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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村衛生室管理。
第二條為加強村衛生室管理,提高農村衛生服務水平,保障農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及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衛生室管理,加強村衛生室建設,切實保障農民基本醫療衛生需求。
第四條村衛生室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醫療衛生規范,堅持預防為主,全心全意為村民搞好醫療衛生服務。
第二章性質及任務
第五條村衛生室是由集體或其他形式興辦的非營利性、公益性的醫療衛生機構,是農村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六條村衛生室履行下列職責:
(1)堅持預防為主,以公共衛生和預防保健為主要任務。在鄉鎮衛生院的指導下,依法開展農村疾病預防控制,重點控制嚴重危害農民身體健康的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和寄生蟲病,積極開展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的防治與管理;及時處理并協助處理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依法開展婦幼保健工作,負責本村內的孕產婦及兒童系統管理,協助鄉鎮防保站做好兒童免疫規劃預防接種等工作;
(2)做好農村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急重病人的初級救護、及時轉診和家庭康復指導;
(3)積極支持、宣傳并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制度;
(4)積極推動農民健康教育行動,大力宣傳普及衛生科學知識,促進農民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眾的自我防病和保健能力;
(5)積極運用中醫藥的診療方法和適宜技術,并因地制宜自種、自采、自用中藥,為當地群眾服務;
(6)協助開展村級愛國衛生運動,改善農村衛生環境,促進衛生村鎮建設;
(7)協助衛生監督機構做好本村衛生監督檢查和指導服務工作;
(8)完成疫情、出生及死亡等各種村級衛生統計信息的記錄、收集、整理和上報;
(9)協助開展計劃生育指導工作;
(10)完成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村衛生室設置
第七條村衛生室應當納入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和新農村建設整體規劃,因地制宜,科學設置。
第八條村衛生室的設置,由村民委員會或有資質的個人提出申請,鄉鎮衛生院審核,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也可根據實際需要,經村民委員會同意由鄉鎮衛生院直接設置,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村衛生室經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并頒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方可從事診療活動。
第九條要按照方便群眾、合理配置衛生資源的原則,設置村衛生室。原則上,一個行政村設一所村衛生室。村衛生室服務范圍以步行30分鐘能達到為宜。偏遠地區和人口較多的行政村也可適當增設服務網點。建制鄉鎮(政府舉辦的)衛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以不設衛生室,人口少的臨近行政村可以聯合設置衛生室。
可采取村民委員會辦、鄉鎮衛生院辦、鄉村聯辦、社會承辦或有執業資格的個人承辦等多種形式舉辦村衛生室。
第十條村衛生室應按《安徽省村衛生室建設標準(試行)》建設。
第四章業務管理
第十一條推行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鄉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在行政、業務、藥品、財務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村衛生室要積極參與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
第十二條鼓勵縣鄉村衛生機構開展縱向業務合作。
第十三條建立鄉村醫生例會制度,鄉鎮衛生院每月召開1至2次鄉村醫生業務例會,例會內容主要是總結、布置工作,進行業務知識培訓,溝通、交流思想,相互提供信息。
第十四條村衛生室應當在許可的執業范圍內開展診療活動,不得設置手術室、制劑室、產房及病房,不得開展醫學檢驗、放射及功能檢查、家庭接生。
第十五條村衛生室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診療操作規程,必須做到看病有登記、用藥有處方、收費有票據、進藥有憑證、轉診有記錄,制度職責、業務范圍、收費標準上墻。
第十六條村衛生室應嚴格按照《安徽省鄉村醫生基本藥物目錄》(待下發)購進和使用藥物,不得擅自擴大用藥范圍。
村衛生室必須從具有合法資質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購進藥品。必須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驗收記錄。按要求對藥品進行儲存、養護。
村衛生室嚴禁使用過期、失效、霉爛、蟲蛀、變質的藥品,嚴禁使用劇毒藥品、毒麻精神藥品。
第十七條不具備搶救條件(無供氧設備、急救藥品和觀察床)的村衛生室不得進行輸液和青霉素注射,并實行輸液許可證制度。
第十八條村衛生室應堅持合理、安全用藥,不得濫用抗菌素。
第五章人員、財務管理
第十九條鄉村醫生實行執業注冊制度。
鄉村醫生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后,方可在聘用其執業的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未經注冊的不得從事鄉村醫生工作。
第二十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制定轄區內鄉村醫生的業務培訓計劃,采取多種渠道、多種層次、多種形式提高鄉村醫生的業務水平。至少每2年對鄉村醫生開展1次培訓,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00學時,培訓時間可以分散使用,也可以集中使用。培訓內容應包含中醫藥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第二十一條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鄉村醫生的考核工作,對鄉村醫生的考核每2年組織1次,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鄉村醫生執業情況、村民對鄉村醫生業務水平、工作質量的評價和建議以及鄉村醫生培訓情況等。
第二十二條村衛生室應有專兼職防保人員負責本村的疫情監測、報告及應急處理等防保工作。
第二十三條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探索建立鄉村醫生養老保險制度。
第二十四條村衛生室應當建立健全收費、財務等項管理制度,實行規范化管理。
第二十五條鄉村醫生的報酬從醫療服務收入中支付。
村衛生室或鄉村醫生承擔預防保健任務所需經費,由鄉鎮衛生院等按其承擔的具體任務核定,在縣級財政安排的公共衛生經費中給予適當的補助。
第六章獎懲
第二十六條對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在農村預防、保健、醫療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工作成績突出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報請人民政府等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診療活動超出許可范圍或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