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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依據)
為了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關行政執法活動的透明、公正,依據20*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列》和《*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及20*年8月16日起施行的《*市*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黃浦*分局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定義)
本細則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原則)
*機關應當公開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組織實施部門)
黃浦*分局建立由分局主要領導牽頭,指揮處、政治處、后保處、紀委(監察室)、法制辦、保密辦等領導參加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推進分局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協調和解決相關的重大問題。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于指揮處信訪辦),負責分局日常*政府信息公開的具體組織和協調工作。分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事宜;
(二)受理和處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三)組織編制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負責本機關的政府網站和咨詢服務等工作;
(五)市局規定的其他職責。
分局業務部門及派出所的主要職責是:
(一)處理向分局提出的涉及本部門政府信息的公開申請事宜;
(二)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三)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法制審核;
(四)負責向分局報送本部門應公開政府信息及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目錄;
(五)負責涉及本部門的咨詢服務、政策解讀及相關知識庫的更新工作;
(六)負責上報《分局政府信息公開情況》月報表及工作情況;
(七)分局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監督部門)
分局法制辦和紀委(監察室)依據各自的職責負責對分局及各有關業務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情況組織監督檢查和評議。
第二章*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第六條(主動公開)
分局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市*局政府信息公開范圍中主動公開的內容;
(二)分局內部機構及其行政管理職能設置、調整、變動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前款事項的公開權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免于公開)
下列*政府信息,免于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屬于個人隱私的;
(三)正在調查、處理過程中的治安、行政管理事項;
(四)與刑事執法活動有關的;
(五)涉及商業秘密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依法向*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三章主動公開的形式
第九條(主動公開的形式)
對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采取符合該信息特點的以下一種或幾種形式及時予以公開:
(一)黃浦門戶網站*分站;
(二)在行政辦事窗口以及各個派出所(治安派出所除外)設置政府信息查閱點;
(三)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條(索取和查閱點)
分局應當在行政辦事窗口以及各個派出所(治安派出所除外)設置政府信息索取和查閱點。*政府信息公開接待窗口應當備有指南和目錄供公眾免費索取,提供公開信息的文件供公眾查閱,方便公眾檢索、查詢有關信息。對閱讀有困難的殘疾人、文盲申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四章依申請公開的程序和形式
第十一條(提出申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獲取*政府信息的,可以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請:
(一)按照《指南》的引導到分局接待窗口索取申請格式文本,也可以從互聯網黃浦門戶網*分站下載申請格式文本;
(二)信息公開申請格式文本應當明確填寫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可以采用信函、電報、傳真等書面形式向分局有關部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也可以電子郵件形式向互聯網黃浦門戶網站*分站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申請的受理)
分局政府信息公開接待窗口在受理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后,應當做好登記和受理:
(一)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提供所申請的信息,并由申請人簽收;
(二)申請事項不明確的,應當請申請人補正;申請事項明確的受理申請,出具登記回執,并由申請人簽收;
(三)申請人通過電話申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到受理窗口或從網上下載填寫書面申請表;
(四)申請人通過電子郵件申請的,視為不符合當場答復條件的,應當按網上填寫申請表處理。收到電子郵件之日為受理之日,但申請事項不明的除外;
(五)申請人通過信函郵寄申請表的,以收信之日為受理之日,但申請事項不明的除外。
第十三條(處理申請內部工作程序)
分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在三個工作日內將擬辦意見報分局分管領導審閱后流轉至相關業務部門處理。
業務部門應當在收到《黃浦*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審批表》后的三個工作日內,依法提出相應答復意見,經單位領導審批后,將審批意見、同意公開的文件、作出不予公開的依據、理由等報分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
分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在收到相關業務部門處理意見后的二個工作日內,將答復意見送法制辦審核。法制辦在三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反饋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
分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在收到法制辦審核意見后的四個工作日內(包括修改答復意見和呈請領導審批),向申請人進行答復,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盡量以申請人要求的方式送達申請人。
第五章監督和救濟
第十四條(統計、歸檔和年報)
分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應當做好日常統計和歸檔工作,于每月3日前按要求對上月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情況進行統計,并上報市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和區府信息委;應于每年2月1日前,將本單位實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年度報告上報市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和區府信息委。
第十五條(責任追究)
違反本細則規定,推諉拖拉、弄虛作假,隱瞞或者不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分局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報分局政府信息工作領導小組或紀委(監察室),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和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救濟途徑)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市*局或黃浦區政府監察部門申訴、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機關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依法直接向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