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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投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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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投資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健全科學、民主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和實施程序,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利用財政預算內資金、土地出讓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

          第三條政府投資項目嚴格按照批準的計劃進行建設。

          (一)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鄉規劃及實際需要編制。

          (二)政府投資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

          (三)政府投資重點投向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

          第四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建立健全工程質量責任制和工程監理責任制,確保工程質量。

          第五條市發改局為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履行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平衡、項目審批、年度投資計劃的編制、綜合驗收、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職能。監察、財政、審計、國土、環保、規劃、建設及其他有關政府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政府投資項目立項

          第六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制度。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業項目庫建設,并抄送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申請列入政府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優先從項目庫中篩選。

          第七條政府投資項目須經申請并批準立項。申請項目立項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項目業主單位要求立項的申請;

          (二)項目建議書;

          (三)投資綜合管理部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八條審批權限屬市審批的項目,由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審批;審批權限屬市以上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審批的項目,由市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按省管理辦法審核后上報審批。

          第九條項目建議書批準后,項目業主應當依次進行下列工作:

          (一)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編制初步設計和項目總概算。

          第十條政府投資項目業主應當委托符合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按規定程序申報。

          第十一條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業主單位應提供:

          (一)項目業主單位要求可研批復的申請(主管部門意見);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

          (三)規劃部門出具的項目選址意見;

          (四)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

          (五)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

          (六)財政部門出具的資金審核意見。

          第十二條總投資在500萬元以下或經市政府同意急需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可以直接報批項目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其中50萬元以下的,可實行簡易程序(即表格式)審批;但在項目批準前,項目業主應提供規劃、國土、環保、財政和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前,應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和專家進行評審論證或委托符合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進行咨詢評估;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影響重大或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公益性建設項目,應當采取聽證會、征詢會等方式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四條項目業主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設計費用在10萬元以下的可以委托進行),項目概算應包括建設項目所需的各項費用;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范,進行限額設計。

          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由市投資綜合管理部門組織審查或委托符合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進行評估,并征詢財政、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后批準。

          第十五條項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重新報請投資綜合管理部門組織審查,報市政府審定后批準。

          (一)超過投資估算10%以上的;

          (二)超過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三)項目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等發生重大變更的。

          第十六條政府投資項目逐步實行財政直接撥付資金制度。

          第十七條未經初步設計批復的政府投資項目,國土部門不得辦理供地手續,規劃部門不得發放工程規劃許可證,招投標監管部門不得允許進入建設工程招投標程序,財政部門不得撥付建設資金。

          第三章政府投資項目計劃

          第十八條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額;

          (二)具體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和規模、項目總投資、建設周期、年度投資額以及資金來源;

          (三)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費用;

          (四)待安排的預備項目;

          (五)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采用各行業主管部門(鎮、鄉、街道)申報,投資綜合管理部門組織審核編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下達的辦法進行。

          第二十條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分重點項目建設計劃和一般性項目建設計劃,分別由續建項目、新建項目和前期項目三部分組成。重點項目建設計劃由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從各行業主管部門(鎮、鄉、街道)申報的對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總投資在三千萬元以上的項目中篩選提出。項目初步設計未經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批準的項目,不得列入一般性政府投資新建項目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未論證批準的項目不得列入市重點項目建設計劃的新建項目。

          第二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優先保證續建項目的資金需求。列入計劃的新建項目的總投資,以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核定的項目總概算為依據。

          第二十二條各行業主管部門(鎮、鄉、街道)在申報年度投資計劃過程中,應與市財政部門進行投資資金預算的初步銜接,并于當年9月底前將下年度的投資項目報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審核。投資綜合管理部門組織國土、財政、人行、規劃部門和項目業主進行銜接審核,綜合平衡后報市人民政府審議。

          第二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年度政府投資總額或者增減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因項目建設實際需要,對已批準的項目年度投資進行調整的,由項目業主提出,經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征求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后審批,但累計安排資金不得超過計劃明確的該項目投資總額。

          第二十五條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四章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六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項目,應當依法組建項目法人。不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項目由市政府明確建設單位,代表政府行使業主職能,統一建設,竣工綜合驗收后移交相關單位。

          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應逐步推行建設制度。

          第二十七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應按規定實行招標或政府采購。

          第二十八條政府投資項目招標初步方案需報市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核準。市投資綜合管理部門、財政局、監察局、審計局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全過程監督。經招投標后簽訂的有關合同,應于5日內報市投資綜合管理部門、財政局、審計局和招投標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履約擔保制度,合同簽訂后,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向項目業主提供履約擔保金。

          第三十條項目業主應當依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委托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限額設計。

          項目業主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建設。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

          項目預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概算應當報投資綜合管理部門重新組織審查,并報市政府審定后批準:

          (一)超過項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過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三)項目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等發生重大變更的。

          第三十一條項目工程預算由項目業主報財政部門審核,并報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備案。送審材料包括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工程施工圖、預算書等。

          第三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前,項目業主應當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同時辦妥質量監督、安全監督申報手續,否則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應嚴格執行統計、檔案管理制度。重點建設項目按月向投資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報送工程進度、投資完成情況和資金到位情況等內容,并按照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做好建設資料的建檔、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項目檔案。

          第三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完工后,項目業主應當編制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報有關部門審核。

          第三十五條政府投資項目涉及規劃實施、水土保持、環境保護、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產、建設檔案等專項驗收的,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專項驗收。

          各項專項驗收、工程質量核定、竣工決算(經審核、審計)完成后,由投資綜合管理部門組織或由其委托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竣工綜合驗收。未經竣工綜合驗收或竣工綜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支付工程尾款。

          第三十六條項目業主應當于竣工綜合驗收后,向國有資產主管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五章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執行情況應當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市政府對政府投資重點建設項目實行考核制度。

          第三十九條市投資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執行。市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概)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財政活動的全過程實施監管。監察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過程加強監督。

          第四十條對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市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參照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對其實行稽察,稽察結果應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四十一條政府重大投資項目交付試用期滿后,市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有選擇地進行項目后評價,后評價包括前期工作、實施情況、工程質量、投資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等內容,后評價結論應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四十二條項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機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當在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現場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建筑物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四十三條項目業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投資綜合管理部門、監察部門等有關機關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項目業主限期糾正,并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一)擅自調整建設標準、建設內容、投資規模的;

          (二)未依法組織招標的;

          (三)未通過竣工綜合驗收即支付工程尾款或交付使用的;

          (四)其他違規行為。

          第四十四條政府有關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有權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糾正,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上級領導人強令或者授意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管理程序,或者違法干預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根據干部管理權限由行政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四十五條工程咨詢機構、工程設計單位、工程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履行職責,對因失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及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直至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