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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鄉棚戶改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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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鄉棚戶改造規定

          為了推進市城區棚戶改造工作,進一步改善人民群眾居住條件,根據國家、省有關文件規定,結合市城區實際,制定有關優惠政策如下:

          一、土地支持政策

          (一)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提供。

          (二)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戶區改造項目,所得的土地收益,按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全部用于棚戶區改造的基礎設施建設和配套設施建設,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項目報告,經規劃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撥付。

          二、稅費減免政策

          (三)棚戶區改造項目除收取26元/平方米的熱力配套費外其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棚戶區改造項目不征收土地契稅。

          (五)棚戶區居民因拆遷而重新購買的普通住房價款未超出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參與棚戶區改造,償還原拆遷房屋面積部分,經主管地稅機關核準,暫不征收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

          (七)被拆遷人依據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規定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

          (八)屬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的,由棚戶區改造辦公室確認并出具確認通知書,項目建設單位持該通知書辦理應減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印花稅。

          (九)棚戶區改造項目涉及到電力、供熱、自來水、環境影響評價費、地震安全性評價費等經營性收費按成本收取。

          三、拆遷安置政策

          (十)棚戶區改造項目涉及到居民拆遷的,按《市城區棚戶區改造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執行。棚戶區改造項目涉及到企業拆遷的,按《市城區棚戶區內企業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規定執行。

          四、住房保障政策

          (十一)棚戶區改造項目中“拆一還一”的住房面積和上靠戶型增加的住房面積納入廉租住房項目管理。

          (十二)開發企業在棚戶區改造過程中對機關、企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組織職工團購住房可以采取價格優惠等促銷方式。

          (十三)個人購買棚戶區改造項目中新建的住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可提高到15萬元,貸款還款期限最長可延長到15年。

          五、廉租住房配建政策

          (十四)凡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項目,原則上按不低于該項目住房總面積的15%配建廉租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照建安成本收購;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商品住房項目建設面積的5%,建成后由政府按約定條件收回,配建標準及其收回條件或者回收價格,作為土地出讓或劃撥的前置條件,對已經出讓土地的,可以在規劃環節通過提高容積率等方式,適當配建。

          六、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面積控制標準和廉租住房優惠出售政策

          (十五)經濟適用住房戶型面積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戶型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可以按建安成本價格的60%的優惠賣給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七、其他有關政策

          (十六)沒有列入棚戶區改造規劃的棚戶區及類似棚戶區的改造可參照此政策,但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解決。

          (十七)位于主要街路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的臨街(路)商服用房,土地出讓金按50%返還。

          (十八)棚戶區改造拆遷戶符合實物配租條件,已領取拆遷補償金的不在再分配給實物配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