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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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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購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政府采購機構的監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購活動效率,保障政府采購機構的工作服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國家財政部、監察部《集中采購機構監督考核管理辦法》規定,結合荊門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機構,是指荊門市本級、各縣、市、區依法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和獲準通過省財政廳批準登記備案的政府采購機構。

          市、縣兩級財政部門對采購機構的監督考核工作根據權限分工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條市、縣兩級財政部門負責對采購機構的監督考核工作,監督考核結果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公布。

          監察部門要加強對政府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同時對財政部門的監督考核工作實施監察。

          第四條采購機構監督考核工作,應當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的原則。

          對采購機構考核實行定期和定項考核。定期考核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定項考核根據工作需要隨機進行。

          第五條財政部門在考核工作中應做到事先通知,要求明確,程序規范,考核認真。

          在監督考核工作中,財政部門與采購機構是監督與被監督關系,財政部門不得借監督考核干預采購機構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考核內容

          第六條采購機構執行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情況,有無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條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包括集中采購目錄或計劃任務的完成情況,是否按規定的采購方式執行,采購程序是否合法合規,接受采購人委托完成其他采購情況等。

          第八條采購機構建立和健全內部管理監督制度情況。包括是否建立規范的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崗位工作紀律要求,工作崗位設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環節是否權責明確,是否建立內部監督制約體系。

          第九條采購機構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情況。包括是否符合規定的專業崗位任職要求,是否遵守有關法律、規章制度,是否開展內部培訓和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培訓等。

          第十條采購活動情況。包括簽訂委托、執行采購方式、編制采購文件、采購信息、組織采購活動等。

          第十一條工作績效情況。包括工作效率、工作效果和服務質量等。

          第十二條采購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廉潔自律情況。包括是否制定廉潔自律規定和建立反商業賄賂的長效機制,是否有接受采購人或供應商宴請、旅游、娛樂的行為,是否有接受禮品、回扣、有價證券的行為,是否在采購人或供應商處報銷應該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以及其他不廉潔行為等。

          第十三條采購信息統計及有關資料報送情況。

          第三章考核要求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應當組織考核小組對采購機構進行考核,考核小組可以邀請紀檢監察、審計部門人員參加。必要時邀請采購人和供應商參加。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開展定期考核、全面檢查活動時,應當制定考核計劃和考核方案,能采取量化考核的,應制定考核標準和打分方法,并在考核工作開始前15天以文件形式通知采購機構。

          第十六條對采購機構考核時,財政部門可向采購人、供應商、評審專家征求對采購機構的意見,并作為考核參考依據。

          第十七條采購機構接到財政部門考核通知后,在一周內按考核要求進行自我檢查,并形成自查報告。同時做好有關考核所需文件、數據及資料的整理工作,以備向考核小組提供。

          第十八條在考核工作中,采購機構對考核小組的考核意見有分歧時,應當與考核小組進行協商。協商有困難的,應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規定予以答復或處理。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根據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向采購機構提出改進建議。采購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門的建議進行整改。

          第二十條采購機構應積極配合考核工作,如實反映情況,及時提供材料,認真組織整改。

          第二十一條參與監督考核的人員對在檢查活動中獲悉的商業秘密等保密信息負有保密責任,不得對外泄露。

          第四章考核方法

          第二十二條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考核方式。對采購機構采購次數、金額和信息等進行定量考核,對采購質量、采購效率和服務水平等進行定性綜合考評。

          第二十三條自我檢查與財政檢查相結合的考核方式。財政部門要結合采購機構上報的自我檢查報告進行考核。

          第二十四條定期與隨機檢查相結合的考核方式。除正常考核外,財政部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隨機方式進行考核。

          第二十五條專項檢查與全面檢查相結合的考核方式。可對一個采購項目或事務進行專項考核,也可對一段時期采購執行情況開展綜合考核。

          第五章考核結果及責任

          第二十六條考核小組應當在考核工作結束五個工作日內形成書面考核意見。

          書面考核意見應當由考核小組集體研究決定,重大事項和情況,可向財政部門請示或報告。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門根據考核小組意見,參考采購人、供應商、采購機構的意見后作出正式考核報告。考核報告抄送采購機構,對集中采購機構的考核報告應同時報送同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條對經考核,工作業績優良的采購機構可視情給予通報表彰或表揚。

          第二十九條采購機構在考核中,虛報業績,隱瞞真實情況的,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按照財政部門考核意見及時改進工作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其有關部門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止一至三個月的采購業務(此期間業務由采購人委托其他采購機構辦理),進行內部整頓。其中涉及采購機構領導或工作人員的,由相關部門追究其個人責任。

          第三十條采購機構發生下列情形,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由有關部門按規定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取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的;

          (四)在招標過程中違規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一條采購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責令停止一至三個月的采購業務,進行內部整頓。

          (一)未按規定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政府采購信息的;

          (二)按規定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媒體招標公告和中標公告而率不足95%的;

          (三)按規定應當在財政部門備案的招標文件、招標結果和合同的備案率不足90%的;

          (四)未經財政部門批準擅自改變采購方式的;

          (五)質疑答復滿意率、服務態度和質量滿意度較低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考核內容的。

          第三十二條采購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的,依照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不得繼續從事與政府采購有關的工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與政府采購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違反政府采購及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有關規定的;

          (四)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由于個人工作失誤,給采購人、供應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第三十三條財政部門或考核小組在考核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或濫用職權的,要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