風貌的工程建設。
第二十七條加強河道整治,保護現有的河湖水系,任何人不得隨意侵占、填埋水面。
第五章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二十八條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包括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審批。
第二十九條凡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程序:
㈠建設單位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1、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預審意見;
2、《建設項目選址申請書》;
3、建設項目建議書;需提供批文的,應提供有效批文,屬工業項目及其它重要項目須提交環保影響評估或可行性研究報告;屬易燃易爆及有毒化學物品項目須提交消防部門的意見;屬在文物保護地段進行建設須提交文物保護單位的意見;
4、1:500或1:1000實測地形圖;
5、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提供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6、軍隊用地轉為民用或者開發用地的,應當有中央軍委或者其授權的軍用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
7、市政管線工程應當提供擬建示意圖;
8、應當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的,應提供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書;
㈡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現場踏勘,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和范圍,初步選定建設項目用地位置和界限,征求有關部門意見,辦理《新余市建設項目選址定點表》;
㈢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同時發出《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后,應在1年內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有困難的,應當申請延期,逾期未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又未申請延期或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該選址意見書自行失效。選址意見書的延期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二條對以下列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新增建設用地,建設單位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
㈠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㈡以協議、出讓等有償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需使用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進行建設的;
㈣工程建設需臨時使用土地的。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程序:
㈠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1、《建設用地規劃申請書》;
2、已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
3、依法應由投資主管部門出具預備項目同意的通知;
4、建設項目用地協議書或者用地說明文件或者用地說明;
5、改建、擴建工程還應當提供原房屋產權證明、原施工圖或原規劃批準文件;
6、原址改建,且改變用地性質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供土地權屬、土地用途變更審批證明文件;
㈡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現場踏勘,初步核定建設項目用地的具體界限;
㈢建設單位根據初步核定用地的具體界線以及《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設計單位進行規劃方案設計;
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的具體界線以及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審查;
㈤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依法告知利害關系人,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附圖應標注:用地規劃界線、規劃建筑紅線、拆遷范圍控制線,以下簡稱三線圖)。
第三十四條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可按本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并參照本規定第三十三條執行,審批程序可適當簡化。
第三十五條《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附圖和附件,是該許可證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方可核發土地使用證書。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之日起1年內,未能取得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批準文件的,可以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逾期未申請延期或者延期未獲批準以及延期又到期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自行失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延期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七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建設用地時,應以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和規劃設計條件為依據。凡改變建設用地四至范圍,須征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三十八條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參與擬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評估測算出讓地價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根據城市規劃實施步驟、要求以及城市基礎設施開發計劃,確定出讓地塊數量、位置、面積、使用性質、控制指標和出讓順序。以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的經營性土地,必須將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條件及建設用地規劃紅線作為招標、拍賣、掛牌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九條依法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需改變用地性質等規劃設計條件的,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報批。劃撥用地轉讓時,受讓方若需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重新核定用地性質并提出有關規劃要求,按規定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在出租、抵押期間,承租方或抵押人必須嚴格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和規劃要求使用土地,不得進行變更。
第四十一條建設用地的征用和界線劃分遵循以下原則:
㈠緊鄰城市道路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該承擔該地段道路紅線寬度1/2范圍內的土地征用和房屋拆遷費用;
㈡放射、通信、衛生、消防、高壓供電走廊、河道地帶等特殊要求須設置防護隔離帶時,其防護用地應納入建設用地,統一由建設單位征用。
第四十二條嚴格控制臨時用地。申請臨時用地的,建設單位應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臨時用地使用期滿,或者在使用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必須另作安排,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或者接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調整用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歸還用地并無條件拆除地面附著物。
第四十三條老城區必須實行整體改造和成片開發,嚴格控制零星用地。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決定。
第六章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
第四十五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均須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按規定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程序:
㈠建設單位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1、《建設工程規劃申請書》;
2、《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依法應由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投資項目核準文件,以及項目資本金落實證明;
4、土地使用證書及房屋產權證書(新建除外);
5、四鄰意見;
6、設計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
㈡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已審定的規劃設計方案,下達建筑設計通知書,內容包括:建筑功能、建筑層數、建筑平面控制尺寸、建筑外裝飾材料及色彩等;
㈢建設單位根據下達的建筑設計通知書,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建筑方案設計;
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提交的建筑設計方案進行審查,重要公共建筑、大型建筑物以及位于主要道路廣嘗交叉口等重要地段的建設工程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設計方案,由城市規劃專家審定;
㈤設計單位根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建筑方案進行初步設計;初步設計經審查確認后,方可進行施工圖設計;
㈥建設單位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施工圖,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告知利害關系人,建設單位領榷新余市基建項目審批表》,經有關部門簽署意見后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核,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㈦建設單位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㈧建設單位繳納有關規費后,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申請放線,核發《建設項目定位放線通知單》,并實地放線;
㈨工程形象進行到±0.00及二層樓層時,建設單位應通知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并領榷建設項目工程開工驗線合格通知單》,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
㈩建設工程竣工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建筑工程進行監督檢查,出具檢查結果證明。
零星建設項目和臨時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審批程序,可以適當簡化。
第四十七條城市規劃區內村民建房僅限于自住房,其建設規劃審批程序另行規定。
第四十八條建設單位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房管部門申辦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確需延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1個月內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期。逾期未申請延期或申請延期末獲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五十條臨時建設工程不得占用道路、廣場和綠地等公共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過2年。確需延長使用期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期滿前1個月內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臨時建設工程使用期滿或因城市建設需要不能繼續使用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期滿前或者接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無條件自行拆除。
第五十一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在6個月內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竣工資料。
第五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設工程的建筑容量、指標控制、退讓控制(包括道路紅線、地界、鐵路線、高壓電力線、河道藍線等)、建筑間距的控制、建筑高度的控制,按照《城市規劃管理規范》執行。
第五十三條城市道路兩旁的建筑物,其基儲臺階、廚窗、花臺、化糞池、室外管線、檢查井、懸挑部分均不得超過道路紅線。臨主、次干道不得設置敞開式陽臺、曬衣架,陽臺須封閉。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建筑物在使用過程中,不得沿街修建垃圾通道、爐灶口、煙囪等設施和構筑物。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建筑結構,不得在屋面上搭設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七章市政及公用設施工程規劃管理
第五十四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下列市政及公用設施工程,均須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㈠供水、排水、熱力、液體燃料、供氣等運送管道及配套設施等;
㈡供電、通信、路燈、交通信號、有線廣播、電視線路及微波通道等;
㈢道路、廣嘗梯道、橋梁、涵洞、擋土墻、隧道等;
㈣其他重要的市政及公用設施。
第五十五條市政及公用設施主管部門應按照城市規劃要求,編制市政及公用設施專業規劃,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十六條市政及公用設施須在領榷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1年內施工,逾期不施工又未經審批部門批準延期的,其批準文件自行失效。
第五十七條市政及公用設施建設單位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程序:
㈠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效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劃路徑紅線并提供規劃設計要求;
㈡建設單位根據路徑紅線走向和規劃設計要求,委托具備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設計,設計方案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調并審定;
㈢建設單位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市政及公用設施工程設計圖,經審查,并依法告知利害關系人,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㈣建設單位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建管部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㈤建設單位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放線,核發《建設項目定位放線通知單》,并實地放線;
㈥市政及公用設施工程,特別是管線覆土前,道路工程澆筑路面前,建設單位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線,并領榷建設項目開工驗線合格通知單》,合格后方可繼續施工;
㈦市政及公用設施工程竣工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對建筑工程進行監督檢查,出具檢查結果證明。
第五十八條市政管線設施施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對施工地段現有管線進行詳細調查,以確保管線施工不會對已有的管線造成破壞。對于盲目施工造成損失的,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承擔全部責任。
第五十九條市政管線設施施工中,因故需改變平面和豎向位置時,應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六十條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各種管線應采用地下鋪設方式,現有的主要道路上的架空線逐步改為地下鋪設。
第六十一條各種管線鋪設,應按專業規范確定相互之間的水平凈距和垂直凈距,受現狀管線位置或道路寬度限制,管線水平凈距和垂直凈距達不到規范要求的,由管線設施主管單位提出申請,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業單位協商確定;管線交叉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二條各種管線的埋深,根據專業規范確定;達不到規范要求的,自行采取措施處理,保證使用安全。
第六十三條管線穿越河道,其鋪設深度,應不妨礙河道整治、航行和管線安全。
第六十四條各種管道的檢查井不得妨礙相鄰管線的通過和妨礙交通,檢查井的井蓋必須與路面相平;各類桿線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設置拉線。
第六十五條各種管線與建筑物的安全間距按現行規范執行。35KV以上電力線走廊范圍內不得興建任何建筑物。
第六十六條新建、擴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時,城市道路公用設施(無障礙設計、港灣式公交停靠站等)和各專業管線,必須與道路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審批、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各專業管線不能同步實施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單位投資建設。各專業管線主管單位需要時向該單位購買管徑,不得重復建設。各專業管線的建設應加強與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的計劃銜接,避免重復開挖。
第六十七條新建橋梁設計必須預留各種管線(不含易燃、易爆管線)的位置。在現有橋梁上架、敷設各種管線,需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批準。
第八章責任
第六十八條未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退回;對該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構筑物等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第六十九條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用地單位、位置、界線或使用性質的,或非法轉讓《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十條未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進行建設的,根據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㈠下列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它設施:
1、侵占城市規劃道路紅線、廣場和道路交叉口用地范圍的;
2、侵占城市綠地的;
3、侵占文物保護區范圍的;
4、侵占城市水源保護范圍的;
5、嚴重影響城市消防、防洪或環境保護的;
6、嚴重影響市政設施、工程管線、高壓供電走廊和軍事設施的;
7、影響城市重點工程建設或整體布局的;
8、嚴重影響相鄰權人采光、通風又無法排除妨礙,或有其他嚴重相鄰權糾紛的;
9、嚴重影響市容的或其它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實施的;
㈡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含部分拆除),并處以土建工程總造價3%至5%的罰款;
㈢對城市規劃影響不大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補辦手續,并處以土建工程總造價3%至5%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對未取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或違反許可證和本規定進行建設,造成市政公用設施損壞的,除依法給予處罰外,當事人還要負責修復和賠償損失。
第七十二條建設工程違反城市規劃法律法規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十三條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后,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改變建筑立面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十四條對阻撓、辱罵、毆打查處違法違章建設和執行規劃管理公務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