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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市中心區(芝罘區、萊山區)土地儲備出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39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土地儲備出讓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為市中心區土地儲備出讓工作的領導機構,市財政、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和芝罘區、萊山區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依照各自職能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條市中心區土地儲備出讓工作實行計劃管理。區政府和市政府獨資融資公司(以下簡稱融資公司)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市中心區土地儲備供應計劃管理的意見》(政發〔〕10號)要求,于每年月底前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土地市場需求及自身土地熟化整理能力,擬定下年度土地熟化整理計劃,報送市國土資源部門。
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報送的土地熟化整理計劃,結合土地征收計劃等,篩選編制下年度市中心區土地熟化整理計劃、市中心區土地儲備出讓計劃,報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下發實施。
第四條土地熟化整理可采取融資公司自行籌資進行熟化整理和向社會征集熟化投資人由區政府進行熟化整理兩種方式。
區政府或融資公司可依據批準的熟化整理計劃,向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土地熟化申請。
第五條市國土資源部門收到土地熟化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函告市規劃部門出具熟化整理和出讓宗地規劃用地紅線圖及規劃設計條件(或規劃設計方案)。
第六條市規劃部門將批準的宗地規劃用地紅線圖和規劃設計條件(或規劃設計方案)移交市國土資源部門。
第七條由融資公司籌資進行熟化整理的宗地,市國土資源部門將宗地規劃用地紅線圖和規劃設計條件(或規劃設計方案)移交融資公司,融資公司依據宗地規劃用地紅線圖,委托經市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招標選定的中介評估機構,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意見》(政發〔〕54號)要求及市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和融資公司確定的宗地評估意見進行評估。建立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牽頭,市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和融資公司參加的協調機制,研究解決評估過程中的相關問題。評估完成后,融資公司依據評估結果編制宗地熟化整理實施方案報送市國土資源部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宗地規劃用地紅線圖和規劃設計條件(或規劃設計方案);
(二)宗地征收實施意見;
(三)宗地評估報告和各項費用清單等。
以上材料齊全后,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市住房城鄉建設、財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第八條融資公司依據土地熟化整理計劃、宗地規劃用地紅線圖、審定的宗地熟化整理實施方案組織開展宗地熟化整理工作。所需資金由其自行籌集,并向市國土資源部門出具同意按審定的宗地熟化整理費進行熟化整理的承諾函。
第九條融資公司完成宗地熟化整理后,編制宗地熟化整理費決算書報送市國土資源部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宗地熟化整理費決算和各項費用支出清單;
(二)宗地熟化整理實際實施范圍圖;
(三)宗地內原有土地和房屋產權注銷證明。
以上材料齊全后,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市住房城鄉建設、財政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無特殊情況的宗地,原則以審定的熟化整理費作為決算費用,如遇國家重大政策變化、規劃調整等特殊情況,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牽頭,會同市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共同認定。
第十條融資公司完成宗地熟化整理及相關材料審核后,向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凈地交付驗收申請。市國土資源部門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會同市規劃、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現場驗收,驗收合格后參驗各方現場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符合區片規劃、擬向社會征集熟化投資人由區政府進行熟化整理的宗地,市國土資源部門將宗地規劃用地紅線圖和規劃設計條件(或規劃設計方案)移交區政府,區政府委托經市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招標選定的中介評估機構,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意見》(政發〔〕54號)要求及市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和區政府確定的宗地評估意見進行評估。建立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牽頭,市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等部門和區政府參加的協調機制,研究解決評估過程中的相關問題。評估完成后,區政府依據評估結果編制宗地熟化整理實施方案報送市國土資源部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宗地規劃用地紅線圖和規劃設計條件(或規劃設計方案);
(二)宗地征收實施意見;
(三)宗地評估報告和各項費用清單等。
以上材料齊全后,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市住房城鄉建設、財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第十二條區政府依據審定的宗地熟化整理費和熟化整理實施方案,向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征集宗地熟化投資人建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審定的評估報告意見書及各項費用清單;
(二)審定的宗地熟化整理實施方案;
(三)宗地熟化整理規劃用地范圍圖;
(四)符合規定的宗地勘測定界圖;
(五)區政府同意按審定的宗地熟化整理費進行熟化整理的承諾函。
第十三條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據審定的評估報告意見書和宗地熟化整理實施方案,編制征集宗地熟化投資人公告及文件,報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公告及文件應含以下內容:
(一)宗地規劃用地面積;
(二)宗地規劃建筑面積;
(三)宗地規劃用地性質;
(四)參加征集投資人條件;
(五)熟化整理費數額及熟化整理時限等。
第十四條擬參與征集熟化投資人的申請者,按照征集宗地熟化投資人公告及文件的規定要求,參加征集熟化投資人相關活動。
第十五條熟化整理費最高報價者將被確定為該宗地熟化投資人,須當場與市國土資源部門簽訂《熟化投資人資格確認書》,并按照征集宗地熟化投資人公告及文件的要求,與區政府簽訂熟化整理費支付協議(公告熟化整理費起始價)。熟化投資人資格不得轉讓。
最終成交熟化整理費高出公告熟化整理費起始價的部分,作為政府純收益,在宗地出讓時計入宗地出讓起始價。
熟化投資人出現未按約定繳納熟化整理費等違約行為的,依照《征集國有建設用地土地熟化投資人資格文件》規定處置。
第十六條區政府按計劃要求和審定的熟化整理費組織開展宗地熟化整理工作,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宗地熟化整理。
第十七條區政府完成宗地熟化整理后,編制宗地熟化整理費決算書報送市國土資源部門,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宗地熟化整理費決算和各項費用清單;
(二)宗地熟化整理實際實施范圍圖;
(三)宗地內原有土地和房屋產權注銷證明。
以上材料齊全后,市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市住房城鄉建設、財政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無特殊情況的宗地,原則以審定的熟化整理費作為決算費用,如遇國家重大政策變化、規劃調整等特殊情況,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牽頭,會同市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規劃部門共同認定。
第十八條區政府完成宗地熟化整理及相關材料審核后,向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凈地交付驗收申請。市國土資源部門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會同市規劃、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現場驗收,驗收合格后參驗各方現場簽字確認。
第十九條對新增建設用地或符合收儲條件的其他土地,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委托經市政府招標選定的中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由市財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據市財政部門審核意見,報領導小組研究同意后,按程序收儲。
第二十條對符合出讓條件的宗地,由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據宗地規劃設計條件和市財政部門意見,擬定宗地出讓實施意見,報領導小組審定。
第二十一條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據領導小組審定的年度出讓計劃和出讓實施意見,編制宗地出讓實施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規定的程序組織公開出讓。
第二十二條宗地出讓后,熟化整理費由融資公司或區政府與市財政部門結算。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起施行,有效期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