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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教師隊伍管理,建設一支具有良好師德修養和較高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國務院關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中小學人事制度改革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教文局主管全縣教職工管理工作。凡政府興辦并由國家財政承擔經費的各級各類學校和教育事業單位,教職工的日常管理歸口縣教文局,民辦學校的教職工管理按縣政府有關規定實施。鄉(鎮)中小學教職工的黨團關系按屬地原則歸口當地鄉(鎮)管理。
第二章教師引進
第三條嚴把教師入口關,大力引進高素質人才。大專以上師范類(含5年一貫制)畢業生的引進,由縣教文局向縣政府提出進人計劃,經縣政府會議研究同意后,由縣教文局簽約引進,經考評合格的,報縣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后正式聘用,原則上大專師范類畢業生分配到農村中小學任教,中等師范畢業生自愿到鄉(鎮)代課的一年后可擇優聘用到農村小學任教。新聘用的教師,從派遣的當月起計算參加工作時間(中師畢業生代課期間進行了人事的可計算工齡、教齡)核發工資,試用一年。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的轉為正式教師,不合格的予以解聘、辭退。新聘用的教師必須在3年內取得教師資格,否則予以解聘、辭退。
第四條經縣政府同意引進的教師,試用期間,師范類本科畢業生享受定級工資,師范類專科畢業生享受見習工資,但可提前半年轉正定級。
第三章教師調配
第五條縣外教師調入原則上必須是第一學歷師范類大專畢業以上,取得教師資格,身體健康。符合條件申請調入的教師須經接收學校、縣教文局同意,經測試合格后報縣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同意的報縣有關會議研究決定。
第六條本縣非教育系統干職工原則上不能調入教育系統工作。原調出的教師愿意歸隊的,必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和學歷,由縣教文局審核后報縣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同意的報縣有關會議研究決定。
第七條小學、初中教師,聘用期內凡有正當理由申請調離本縣的,須經學校、縣教文局同意,報縣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后,由相關部門辦理手續。對中級職稱以上教師調出,應從嚴把關,須經學校、縣教文局同意,報縣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同意的報縣有關會議研究決定。
第八條縣城學校(含文武壩初中、中心小學及縣城規劃區域內的村小學)需補充教師,實行“凡進必考”制。
縣城學校之間教師調配,要達到國家規定學歷和教師資格,由調出調入學校提出意見,縣教文局根據學校編制和學科情況提出調配名單,經縣分管領導同意后,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聘用期內教師在鄉(鎮)與鄉(鎮)之間調配,由本人書面申請,調出學校簽署意見,經縣教文局研究同意后辦理調動手續,并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備案。聘用期滿的教師,縣教文局可以根據學科需求、編制情況、個人教學能力、資格、學歷等直接調配,并由縣人事部門備案。縣教文局發出《調配通知》后,不執行者在原單位待聘一年。在同一鄉(鎮)任教不足3周年者,不得申請調動。
第十條任何非教育教學單位不得擅自借用教師,確因工作需要借用教師,須經縣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否則作擅自離崗處理,檔案掛縣人才交流中心,一年內未辦理檔案掛靠手續的,不再保留其公職。
各學校因特殊情況確需借用農村學校教師,應征得原學校同意,經縣教文局研究,提出名單,報縣分管領導同意后辦理借用手續。借用期間工資由原單位發給,福利由借用學校負責。借用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教職工選聘、調配工作一般在暑假進行,并在各校聘任教師之前辦理完畢。
第四章教職工聘用
第十二條全面推行教職工聘用制。建立“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師任用新機制,合理配置人才資源,優化中小學教師結構,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十三條教師聘用基本條件:
(一)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教師素質和職業道德;
(二)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學歷和教師資格(學歷未達到要求的在崗教師,應限期通過在職進修等途徑取得相應學歷);
(三)認真履行教師職責;
(四)身心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十四條各校聘用教職工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一)成立聘用工作組織機構,制訂聘用工作方案,在編制內按照科學、合理、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崗位、工資待遇,并由教代會通過;
(二)公布聘用崗位、崗位職責、聘用條件、工資待遇、聘期及聘用方法等事項;
(三)應聘人員申請應聘;
(四)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
(五)對應聘人員采取競爭上崗、雙向選擇或進行考試考核,擇優確定擬聘人員;
(六)聘用單位確定擬聘人員并進行公示;
(七)聘用單位法定代表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八)聘期一般為1~3年,每年暑期進行。
第十五條要大力優化初中教師隊伍,加大考核力度,引導不適應初中教學的教師到小學應聘。
第十六條縣城學校未被原學校聘用的教職工可到縣城其它學校或鄉(鎮)學校應聘,鄉(鎮)學校原則上以鄉(鎮)為區域開展聘用工作。未聘用的教職工為待聘人員,由原鄉(鎮)學校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待聘人員在待聘期間,應在原學校學習培訓,服從學校安排,發給基本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活工資)的70%,不享受津貼、福利和獎金,不參加本單位晉職、晉級、評先評優,但可連續計算教齡、工齡。第二學年仍未被原學校聘用的,可跨鄉(鎮)、學校應聘,被聘用的須經相關部門辦理調動手續;也可以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縣教文局介紹其到有空編的鄉(鎮)參加應聘。若沒有被任何學校聘用的,則予以辭退,檔案移送縣人才交流中心,一年內未辦理檔案掛靠手續的,不再保留其公職。
第十八條教師聘用工作要求:
(一)任何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教育工作的人員從事教育工作。
(二)各級各類學校要制訂考評方案,從德、能、勤、績、廉等各方面對每位教職工進行考評,考評結果作為教職工聘用的重要依據。
(三)對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的教職工可以適當降低考核標準和聘用要求,若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要履行相關手續,未履行手續又不上班的,學校予以解聘。
(四)縣城各學校、鄉(鎮)各中心小學和初中要實行末位淘汰制。
(五)各鄉(鎮)中心小學既要組織、指導本鄉(鎮)學校開展教職工聘用工作,又要協調平衡好各校的師資力量,使各學校均衡發展。
第五章教師培訓進修
第十九條建立城鄉教師定期交流學習制度。有計劃地選派縣城學校優秀管理干部和骨干教師到鄉(鎮)中小學任職、任教,安排鄉(鎮)中小學管理骨干和骨干教師到縣城中小學掛職、學習。縣城學校教師(年齡男45周歲、女40周歲以下)申報晉升或聘任中、高級職稱而又未在農村工作滿一年的必須在鄉(鎮)學校支教一年以上。縣以上骨干教師以“送教下鄉”或“一幫一”形式定期支教,支持時間一年內累計不少于3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學校應鼓勵和支持教師在完成教學任務的同時,積極參加在職進修和自學。每位教師都必須參加上級規定的繼續教育。
第二十一條教師學歷提升教育,原則上應為師范類院校教育專業。教師脫產進修必須報考師范類院校教育專業,在本縣參加成人高考。錄取后由本人申請,經學校、縣教文局同意,縣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離崗脫產進修。未經批準不得離崗脫產進修,否則作擅自離崗處理。教師脫產進修取得相應學歷后,應回原單位工作,未及時回原單位工作作擅自離崗處理。如需繼續脫產進修,須重新辦理相關手續,否則,作擅自離崗處理。
第六章教職工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條教職工請病假事假,半個月之內的由所在鄉(鎮)中心小學、初中或縣直學校審批,超過半個月到2個月的,由所在鄉(鎮)中心小學或縣直學校簽署意見后報教文局審批,2個月以上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加強教職工考勤管理。對組織紀律渙散,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或逾期不歸的,其離崗期間作曠工處理。曠工或者未經批準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日的,學校應書面報縣教文局,按規定程序予以解聘、辭退。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嚴格教職工的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要結合平時表現,要充分發揚民主,對一年考核不稱職者,聘用單位給予警告;對連續二年考核不稱職者,予以辭退。
第七章工資、福利、職評、教師資格認定
第二十五條教職工轉正定級、政策性調資等工資福利事項,根據人事勞動部門有關文件規定,由各鄉(鎮)中心小學和縣直學校統一辦理。
第二十六條在編在崗且年度考核等次在稱職以上的,享受規定的各種津貼補助待遇。
第二十七條教職工工資由縣財政部門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工資項目及標準金額納入縣級財政預算,按時足額發放,并通過銀行直達教職工個人帳戶。
第二十八條教職工職稱評定,按人事勞動部門文件執行。教師職稱聘任上崗按《贛州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競聘上崗暫行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凡在中小學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必須依法取得相應教師資格,在入伍3年內未取得教師資格的清理出教師隊伍。
第三十條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由縣教文局依法依規組織實施。
第八章骨干教師的評選、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學科帶頭人和骨干教師的評選辦法。
(一)學科帶頭人和骨干教師每三年評定一次,骨干教師按25:1,學科帶頭人75:1的比例評選。
(二)評選堅持公開推薦、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的原則,采取個人申報和學校推薦相結合的形式,按照廣泛發動、自愿報名、嚴格評審、擇優選拔、逐級推薦的程序進行。
(三)縣教文局對候選人逐一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資格審查、教學水平、理論素養、工作業績、骨干作用等。
(四)學科帶頭人從骨干教師中產生。
(五)縣教文局發文公布認定名單,頒發證書,并將名冊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學科帶頭人和骨干教師的待遇。
(一)學科帶頭人和骨干教師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任上崗;在提拔使用、評優評先中優先考慮。
(二)學校要為學科帶頭人和骨干教師提供教科研經費、資料和儀器設備等工作條件,優先解決生活上的困難,以利其開展工作。
(三)學科帶頭人和骨干教師可優先參加省內外研修、學習考察、研討等活動。
(四)學科帶頭人和骨干教師經教育主管部門認定能履行職責的,縣政府一次性從獎勵資金中給予津貼,學科帶頭人市級每人1000元,縣級每人500元;骨干教師市級每人600元,縣級每人300元。
(五)各鄉(鎮)、學校應大力宣傳推廣骨干教師的教育教學經驗、教科研成果和先進事跡。
第三十三條學科帶頭人和骨干教師的管理和使用。
(一)學科帶頭人和骨干教師實行動態管理和考核制度。每3年為一個任期,期滿后可參加下一屆學科帶頭人和骨干教師認定,未參加或未通過認定,資格自動消失。
(二)縣教文局對學科帶頭人和骨干教師進行跟蹤管理。
(三)縣教文局與學科帶頭人和骨干教師保持經常聯系,聽取他們對教育教學改革、管理等方面的建議和意見,并及時研究處理。
(四)縣教文局不定期組織學科帶頭人和骨干教師開展送教下鄉活動。
第九章校長的選拔、任用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縣直學校和建制鎮中心小學、初中可設校長1名、副校長3名;建制鄉中心小學、初中可設校長1名、副校長2名。副科以上學校領導按干部管理權限任用或聘任;學校股級干部由縣教文局選拔任用;鄉鎮中心小學、初中處室主任和村完小校長由中心小學任免,報縣教文局備案。
第三十五條校長任職條件和資格
(一)校長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祖國,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良好;熱愛教育事業,有較豐富的教育理論知識,有較強的教育教學能力和組織管理能力;有改革創新和團結協作精神;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作風民主,善于團結同志和聯系群眾,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望;身心健康。
(二)高中校長具有師范類本科以上學歷,高中教師資格;初中校長具有師范類大專以上學歷,初中以上教師資格;小學校長具有中師以上學歷,小學以上教師資格。
(三)中小學校長應從事教育教學工作5周年以上,提拔正校長職務的應在副校長職級領導崗位上任職2周年以上,提拔副校長職級的應具備勝任學校中層干部的經歷。
(四)初任校長必須參加校長培訓,續任校長必須參加校長提高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
第三十六條校長的選拔
(一)學校領導是副科級以上(含副科級)的按干部管理權限考察任免。
(二)股級中小學校長的選拔
依據校長應具備的條件和資格,采取民主推薦的辦法產生校長候選人,由縣教文局組織對推薦人選進行考察。經縣教文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縣分管領導同意后,由縣教文局行文任命。也可采取公開招聘、公推公選的辦法選拔。
中小學新任校長實行試用期1年,試任期滿、考核合格的正式聘任;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試任職務。
(三)中小學校長的任期
實行校長任期制,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后,經任期(目標)考核,業績突出、群眾擁戴的,可續任或續聘,在同一學校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
(四)實行校長履職承諾制。
第三十七條校長的職責
中小學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校長的考核
(一)縣教文局要負責對中小學校長及學校領導班子的履職考核,堅持公開、客觀、全面和注重實際的原則對校長及領導班子的履職情況和崗位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二)考核分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任期考核在任期屆滿前進行。
(三)考核結果分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級。考核的結果作為校長及領導班子成員任免、獎懲、續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據。
考核的方法實行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可根據實際情況,邀請群眾代表和學生家長參與校長的考核工作。
第十章獎勵、處分
第三十九條教職工在教育教學中取得顯著成績或有其它突出貢獻,縣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一)表彰獎勵的稱號:優秀教師、優秀班主任、優秀教育工作者。
(二)評選程序
采取自下而上,逐級推薦,由各村級學校和年級組民主推薦,中心小學、初中和縣直學校評選、公示,縣教文局審核,公示后報縣政府批準。
評選工作必須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嚴格評選條件和程序,不得弄虛作假和暗箱操作。
(三)表彰獎勵
每年表彰優秀教師、優秀班主任、優秀教育工作者200名,由縣財政撥出專項經費進行獎勵。
第四十條教職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師德規范,造成不良影響的,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一章退職、病退、退休、解聘、辭職、辭退
第四十一條學校應及時為符合退休條件的教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報批程序為:單位呈報、教文局審核、人勞保障局審批。
第四十二條因身體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教職工可申請病退、退職。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工人身份及工勤人員滿45周歲)的中小學教職工病退,由本人申請,所在學校提出意見,鄉(鎮)政府和縣教文局審核同意后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一組織到縣級醫院體檢,符合條件的,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未達上述年齡經體檢鑒證,確屬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應按程序辦理退職。教職工病退、退職一般在每年六月份提交申請,七月份辦理。
第四十三條教職工退職、病退、退休后仍由原學校管理,落實政策性待遇。
第四十四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有關政策規定,應予解聘的,按規定予以解聘。
第四十五條教職工辭去公職,應當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
第四十六條教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曠工或者未經批準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日的。
第四十七條教職工辭職、辭退的報批程序是:單位呈報、縣教文局審核、縣人勞保障局審批。批準后,其聘用合同及勞動人事關系隨之解除,檔案移送縣人才交流中心。
第四十八條教職工不得辦理“保編保職”手續,原已批準的“保編保職”人員必須回原單位上班。嚴禁學校越權審批教職工事假、病假,違者按曠工論處,并追究校長責任。教職工擅自離崗超過15日,學校未呈報的,追究校長責任。
第四十九條嚴格中小學教職工編制管理。要嚴格按照上級規定的編制標準配備教職工,根據學生人數的變化,實行一年一定編。
第十二章檔案管理
第五十條2000年以前的教職工,是干部身份的,檔案由縣教文局統一管理;工人身份的,檔案由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一管理。20*年后進入的教職工,實行人事,檔案由縣人才交流中心統一管理。各級各類學校、教育事業單位要按檔案管理要求,將教職工個人檔案資料(任免、獎懲、入黨入團、考核鑒定、晉職晉級、離退休等有關材料)及時送交其檔案管理部門歸檔。不得抽減、添加、涂改、銷毀檔案材料,否則,將依法依紀嚴肅查處。
第五十一條建立教職工業務檔案。各學校要安排專人管理教職工的業務檔案,將教職工德、能、勤、績、廉等材料及時歸檔,妥善保存。調動時密封隨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