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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鎮(zhèn)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24號)、《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等五部局令第120號)、《*省人民政府關于積極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府發(fā)[20*]35號)、《*省城鎮(zhèn)廉租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和《*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解決城鎮(zhèn)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府發(fā)[20*]6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市中心城區(qū),包括六水橋、西大街、
荊公路、青云、文昌、城西、鐘嶺等街道辦事處和*北、孝橋鎮(zhèn)管轄的城區(qū)范圍。
第三條廉租住房是政府采取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等方式,向符合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廉租住房保障范圍要根據本市城鎮(zhèn)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由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逐步擴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本細則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fā)放住房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細則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本細則所稱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規(guī)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符合條件現(xiàn)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zhèn)最低收入的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對全市城鎮(zhèn)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監(jiān)督、指導,并具體負責中心城區(qū)城鎮(zhèn)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房產管理局應與市(區(qū))民政局、臨川區(qū)政府、*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等部門組成審核小組,審核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市房產管理局,具體負責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
市財政、國土資源、民政、稅務、物價、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臨川區(qū)人民政府和管委會,應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做好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廉租住房的資金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市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不低于10%的土地出讓凈收益金;
(三)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后的全部資金;
(四)社會捐贈的資金;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本條第一、二、三項的資金,各相關部門應按年度撥付到位。
第六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fā)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yè)管理補貼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從經濟適用住房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廉租住房;
(二)市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三)市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四)騰出的公有住房;
(五)社會捐贈的住房;
(六)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實物配租應面向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和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八條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報建及建設過程中涉及到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予以免收;對于服務性收費,應按從低的原則予以優(yōu)惠;對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予稅收。
第九條新建廉租住房必須嚴格控制面積標準和裝修標準。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只能租住一處與其居住人口相當的廉租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必須成套建設,基本功能要齊全,面積標準控制在每套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內。
第十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人均收入在本市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下;
(二)無房或人均現(xiàn)住房使用面積低于6平方米;
(三)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為當地非農業(yè)常住戶口;
(四)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yǎng)、扶養(yǎng)或*養(yǎng)關系。
本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條件,由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十一條因無房暫住在單位的辦公、業(yè)務用房,集體宿舍或借住非直系親朋家,且本市直系親屬無房或有房但居住困難的家庭,可視為無房。
第十二條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在入住前對原住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必須騰出交回產權單位。
第十三條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程序:
(一)申請
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1、市(區(qū))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明或勞動保障部門、街道辦事處(鎮(zhèn)政府)和家庭成員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2、家庭成員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租住公房、私房的租賃合同;
3、家庭成員的戶口簿和身份證(交驗原件,收復印件入檔);
4、家庭成員中有病殘的,應提供縣級以上人民醫(yī)院或殘聯(lián)出具的疾病證明或殘疾證明;
5、領取并填報《*市城鎮(zhèn)居民廉租住房保障申請審核表》。
申請時間為12個工作日。
委托他人申請的,受托人應提交本人身份證和委托人的委托書及身份證。
街辦(鎮(zhèn))收到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齊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即為受理。
(二)初審、復審
1、街辦(鎮(zhèn))委托申請人所在社區(qū)居委會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民主評議,評議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議無問題的上報街辦(鎮(zhèn))。街辦(鎮(zhèn))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情況進行初審,初審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初審符合條件的,以社區(qū)為單位予以第一榜公示,公示時間為5天。對有異議的申請人,由街道辦事處(鎮(zhèn))組織調查;
3、經公示無異議的,報區(qū)政府(管委會)復審,區(qū)政府(管委會)應在10個工作日內復審完畢。經復審符合條件的,在申請人所在的街道辦事處(鎮(zhèn))和所在社區(qū)居委會予以第二榜公示,公示時間為5天。對有異議的申請人,由區(qū)政府組織調查。
(三)審核
1、市審核小組辦公室收到區(qū)政府(管委會)報送無異議的復審材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小組可以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并對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2、市審核小組辦公室應將審核結果在申請人的戶口所在地的社區(qū)居委會、街辦(鎮(zhèn))、居住地或工作單位予以第三榜公示,公示期限為5天。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市審核小組辦公室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登記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應當準予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經公示有異議的,由審核小組會同相關辦事處(鎮(zhèn))等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經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登記工作在4個工作日內完成。
(五)搖號
對已登記需要實物配租和租賃住房補貼的申請家庭,由市房產管理局根據當年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和籌措的房源情況,分別確定當年實物配租家庭和租賃住房補貼家庭的戶數。當已登記的實物配租家庭和租賃住房補貼家庭戶數多于當年確定的實物配租和租賃住房補貼家庭戶數時,參照經濟適用住房搖號方式進行搖號。搖號中簽的為本次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搖號未中簽的,輪候等待下次搖號。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且夫妻雙方均為殘疾的家庭不參與搖號,由市房產管理局根據其家庭人口狀況直接配租廉租住房。
搖號應公開進行。搖號前應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參加搖號的戶數、本次實物配租家庭和租賃住房補貼家庭戶數等信息,并由公證機關對搖號結果現(xiàn)場公證。
第十四條輪候期間,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等情況發(fā)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市房產管理局。經審核后,由市房產管理局對變更情況進行變更登記,不符合實物配租或租賃住房補貼條件的,應取消其輪候資格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我市廉租住房保障人均使用面積標準初次確定為6平方米(包括原住房使用面積),以后由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計算方式:配租面積=[(家庭人口×保障面積標準)-原住房使用面積]
低保家庭保障人口以《城市低保金領取證》標明的低保人口為準;其他家庭保障人口以本人與配偶、未成年子女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為準。
第十六條已準予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應當與市房產管理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住房補貼協(xié)議》。協(xié)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停止租賃住房補貼的規(guī)定及違約責任。租賃住房補貼家庭根據協(xié)議約定,可以根據居住需要,選擇適當的住房,在與出租人達成租賃意向后,報市房產管理局審查。經審查同意后,方可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報市房產管理局備案。
租賃住房補貼家庭所租房屋,租金超過市房產管理局核定數額的,超出部份由其自行承擔;低于核定數額的,按實際發(fā)生額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
租賃住房補貼金額,按配租面積標準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6元的標準發(fā)放。
第十七條已準予實物配租的家庭,應當與市房產管理局簽訂《配租廉租住房協(xié)議》。協(xié)議應當明確廉租住房情況、騰退住房的條件、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并與廉租住房產權單位簽訂租賃合同。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繳納租金,并按約定期限騰退出原有住房。
廉租住房的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租金標準原則上由房屋的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并與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具體收費標準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確定實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實物配租方案的,原則上不再享有實物配租資格。市房產管理局可視情況采取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或其他保障方式對其實施住房保障。
第十八條已準予租金核減的家庭,市房產管理局應出具租金核減認定證明,由產權單位按提租后的凈增租金減免50%,其核減的租金由財政從用于廉租住房的專項資金中補回。
第十九條市房產管理局應當在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或租金核減后一個月內,將結果在受益人居住地予以公布。
第二十條市房產管理局管理的直管公房,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進行,已不再具有福利性質,其房屋租金除按房改政策對優(yōu)*對象和符合本細則規(guī)定條件的最低收入家庭予以適當減免外,應按照經營成本合理制定,并根據市場行情及時調整。具體收費標準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一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按年度向市房產管理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市房產管理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并根據復核結果,對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資格、方式、額度等及時進行調整并告知當事人。
市房產管理局應當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況和住房情況定期進行核查。
第二十二條廉租住房申請人對市房產管理局的審核結果、輪候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第二十三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房產管理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停止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并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停止租金核減,并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jié)惡劣的,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連續(xù)一年以上超出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使用面積超出6平方米的;
(四)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用于其他經營行為,擅自改變廉租住房用途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xù)六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內居住的。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依規(guī)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各縣(區(qū))城鎮(zhèn)廉租住房的管理可結合當地實際,參照本細則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