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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的信息,是指市紀委監察局在履行黨的紀律檢查職能和行政監察職責,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得或者掌握的依照本辦法公開的文件、數據、圖表等資料。
第二條為規范市紀委監察局信息公開工作,促進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結合市紀委監察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市紀委監察局應當履行公開信息的義務。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信息的權利。
第四條市紀委監察局信息公開工作遵循合法、及時、真實、公正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市紀委監察局應當及時向社會主動公開下列信息:
(一)市紀委監察局職責;
(二)市紀委監察局領導及分工;
(三)市紀委監察局內設機構及職責;
(四)黨風廉政建設相關政策法規;
(五)市紀委監察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六)全市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
法律法規對前款事項的公開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涉及下列內容的信息不予公開:
(一)黨和國家秘密;
(二)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三)市紀委監察局作出黨政紀處分決定或作出具體行政行
為之前,公開后可能影響黨和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執法執紀活動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七條除不予公開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市紀委監察局申請公開未在第五條列出的其他信息。市紀委監察局應當依法向申請人公開。
第八條對于尚未確定是否屬于黨和國家秘密范圍的信息,應當暫緩公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確定其性質后,再予以保密或者公開。
第九條市紀委監察局應當保證所信息的及時性和有效性,所公開的信息發生變化后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第十條市紀委監察局信息公開的形式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種。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在*市政府信息公開網*和*廉政網*等媒體上公開。
依申請公開的信息直接告知申請人獲得該信息的方法和途徑。
第十一條主動公開的信息依照下列程序予以公開:
(一)信息的生成:市紀委監察局機關各室涉及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內容的信息生成后,即形成信息初稿。
(二)信息的報批:信息初稿形成后,擬辦人首先應當在簽發單上表明可否公開的意見,經本室負責人簽批后報委局信息公開分管領導審定同意即可定稿公開。特別重要的信息須報委局主要領導審定同意,或者召開常委會、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后方可公開。
(三)信息的公開:信息定稿后,應當送辦公室、黨風室在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廉政網站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各類應主動公開的信息生成后,應當按程序于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依申請公開的信息依照下列程序予以公開:
(一)申請的提出:申請人向市紀委監察局申請公開信息,應填寫《*市紀委監察局信息公開申請表》,通過互聯網、信函、電報、傳真等方式提出申請。
(二)申請的受理:市紀委監察局信息公開受理機構為市紀委監察局辦公室。在收到申請后,首先應對申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要件不完備的申請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予以補正;對于申請表填寫完整且申請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證明的申請,應當及時登記,并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后順序進行處理。
(三)申請的轉辦:對屬于市紀委監察局掌握的信息,辦公室應當將該申請及時轉給掌握此信息的相關室辦理;對不屬于市紀委監察局掌握的信息,辦公室應當將實際情況告知申請人,并盡可能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系方式。對于難以明確轉辦室的申請,辦公室應當及時呈報委局分管領導批轉。
(四)申請的答復:承辦室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將申請報本室負責人簽批,并報委局分管領導審定同意后方可處理并答復。特別重要的信息須報委局主要領導審定同意,或者召開常委會、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后方可答復。具體按下列情形予以處理并答復申請人:
1、屬于可以公開的信息,由掌握此信息的相關室直接告知申請人獲得該信息的方法和途徑;
2、屬于部分公開的信息,由掌握此信息的相關室直接告知申請人部分公開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獲得該部分公開信息的方法和途徑;
3、屬于不予公開的信息,由掌握此信息的相關室直接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的理由;
4、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的,由辦公室告知申請人實際情況。
(五)反饋:負責直接處理和答復申請的職能室在答復申請人的同時,應當將答復情況反饋辦公室。
(六)督辦:對轉辦相關室的申請,辦公室應當進行跟蹤督辦和及時催辦,確保按時按規定答復申請人。
第十四條自受理機構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需答復申請人。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公開信息的,經批準后,可以將公開信息的期限適當延長,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編制《*市紀委監察局信息公開指南》和《*市紀委監察局信息公開目錄》,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市紀委監察局網站等媒體并適時更新,以供公眾查詢。
第十六條辦公室應做好實施信息公開有關情況的日常統計分析工作,編制《*市紀委監察局信息公開年度報告》,于次年3月1日以前報送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并于3月31日前予以公布。
第十七條落實信息公開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確保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八條市紀委監察局成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信息公開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并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紀委監察局辦公室,主要負責處理信息公開工作日常事務。各室應當加強協調配合,依照各自職責范圍按時按要求提供信息公開的相關內容。信訪室設立舉報和投訴電話,負責及時受理各類舉報。領導小組決定并及時將舉報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況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行政處分:
(一)不執行上級關于政府信息公開的決定和要求的;
(二)不按規定的內容、形式和范圍公開信息的;
(三)公開的信息內容不真實,搞虛假公開的;
(四)需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公開的信息,未經審查批準擅自公開的;
(五)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開的信息謀取個人利益的;
(六)不受理、不答復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和投訴的;
(七)依照有關規定應予追究責任的。
第二十條市紀委監察局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專項督查、明察暗訪、催辦督辦等形式,加強對全市信息公開工作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及時發現問題,責成相關單位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整改落實。
第二十一條市紀委監察局機關各室于每年12月底前,將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報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隱匿或者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泄露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市紀委監察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市紀委監察局投訴(投訴電話:*),也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紀委監察局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