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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渡運交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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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渡運交接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學生渡運安全管理,確保學生乘船安全,根據《市鄉鎮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辦法》和《客渡船簽單發航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生渡運必須實行“定船舶、定船員、定乘員、定航線、定時間、定價格”的乘船制度。

          第三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學生渡運交接程序和考核辦法,具體組織實施學生渡運交接制度

          第四條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學校、村(居)委會、交通運輸、海事部門共同確定接送學生的船舶,對符合條件的船舶統一配掛“學生專用船”牌子。

          第五條學校在上學(放學)或節假日活動時安排教師負責護送學生乘船,鄉鎮人民政府安排在上學(放學)時安排簽單員負責護送學生乘船。

          第六條護送教師或者簽單員按照《學生渡運交接表》所載內容進行登記,向船員(或渡工)辦理簽字交接手續,并協助船員(或渡工)維護上船(或下船)秩序,督促學生穿好救生衣,嚴格按船舶核定的乘客定額裝載,禁止超載和非載客處所(如頂棚)載人。

          第七條渡船船主必須為乘船學生每人配備1件救生衣或救生浮具。

          第八條教育主管部門及學校要把水上安全教育納入日常教育范疇,提高學生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九條交通運輸部門及海事部門負責對學生渡運交接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未嚴格落實學生渡運交接制度的鄉鎮,由區交通運輸部門或海事部門報區人民政府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條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由市地方海事局市區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