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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長質量獎評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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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長質量獎評審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企業提高質量管理水平,引導企業樹立科學發展觀,實施“以質取勝”戰略,追求卓越績效,全面提升企業競爭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2010年)》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品牌大省建設的若干意見》(浙委[20*]43號)、《*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紹政發[20*]*號),結合*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縣長質量獎是*縣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主要授予我縣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施卓越績效質量管理模式,在工業(含農產品加工業)、工程建設、服務等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并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企業。

          第三條縣長質量獎的評審遵循科學和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和寧缺毋濫的原則,在企業自愿提出申請的基礎上,每年組織評審一次,獲獎企業數每年不超過3家。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縣政府成立縣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由政府有關部門、企業管理專家和質量專家組成。評委會的主要職責是制訂縣長質量獎評審工作方針政策,批準縣長質量獎評審標準,決定擬獎企業名單,處理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評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協調縣長質量獎評審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制(修)訂縣長質量獎評審標準;

          2、受理企業申報資料并進行資格審查;

          3、組織評審組對企業進行評審,并監督考核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4、向評委會報告評審結果,提出提請審議的候選企業名單;

          5、承擔縣長質量獎獲得企業的后續監管工作。

          第五條評審組應由3名以上經資格認可的評審員(其中含行業專家)組成,評審組實行評審組長負責制。評審組成員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方可被聘為評審員:

          1、熟悉國家有關質量、經濟法律法規和規定;

          2、具有大學以上文化程度;

          3、具有三年以上的質量管理或專業技術方面的工作經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實踐經驗,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和書寫能力。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六條申報縣長質量獎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在*縣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經營三年以上;

          2、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管理體系健全,并通過ISO9001質量體系認證和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3、具有良好的經營績效,經營規模、利稅、總資產貢獻率居省內同行業前列,最近三年未發生虧損現象;

          4、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以及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顧客滿意程度高;

          第七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請縣長質量獎:

          1、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政策的;

          2、列入國家強制管理范圍的產品未獲得相關證照的;

          3、近三年出現國家、省、市、縣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或有重大質量、設備、安全、環保事故及重大質量投訴的;

          4、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評審標準

          第八條評審標準是縣長質量獎評審的基礎,也是企業自我評價的依據。縣長質量獎評審標準采用GB/T19580-2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2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評審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七個部分,總分為1000分。評審細則由評委會辦公室另行制訂。

          第九條縣長質量獎評審包括資格審查、材料評審、現場評審、用戶評價、評委會審議、公示、審定批準。根據寧缺毋濫的原則,獲得縣長質量獎的企業總評分不得低于600分。

          第五章評審程序

          第十條每年由評委會辦公室預先公告當年度縣長質量獎評審的時間安排,評委會辦公室在規定時間內受理當年度縣長質量獎的申請。

          第十一條凡符合縣長質量獎申報條件的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填寫《*縣縣長質量獎申報表》,按照評審標準和填報要求,對本企業進行自我評價并寫出自評報告。申報表中的有關內容需經相關部門驗證確認并提供證明材料,并經有關主管部門、鎮鄉(街道)或行業協會之一簽署推薦意見后,在規定時間內一式兩份報送評委會辦公室。

          第十二條評審按以下程序進行:

          1、材料審查。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書、自評報告等材料進行評審,并形成材料評審報告。評委會辦公室據此在一個月內確定現場評審企業名單。對未獲現場評審資格的,評委會辦公室應書面通知企業。

          2、現場評審。現場評審時間一般為2-4天。現場評審結果應當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并交企業確認,在現場評審結束后5天內提交評委會辦公室。

          3、用戶評價。對進行現場評審的企業,由評委會辦公室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對其主導產品進行用戶滿意度調查,并提供用戶評價報告。

          4、綜合評價。評委會辦公室對材料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用戶評價報告進行匯總、分析后,寫出綜合評價報告,提出縣長質量獎審議候選名單。

          5、評審會審議。評委會根據評委會辦公室的綜合評價報告,審議確定擬獎企業名單,通過媒體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審定批準。經公示通過后的擬獎名單,報縣人民政府審定批準。

          第六章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獲得縣長質量獎的企業由縣政府予以表彰,并頒發金質獎牌和證書。

          第十五條制作獎牌經費和評審工作經費列入當年縣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評審人員必須公正廉明、實事求是、講究效率,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真實、準確、公正地參與評審工作;

          2、不得參加與評審員本人有利害關系的企業的評審工作;

          3、禁止向申報企業提供有償和無償的咨詢服務;

          4、禁止收受申報企業任何禮物、傭金或有價證券;

          5、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有關申報企業的信息,不得泄漏有關評審的信息。

          違反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由評委會給予批評、警告,直至撤銷評審員資格。違紀違法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申報企業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縣長質量獎的,由評委會報請縣政府批準,取消其榮譽資格,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并通報批評,五年內不得申報縣長質量獎。

          第十八條獲得縣長質量獎的企業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管理先進經驗。每年2月底前獲獎企業應向評委會辦公室書面報告上年度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的情況,評委會辦公室對獲獎企業進行跟蹤檢查,確保獲獎企業持續改進,不斷追求卓越。

          第十九條獲得縣長質量獎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情況發生后30天內書面報告評委會辦公室。

          1、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事故的;

          2、國家、省、市、縣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3、用戶對質量問題反映強烈的,有重大質量問題投訴的,質量水平明顯下降的;

          4、當年出現虧損的。

          第二十條縣長質量獎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經復評合格繼續有效,但不再獎勵。

          第二十一條獲獎企業發生第十九條情形之一的或者在跟蹤檢查中發現其他嚴重問題的,評委會應當調查,并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警告,直至撤銷縣長質量獎榮譽稱號。被撤銷縣長質量獎榮譽的企業在五年內不得申報縣長質量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