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區政務督查規則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區政務督查規則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區政務督查規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政務督查工作,使全旗政務督查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維護政令暢通,確保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政府各項決策的貫徹落實,推動全旗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政務督查工作職責和任務

          (一)負責重大決策、重要事項和工作部署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包括旗政府全體會議、旗政府常務會議及旗長辦公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旗政府專題會議、現場辦公會議決定的督查事項,《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重點工作目標、為民辦實事和全旗重點項目、重點工作的督辦落實。

          (二)負責領導批示、交辦事項的督促檢查。

          (三)負責政府工作范圍內的人大代表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的督促檢查。

          (四)負責信息調研和反饋工作。

          (五)負責政務督查事項的立項、交辦、督查、考核。

          第三條政務督查工作原則

          (一)圍繞中心原則。緊緊圍繞政府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開展工作,狠抓督促落實。

          (二)依法督辦原則。堅持依法行政,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政府工作規則規定,認真開展督查工作。

          (三)實事求是原則。注重調查研究,全面、準確地了解和反映情況,講真話,報實情,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四)有令必行原則。嚴格按政府決策和領導批示意見,抓好執行落實,確保政令暢通,做到令行禁止,堅決維護黨和政府的權威性。

          (五)注重實效原則。按照“交必辦、辦必果、果必報”的要求,開展督促檢查,跟蹤督辦,使督查工作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同時,根據實際情況,急事急辦,特事特辦,重在落實。

          第四條政務督查工作程序

          (一)重大決策及重點項目督辦程序

          1、分解。對《政府工作報告》、旗政府全體會議、旗政府常務會議、旗長辦公會議、旗政府專題會議、現場辦公會議中確定的工作目標、決定事項和全旗重點項目,由旗政府督查室負責分解,以文件形式印發給各鄉鎮人民政府、天山辦事處和旗政府有關部門。

          2、辦理。各鄉鎮人民政府、天山辦事處和旗政府有關部門對承辦的事項,要制定出辦理日程表,指定專人辦理,并將辦理結果及時向旗政府督查室反饋。

          3、督辦。旗政府督查室根據各項任務完成時限要求,采取電話催辦、下發《督查通知》、現場督查等方式進行督辦,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反饋督辦信息。

          4、報告。各承辦單位對督查事項辦理結果必須按時限要求書面回告。旗政府督查室將辦理結果進行初審后按程序報告有關領導,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二)領導批示、交辦件辦理程序

          1、登記。凡領導批示和交辦的督辦事項,旗政府督查室將收件日期、名稱、主要內容、承辦單位等進行登記。

          2、擬辦。根據領導批示要求,旗政府督查室提出具體辦理要求和辦復時限。

          3、辦理。(1)自辦。對機密性強、時限要求急的領導批示件,由旗政府督查室直接辦理,或會同有關部門協助辦理。(2)轉辦。對領導批示或交辦事項,由旗政府督查室轉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天山辦事處、旗政府有關部門辦理。

          4、督辦。根據辦理要求,視情況采取電話催辦、現場督辦、下發《督查通知》等方式進行督辦。

          5、報告。旗政府督查室在收到承辦單位辦理結果后,認真審查辦理結果,按程序報告交辦領導;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三)人大代表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程序

          1、登記:接到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后,由旗政府督查室進行登記,填寫議案、提案登記表,并根據議案、提案的內容,確定承辦單位,明確辦理時限。

          2、交辦:召開承辦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的交辦會議,明確辦理要求。

          3、督辦:根據辦理要求,視情況采取電話催辦、現場督辦、下發《督查通知》等方式進行督辦。

          4、報告:旗政府督查室接到承辦單位辦理結果報告后,認真審核,并按程序報告有關領導,不符合辦理要求的及時退回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5、遞交:在規定的時限內向人大代表工作委員會、政協提案工作委員會遞交議案、提案答復件。

          第五條政務督查工作方法

          (一)書面督查

          對重要督查事項,以《督查通知》形式進行督查。

          (二)現場督查

          對重大事項進行現場督查,必要時進行暗訪。

          (三)聯合督查

          對事關全旗大局的督查事項,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督查。

          (四)調研督查

          對重要決策、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選準題目進行督查調研,寫出報告供領導決策參考。

          (五)領導督查

          旗政府領導直接督查。

          (六)網絡督查

          構建網絡督查平臺,各承辦單位定期在綠原網上報送督查信息,旗政府督查室定期將督查結果在綠原網上予以公布。

          第六條政務督查工作要求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天山辦事處、旗政府各部門主要領導是被督查事項的第一責任人,各經辦人是具體責任人。各責任人應按職責要求,切實抓好承辦事項的落實工作。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天山辦事處、旗政府各部門對上級轉辦、交辦的事項,要建立備查登記簿,記載轉辦、交辦、查辦情況,適時檢查辦理情況,確保及時辦結,按要求報送辦結報告。

          (三)旗政府督查室定期或不定期地通報督查事項的辦理進度、質量、效果等情況,表揚先進,督促后進,交流經驗,提高督查工作質量和效率。

          (四)各鄉鎮人民政府、天山辦事處、旗政府各部門按照程序和立卷要求,將文件資料收集、整理、立卷、歸檔。歸檔的文件材料原則上必須是原件,確保資料完整齊全。

          (五)承辦單位對交辦的督查事項敷衍推諉或反饋的信息、上報的處理結果內容嚴重失實,造成不良影響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六)旗政府成立督查工作領導小組,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政務秘書為兼職督查員,根據工作實施分工督查。旗政府督查室要健全督查工作考核評比制度,年終對各鄉鎮人民政府、天山辦事處、旗政府各部門的領導交辦工作或重點事項落實情況進行全面考核,并將考評結果作為單位獎懲的主要依據。

          第七條本暫行規則由旗政府督查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暫行規則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