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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級環保工作考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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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級環保工作考評辦法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和上級文件精神,切實加強生態市區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考核對象為各鎮街、高新區園。實行百分考核制,得分90分以上為實績突出,80分以上為實績較好,60分以上為實績一般,達不到60分為環保工作不合格。環保工作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制”,不合格的單位及其相關負責人不得參加區級綜合性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評比活動。

          第二條加強環保工作組織領導(3分)。相關單位黨政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靠上抓,將環保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每年召開專題會議兩次以上。組織領導不到位、會議召開不及時的,酌情扣分。

          第三條按要求制定生態市區建設和環境保護規劃(3分)。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精神,將轄區內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列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未納入規劃范圍的,不得分。因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綜合決策失誤、不執行上級產業結構調整政策或者小城鎮建設不符合“十二五”環保規劃要求,導致轄區或相鄰區域環境受到嚴重污染、環境質量下降的,實行一票否決。

          第四條推進生態保護與生態建設(15分)。嚴格落實《區生態市區建設目標責任書》中規定的各項生態建設年度指標及項目任務。未完成的,發現一項扣5分。

          第五條強化建設項目環評管理(15分)。凡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必須事先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經環保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辦理其他建設手續。項目審批率及“三同時”執行率達到100%,記滿分。未經環保部門審批而辦理立項、用地、設計等手續的,發現一起扣5分。“三同時”達不到要求的,發現一起扣5分。新建或未按規定取締上級明令禁止的污染項目的,發現一起扣5分。

          第六條抓好污染物達標排放與總量控制(20分)。督促轄區內承擔減排任務的企業按時完成預定污染物減排任務。達不到減排目標的,扣5分。因對限期治理、停產、停業或關閉排污企業的決定配合組織不力,以及縱容、包庇、放任轄區內所屬排污企業閑置、拆除或者非正常運轉污染防治設施,造成污染物超標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達不到環保控制要求的,發現一起扣5分。阻撓、限制環保部門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發現一起扣2-5分。未積極協助環境監測部門開展工作、導致監測任務無法完成的,發現一起扣2-5分。

          第七條嚴格執行排污收費政策(5分)。督促所轄企業依法、足額、按時繳納排污費。未及時繳納的,視情節輕重扣分。

          第八條加強環境保護宣傳教育(4分)。通過多種形式組織機關干部學習環保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每年集中學習兩次以上。未達到規定學習次數,每少一次扣2分。

          第九條扎實做好環保信訪工作(20分)。積極配合環保部門預防環保違法案件,并及時處理污染事故和糾紛,信訪案件處理率達100%,處結率達95%以上。對群眾反映的環境污染問題未及時報告或未積極配合環保部門妥善處理、引發群眾上訪的,視情節輕重扣2-10分。因工作不力導致環境污染事件被市級以上新聞媒體曝光的,發現一起扣5分。發生重大越級上訪案件或重大污染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實行一票否決。

          第十條其他工作(15分)。按要求及時向環保部門報送相關表格和數據,按時完成區委區政府下達的臨時性環保工作任務。未及時報送資料的,發現一起扣0.5分。瞞報拒報資料的,發現一起扣2分。未按時完成污染源限期治理、取締非法煉金等上級交辦的工作任務,每有一項扣10分。

          第十一條加分事項。

          (一)鼓勵積極開展創建“環境優美鄉鎮”等活動及生態型工業園區建設,獲得一項獎勵加10分。

          (二)在本轄區內積極開展清潔生產、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及綠色標志產品認證工作,每完成一項加5分。

          (三)因環境保護工作突出,獲得市級以上表彰的,每一項獎勵加10分。

          第十二條各鎮街、高新區園要于每年前按照本辦法進行自查,并向區環保部門報送年度環境保護工作自查報告。

          第十三條區政府成立由環保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環境保護年度考核工作組,次年一月按照本辦法對各鎮街、高新區園上一年度環境保護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在全區通報,并與區科學發展綜合考核掛鉤。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起施行,由區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