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煙塵控制管理辦法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煙塵控制管理辦法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煙塵控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國務院環委會《城市煙塵控制管理辦法》的規定,為防治煙塵污染,改善城市大氣環境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煙塵控制區”,系指泰州市市區、所屬市城市規劃區及國道、省道兩側一公里范圍內,各種鍋爐(含E級鍋爐、茶水爐)、窯爐、營業灶和食堂大灶(以下簡稱爐、窯、灶)以及工業生產排煙排塵設施,其排放的煙塵濃度和黑度均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見附件)。

          第三條煙塵控制區建設是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市政府統一規劃,統籌安排。所屬市人民政府根據市政府規劃要求,組織所轄區域內各單位實施。

          煙塵控制區的管理由泰州市環保局和所屬市環保局統一監督管理。

          市和所屬市政府的汁委、經委、城建、各工業局、物資、勞動、公安、衛生、財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根據煙塵控制區建設規劃和計劃,組織力量,主動配合,為煙塵控制區的建設,鞏固和提高,進行技術指導和做好各自承擔的工作。

          第四條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煙塵控制區內超標排放煙塵黑度和煙塵濃度的爐、窯、灶,由市環保局和所屬市環保局責成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都必須在限期內進行更新、改造,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所需費用由爐、窯,灶的所有者自行解決。

          第二章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煙塵控制區范圍內所有爐、窯、灶都必須向所屬轄區的環保局申報登記。市和所屬市環保局根據省有關煙塵控制區建設的要求,有計劃地油查爐、窯、灶消煙除塵沒施運行情況。

          對申報的爐、窯,灶,經環境監測站測試,煙氣黑度和煙塵濃度符合規定要求的,由受理申報的環保局發給“煙塵排放許可證”,有效期二年。未達標者,由受理申報的環保局發給“煙塵臨時排放許可證”,并限期改造和征收超標排污費,逾期仍未達標的,加二倍征收超標排污費或給予罰款,直至責令停止使用。

          第六條煙塵控制范圍內有超標排放煙塵的爐、窯,灶,不論間斷運行或連續運行,每月均按國家標準征收超標排污費。

          第七條實行環保第一審批權,凡新建、改建,擴建各種鍋爐(含E級鍋爐)、工業窯爐、營業灶、食堂大灶的單位和個人,均須先到所在地區的環保部門申報審批,待批準后,方可向有關部門申請領取建筑執照和營業執照。爐、窯,灶投入使用前,報經環保部門及有關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啟用,并領取環保部門發給的“煙塵臨時排放許可證”。三個月之內,憑環境監測站煙氣黑度和煙塵濃度測試達標報告,領取“煙塵排放許可證”。持“煙塵排放臨時許可證”爐、窯、灶的單位和個人,在有效期內按本辦法規定繳納超標排污費。移位和報廢鍋爐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各單位對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消煙除塵設施應加強管理,定期維護,有故障或損壞時應及時搶修或更新,保證正常運行。特殊需要閑置或拆除消煙除塵設施的,必須經環保和有關主主部門批準。

          第九條煙塵控制區內所有爐、窯、灶嚴禁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毛、布片及產生異味或了害有毒氣體的工業和生活廢物。

          第十條利用多種氣源,發展城市燃氣,提高氣化率。大力推廣民用型煤或無煙煤,燃料供應部門要把低硫、低揮發份的煤炭優先供應居民及飲服行業使用。

          第三章獎勵和處罰

          第十一條對認真執行本辦法,防治煙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獎勵由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實施,獎勵金額為排污費征收額的0.5%,獎勵費用從排污費75%中列支。

          第十二條每年對各所屬市煙塵控制區建設和鞏固工作,進行一次檢查評比。

          第十三條凡排放煙塵黑度、濃度不符合排放標準又不積極治理的單位,不得評為先進文明單位。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環保部門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加倍征收排污費、罰款、吊銷“煙塵排放許可證”、封爐等處罰:

          (一)在限期內拒報或者謊報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事項者;

          (二)不按剛繳納煙塵超標排污費者;

          (三)未經審批新、改、擴建爐、窯、灶,擅自施工或工程竣工后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者;

          (四)拒絕環保部門現場檢查或在檢查時弄虛作假者。

          第十五條持“煙塵排放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超標排放煙塵,加一倍”三收超標排污費并限期治理。逾期仍超標排放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持“煙塵排放許可證”或“煙塵臨時排放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按期申報換證。逾期不換者,按月加一倍征收超標排污費或處以罰款(食堂大灶一百~五百元,鍋爐與工業窯爐五百~一千元),并限期換領證件。

          第十七條已建消煙除塵設施,擱置不用或擅自拆除超標排放煙塵者,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在人口集中地區焚燒瀝青、油氈、布片、橡膠、塑料、皮革以及其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者,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市和所屬市環保部門應加強自身隊伍建設,提高專業技術和法制水平,嚴格依法行政,秉公辦事。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凡在煙塵控制區內的一切企業、事業單位、機關、部隊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所屬市的城鎮,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泰州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