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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農業信息網是省農牧廳門戶網站,為保障網站政務信息的權威性、及時性、準確性、嚴肅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在農業信息網上的政務信息。
第三條各信息報送處室(單位)在制作信息時,要明確該信息是否應當公開,以及如何公開、是否需要刪減后公開,從源頭上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條保密審查應當遵循“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誰審查”和“先審查、后公開”、“一事一審”的原則。
第五條審查的程序
(一)信息報送處室(單位)擬定擬信息內容并填寫《農業信息網信息審核登記表》。
(二)根據信息類型,分級對擬的信息進行審核,重點是對擬信息內容的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是否涉密等進行審核。
(三)對于一般性政務信息或以本單位名義的文件,由信息報送處室(單位)負責人審核后上網。
(四)以廳名義印發的文件、信息資料,標明主動公開的,可以上網,不再審核;標明不予公開的,不得;標明依申請公開的,要在信息報送處室(單位)負責人審核,經廳辦公室審批同意后方可上網。
(五)對于有關災情、疫情和突發性公共事件的信息,經信息報送處室(單位)和廳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報廳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上網。未經審查和批準,不得對外公開。
第六條省農業信息中心負責及時、準確地審批后的信息,未經審批的信息不得在網上。
第七條省農業信息中心負責以紙質文檔和電子文檔兩種形式保存信息及審核登記表,以備查閱。
第八條各信息報送處室(單位)要嚴格執行農業國家秘密范圍和有關的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嚴守《保密承諾書》內容,不得在網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犯罪活動,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及地方法規的信息,不得與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相違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復制和傳播各類不健康信息,不得虛假信息。
第九條嚴禁在網站上傳播計算機病毒、木馬程序等,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內容需經防病毒檢測后方可。
第十條信息前,各信息報送處室(單位)必須認真校對和審核,確認無誤后方可報送。對因審核不嚴導致政務信息公開內容失實、泄密、引發負面影響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各信息報送處室(單位)要做好上網信息審核工作,應指派專人負責上網信息復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通知網站編輯人員進行更正,及時撤除不符合規定的上網信息。造成影響的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