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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不斷完善我縣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號)和*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冀政(*)99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第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重點解決居民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不建個人帳戶。
第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縣本級統籌。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醫療消費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和籌資標準。
第四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堅持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則。
第二章參保范圍
第五條具有*城鎮戶口,沒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從業居民,均可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縣屬中小學就讀的學生(含中專、技工學校、職業技能學校和幼兒園)可按學籍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六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城鎮居民不得同時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章籌資水平和補助標準
第七條中小學就讀的學生(包括中專、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學校)、學齡前兒童和不滿18周歲的非在校城鎮居民籌資標準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個人繳納20元,財政補助100元。
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個人不繳費,由財政全部負擔。
第八條18周歲以上(含18周歲)參保居民籌資標準為340元。
其中:18-60周歲(含60周歲)個人繳納240元,財政補助100元。
60周歲以上參保居民個人繳納200元,財政補助140元。
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參保居民,個人繳納100元,財政補助240元。
低保對象和重度殘疾人個人不繳費,由財政全額負擔。
第九條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對職工家屬參保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助,補助資金在稅前列支。
第十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和財政補助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衛生等部門提出具體方案,報縣政府批準。
第四章參保登記
第十一條縣屬中小學學生(包括中專、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學校)、入托幼兒由所在學?;蛲杏讬C構統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符合參保條件的其他城鎮居民以家庭為單位,持戶口簿、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到戶籍所在地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辦理參保手續。下列人員需持民政或殘聯等部門的有效證件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辦理參保手續。
(一)重度殘疾的學生和兒童;
(二)享受低保的城鎮居民和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
第十二條參保居民的家庭中,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必須同時參加。
第十三條參保居民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性足額繳納一年的醫療保險費。
第五章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包括住院和門診大病(癌癥放化療、尿毒癥透析、腎移植后抗排異治療。學生兒童還包括意外傷害)。
第十五條參保居民住院醫療費用實行起付標準線和最高支付限額制度。起付標準線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負擔。起付標準線根據醫療機構的等級確定。一級醫療機構為300元,二級醫療機構為600元,三級醫療機構為900元。成年居民最高支付限額為30000元,學生兒童最高支付限額為50000元。
第十六條起付標準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居民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根據定點醫療機構的等級,按不同的比例進行支付。具體標準為:
(一)一級醫療機構:70%
(二)二級醫療機構:60%
(三)三級醫療機構:50%
第十七條繳費年限與醫療保險待遇掛鉤。參保居民連續繳費5年以上的,繳費年限每增加一年,居民醫?;鹬Ц侗壤上鄳岣?.5%,但提高的比例最高不超過10%。參保后中斷繳費的,按新參保人員重新計算醫保繳費年限。
第十八條參保居民患門診大病需要門診治療的,應持醫保證、卡和相關的近期診斷證明、住院病歷等材料,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后,方可享受有關待遇。患門診大病居民每年應先負擔1000元的起付費用。
第十九條建立城鎮居民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制度,解決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二十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管理。參保居民因病住院,應選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的醫療機構。
第二十一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范圍》、《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標準》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建帳,單獨核算,專項用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執行統一的社會保險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審計制度。
第二十三條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國家規定不征各種稅費。
第八章部門職責
第二十四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管理,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財政部門負責財政補助資金的籌集和撥付;衛生部門要加大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努力提高衛生服務水平,為參保居民提供優質的基礎醫療服務;教育部門組織協調中、小學學生和兒童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公安部門負責參保居民戶籍認定;民政部門負責低保對象等人員的認定;殘聯負責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員身份認定;發展改革、物價、審計、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協助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二十五條加強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建設和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建設,增加業務經辦人員,建立和完善管理運行機制。每個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要配備專職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專管員,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或學校辦理居民和學生兒童參保的經費,按實際參保人數每人每年2-3元標準,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負責轄區城鎮居民參保工作,及時報送參保居民有關信息,反饋參保居民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