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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請假
干部職工因病(事)不能上班時,必須辦理請假手續,不得影響正常工作。
因特殊原因,本人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的應及時電話或委托他人代為請假,事后再補辦正式請假手續,否則,按缺勤論處。請假期滿,應及時銷假。
嚴禁越權請假、不請假,不得在考勤和請假中弄虛作假。
一般干部請假一天以內(含一日)由分管副主任批準;二至五日內(含五日)由辦公室主任批準;五日以上十日以下,⑴病(事)假:干部職工因病、因事等正當理由可請病(事)假。
但應寫出書面假條或出具縣以上醫院證明(急診例外)經批準后方可執行。由主任同意后報分管副區長批準。請假十日以上的由主任簽署意見,報區長審批。
⑵婚假:達到晚婚條件的干部職工。結婚可準假一個月。
⑶喪假:干部職工直系親屬去逝。可準假七天。
⑷產假: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產前、產后累計準假50天,晚育并在產假期滿前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再增加100天。本單位男職工準予護理假15天。
⑸計劃生育假:辦公室干部職工一胎后放環、引產、結扎的可按醫囑準假。
⒉簽到
無故不簽到者,辦公室全體人員每天上班前必須簽到簽到時間為上午下午每次簽到結束后由值班主任簽字。按曠工對待。遲到累計5次者,按曠工一天對待。
⒊點名
由值班主任或值班人員在上班期間點名抽查到崗到位情況,辦公室實行上班期間點名制度。下班前5分鐘點名抽查早退情況。如無特殊原因或未向值班主任請假,點名累計10次不到者按曠工一天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