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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公路,是指按照國家、省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的縣道、鄉道和村道。
第二條為規范我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省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和《*省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浙政辦發〔20*〕4號)等法律法規、政策之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明確職責、分級管理的原則。
縣道養管實行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為主、鄉鎮(街道)配合的體制;鄉道、村道養管實行以鄉鎮(街道)為主、村級盡責的體制。
第五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具體由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發展規劃及年度養護目標;
(三)會同市財政部門編報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年度資金安排計劃,管理、調配市級養護資金,積極向上爭取養護資金,對養護與管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四)監督、檢查、指導鄉鎮(街道)公路管理機構執行年度計劃,組織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與管理;提供技術交流、專業技術培訓與技術指導,推廣先進管理養護技術與經驗;組織實施對鄉鎮(街道)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質量的檢查、考核等工作;
(五)做好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以及村道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
(六)組織實施縣道日常養護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毀工程;
(七)定期全市農村公路動態信息。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其行政區域內鄉道、村道養護與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農村公路管理機構,落實養護管理經費,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二)建立和健全養護與管理責任制,監督、檢查、指導村民委員會做好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
(三)組織實施鄉道、村道日常養護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毀工程;
(四)配合市公路管理機構做好縣道的養護管理及大中修和水毀工程的政策處理與協調工作,對農村公路養護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項給予支持和協助;
(五)配合市公路管理機構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六)積極開展文明公路創建工作;
(七)做好農村公路愛路護路宣傳工作。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負責組織本村村道的日常養護與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籌措日常養護與管理經費;
(二)制定村民護路公約;
(三)配合市公路管理機構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八條市財政部門應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和監督;
市交警部門應加強對農村公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保障行車安全,指導鄉鎮(街道)交通安全管理站做好轄區內農村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市人勞部門根據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設置公路管理機構、核定人員編制;
市國土、規劃部門審批臨近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的建設用地和建設項目時,應按照本辦法嚴格控制建筑物、構筑物與公路的距離;
市林業部門負責做好農村公路綠化技術指導和行道樹木砍伐審批工作;
市水利部門負責做好農村公路(含橋梁)規定的禁止范圍內非法取砂、取水的監管工作;
市監察、發改、審計、農業、環保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養護管理
第九條農村公路應保持路基穩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潔、排水暢通、構造物和沿線各類設施完好。對橋梁、隧道、急彎、陡坡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應按照國家標準逐步設置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條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使農村公路交通受阻、中斷或者嚴重損壞時,市公路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搶修,盡快恢復通行,及時上報市行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農村公路養護分為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和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是指農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是指農村公路的小修、保潔、綠化管護、附屬設施維護等。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和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應按照國家、省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和質量評定標準組織實施。
農村公路的養護工程按照市場化原則選擇具有養護資質的作業單位組織實施。
農村公路中的村道養護有條件的由鄉鎮(街道)統一管理養護,也可由村級組織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專業化養護、委托養護、個人分段承包養護、建立養護協會組織養護及企業領養等靈活多樣的養護方式進行養護。
第十二條縣道、鄉道、村道養護管理機構應與養護作業單位或個人簽訂養護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鄉道、村道的養護合同,應報市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市公路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民委員會應結合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特點,建立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養護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切實加強農村公路養護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在作業區間或施工路段兩端設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與警示標志,保障車輛通行的基本條件和安全,不得因養護作業而隨意封道,中斷交通。確因養護作業需要封道中斷交通12個小時以上的,除緊急情況外,應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二)公路養護人員上路作業應穿著安全標志服,山區公路養護人員上路作業應戴安全帽;
(三)養護作業車輛、機械設備應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
(四)養護作業完畢后,應及時清除遺留物;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養護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縣道和鄉道的綠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規定執行;村道綠化應參照有關規定,因地制宜,自主實施。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公路綠化樹木,確需更新砍伐的,應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應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資料檔案庫;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和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做好有關資料檔案的統計上報工作。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所稱公路路政管理,是指為保障農村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依法保護農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管理農村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行政行為。
第十八條農村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是指公路兩側邊溝外緣向外一定距離內,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的范圍。
建筑控制區的具體范圍:縣道不少于10米,鄉道、村道不少于5米。
第十九條農村公路路政管理堅持公路管理機構專業管理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協助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市公路管理機構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負責做好農村公路中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并做好村道的占用挖掘公路、跨越穿越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等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
鄉鎮(街道)農村公路管理站及村民委員會要制定和完善村道路政管理的相關制度,保護路產路權,保障村道的完好、安全和暢通,并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監督與指導。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公路上及農村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二十一條嚴格控制農村公路平面交叉道口和公路開口的設置。確需設置的,應符合保障暢通和合理布局的原則,經市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建設。
第二十二條新建農村公路附屬設施的設置由公路建設項目業主負責,應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涂改或者擅自移動、拆除公路附屬設施。
第二十三條農村公路標志、標線應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第二十四條鄉道、村道公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交通標志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設置警示標志并及時修復。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按照“省市補助,鄉村自籌”的原則,建立多渠道籌措機制。
第二十六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來源:
(一)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每年安排的養護補助資金;
(二)市財政每年預算安排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三)鄉鎮(街道)財政按規定籌措的養護配套資金;
(四)村民委員會通過“一事一議”等方式落實的養護資金;
(五)拖拉機與摩托車養路費;
(六)其它資金。
第二十七條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補助、自籌配套標準:
(一)市財政每年預算安排:縣道不低于4000元/年·公里,鄉道不低于2000元/年·公里,村道不低于500元/年·公里;
(二)鄉鎮(街道)自籌配套:鄉道不低于1000元/年·公里,村道不低于500元/年·公里。
第二十八條拖拉機與摩托車養路費應納入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管理,應用于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并優先保證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
第二十九條市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公路養護與管理考核結果按季下撥農村公路養護補助資金,鄉鎮(街道)村配套資金由公路所在的鄉鎮(街道)負責籌措,并按季劃入鄉鎮(街道)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帳。
第三十條縣道大中修及水毀工程資金根據年度計劃列入市財政年度預算專項安排;鄉道、村道大中修配套資金由鄉鎮(街道)、村籌措;鄉道、村道水毀工程修復資金由鄉鎮(街道)、村籌措,市財政根據財力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一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實行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財政和交通部門的監督管理。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農村公路路政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市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公路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府或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職責的;
(二)因監督管理不力,造成農村公路較大損壞或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
養護工程作業單位的選擇未依法進行招投標的;
截留、擠占、平調、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農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損壞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