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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林局天然林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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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林局天然林保護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使我縣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以下簡稱“天保工程”)森林資源管護工作規范化、制度化,使天然林資源保護措施落到實處,根據《國家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森林管護管理辦法》和《湖

          北省竹山縣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方案》的要求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管護單位指我縣納入國家天然林保護工程范圍的單位,即鄉鎮管護站、國有林場等。

          第三條在工程區內,除了滿足基本生活需要保留一部分自用材(含培植材)、薪炭材及經過核準的速生豐產人工林等森林資源消耗外,嚴格禁止其它森林資源消耗。

          第四條工程建設確需用材的必須向有關部門申報,經核實批準后,方可按要求采伐。隱瞞虛報或不按要求采伐的,按《森林法》有關條款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凡禁伐區的森林、灌木林、未成林幼林及限伐區內的森林和部分灌木林,商品林區的部分有林地被列為管護對象。包括:國有林、集體林、個體林的森林、灌木林、未成林幼林及其中有益生

          物。

          第二章管護組織

          第六條根據工程區內林地權屬關系,森林分布及地域特點,可分不同情況,采取以下方式,實行屬地管理:

          國有林管護以原有單位競爭上崗的職工為主。以管護所為基本單位,建立精干的森林專業管護隊伍。以劃定的管護區域為責任區。采取責任區負責制或個人承包方式進行管護。以層層簽訂責任狀的

          形式,將管護責任和管護費用落實到責任區或個人。

          集體林(含個體林)管護以林業工作站和森工企業分流的職工為主,以專職或兼職農民護林員骨干,劃分森林管護責任區,以個體承包方式,采用簽訂承包合同的形式,確定其承包期限,將管護責

          任和費用直接落實到個人,或承包給其他農民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管護。

          原則上對位于遠山,交通不便,人煙稀少的林地封山設卡進行管護;對于近山、交通較為便利,人口稠密,林農交錯的林地,采取劃分森林管護責任區,以個體承包方式進行管護。

          在管護責任區內,提倡并盡可能推行個體承包經營管護,鼓勵承包者合理開發利用林下資源,發展多種經營。

          第七條加強天然林資源管護站、所的建設。

          第八條管護網絡設置應做到縱向到底,橫向到邊,布局合理,相互銜接,不留空檔,不留死角,又不重復設置。以責任狀和合同確定的管護區域劃定責任區。做到明確責任界限,設立固定界標。各

          責任區做到嚴防嚴守,密切配合,加強聯管聯防。

          第九條管護站、所的設立以及人員編制,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鄉鎮及林場實際情況,結合轉產分流,發展多種經營的需要,由縣林業局確定。定編人員按每人管護3500—4500畝面積測算。

          第十條管護所設所長1人及管護人員若干名,管護站設站長1人及管護人員若干名。其他管護人員人數根據面積需要確定,并相應核定基本管護費用。

          第十一條管護站、所負責人和主要崗位工作人員應具有中專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通過考試、考核和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并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一般管護人員除要具備較好的身體

          素質外,也要通過相應的考試、考核和雙向選擇,擇優上崗。從而建立起一支素質高、責任心強,本領過硬的森林管護隊伍。

          第十二條在森林分類經營區劃的基礎上,根據各林場、鄉鎮森林資源分布、林分結構、生態地理位置等因素,將每個林場、鄉(鎮)劃分為若干個管護片,每個管護片又可劃分成若干個責任區(或

          地塊)。層層簽訂責任狀或管護承包合同,將責任逐級落實,最終落實到山頭地塊,落實到人頭。

          第十三條各實施單位要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貫徹《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實施天保工程的方針、政策。

          第十四條各實施單位的管護制度要以《鄉規民約》、《護林公約》等形式,制作標準的宣傳牌,公之于眾。讓大家都知道禁伐區的范圍和限伐區的界限,自覺遵守行為規范,共同保護好天然林。

          第三章管護責任制

          第十五條各實施單位要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盡快建立健全管護目標責任制、崗位責任制及其他各項管理制度,并把目標、任務、責任落實到各站、所或承包人。

          第十六條主要領導負責本轄區內天保工程資源管護的全面工作,并負總責;分管領導負責資源管護、森林防火及監測,森林病蟲害防治及監測,科技推廣與應用以及資源環保監測和信息收集整理工

          作,配合主要領導搞好各項工作,不得相互推諉。

          第十七條建立健全管護責任制。依法管護轄區的森林、林地,制止一切破壞森林資源的活動。天然林管護的責任主要是:

          一、防止偷砍盜伐、亂砍濫伐、超限額采伐、伐薪燒炭,毀林采種,違規采脂、剝皮,過度修枝等毀壞林木以及亂采濫挖藥材和其它破壞森林植被,非法收購林木及其它木制產品的行為。在禁伐區

          ,禁止一切采伐、采挖、放牧等活動;在限伐區,控制采伐方式和采伐數量,禁止實施皆伐作業。

          二、加強林地管理,防止毀林開墾,退耕復墾,林下亂采濫挖以及違法征、占用林地等各種破壞、侵占林地的行為。

          三、加強森林防火管理,嚴管野外用火,做好火源控制,積極預防和及時撲救森林火災。嚴格按照《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加強森林防火工作。

          四、加強植物檢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認真貫徹落實“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做好森林病蟲害和鼠害的監測、預防。

          五、堅持巡山查山,發現有森林火災或林業違法事件迅速報告有關部門。

          六、嚴格控制進入管護區的人員,加強對管護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人員管理,做好宣傳教育,強化其森林保護意識,防止發生侵害森林資源的行為。

          七、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嚴防亂捕濫獵。嚴禁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和非法收購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

          八、積極協助、配合林政、公安等相關部門處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或經營權的爭議,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行為。

          九、負責本轄區經營活動,管護活動等情況記載,建立管護檔案,整理統計資料,及時上報。

          第十八條管護責任要有量化指標,內容具體,操作性強。要充分體現依法管護,按章辦事。做到責任明確,獎懲分明。將管護者利益與管護成效掛起鉤來。

          第十九條對珍稀野生植物和有特種保護價值的樹木以及林木良種資源,要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對古、大、稀、奇林木樹種要掛牌登記、建檔、立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砍伐和毀壞。

          第二十條天保工程的護林公約牌、宣傳牌、界標等標志牌由林業局統一規劃設計。設立的標志牌任何人不得擅自變動和毀滅。

          第四章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一條縣林業主管部門要組織對實施單位森林管護成效進行監督和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㈠管護責任的落實情況;

          ㈡管護任務完成情況及成效;

          ㈢管護設施建設和完成情況;

          ㈣管護檔案建立和管理情況;

          ㈤管護資金的使用及管理情況;

          ㈥管護報酬及獎懲措施兌現情況。

          第二十二條實施單位應將自查的結果,作為對森林管護承包單位和個人支付管護經費和報酬的主要依據;縣林業主管部門的復查結果,作為對實施單位年度森林管護費提出調整和安排意見的依據。

          第五章獎懲措施

          第二十三條實施單位要對森林管護成效進行定期考核和評價,認真總結森林管護的經驗和教訓,不斷完善管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對森林管護效果好、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或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管護效果差、保護森林資源不力或違規使用森林管護資金的,要進行批評教育,并責令限期

          整改;對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造成森林資源遭到破壞的,要追究管護者及責任人的責任,并視情況輕重,責令待崗、轉崗或下崗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玩忽職守、造成森林資源嚴重破壞,或者嚴重違規使用森林管護資金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