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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政務督辦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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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強政務督辦工作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縣直各企事業單位:

          近年來,縣政府高度重視政務督辦工作,先后下發了《縣人民政府政務督辦工作規定》(麟政發[]10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政務督辦工作通知》(麟政辦發[]28號)等文件,對政務督辦的工作機制、運行程序、考核辦法、責任追究等方面都做了明確的規定,政務督辦工作在抓政府決定事項的落實中起到了一定作用。為了進一步發揮政務督辦工作在抓落實、促發展中的作用,使我縣政務督辦工作逐步走上科學、規范、高效的軌道,經縣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提高對政務督辦工作的認識

          政務督辦是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圍繞大局抓落實的一個重要手段。落實是一切正確決策得以實現的生命線。解放思想、與時俱進的新創造、新探索,只有落實在具體行動上,才能成為開創新局面的強大動力;發展思路、工作舉措,只有落實在具體工作中,才能成為全縣上下的自覺行動;縣委、縣政府重要決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只有落實在具體措施上,才能如期實現建設“五縣”和建設和諧奮進新的宏偉目標。全縣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政務督辦工作,實行黨政一把手是政務督辦工作第一責任人制度,實行政務督辦工作和目標任務考核掛鉤制度、實行政務督辦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督辦工作扎實有效,達到以政務督辦促工作落實,以工作落實促事業發展的目的。

          二、健全機構、明確職責,圍繞中心工作抓落實

          1、各鄉鎮政府、縣政府各部門要明確承辦督辦工作的股室、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確保政務督辦成為政府抓落實的一個有力抓手。要完善內部督辦運行機制,完善相應的考核獎懲辦法和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責任領導和責任人,明確時限和要求,強化措施,狠抓政府會議決定和交辦事項的落實,確保政府決策的貫徹落實和督辦事項的如期完成。

          2、明確政務督辦工作任務。縣政府督辦室的主要工作任務是:(1)督辦當年《政府工作報告》所列工作任務的貫徹落實;(2)督辦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政府專題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執行;(3)督辦政府系統各單位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情況;(4)督辦市、縣領導交辦的批示事項。

          3、完善督辦工作運行機制。各鄉鎮、各部門對縣政府會議決定事項要認真貫徹執行,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并向縣政府報告結果。要建立健全快捷、高效的督辦運行機制,確保政務督辦運行暢通。各鄉鎮、各部門對因情況變化、出現問題需縣政府領導協調、變更的政府決定事項,要及時按程序向縣政府報告,同時報告縣政府督辦室。在縣政府未重新調整和終止決定事項前,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和停止辦理。縣政府督辦室對督辦事項完成情況實行辦結消號制度。

          三、加強工作反饋,強化政務督辦工作手段

          按照《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政務督辦工作通知》(麟政辦發[]28號)文件要求,對督辦工作重申如下規定:

          1、各鄉鎮、各部門對《政府工作報告》分解的任務,必須半年向縣政府督辦室報送一次進展情況,年終報告一次完成情況。縣政府全體會議的貫徹落實,要在20天內書面報告縣政府,同時報送縣政府督辦室,全體會議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按會議要求辦理。

          2、對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專題會議決定的事項,縣政府督辦室要進行跟蹤督辦,各鄉鎮、各部門要按照會議規定時限要求積極辦理和落實,主動向縣政府督辦室匯報進展情況,沒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應在會后10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貫徹落實情況,任務完成后向督辦室書面報告全面情況,由縣政府督辦室定期向領導匯報。

          3、縣人大代表建議和縣政協委員提案要按照規定時限完成辦理答復,并向縣政府督辦室抄送給代表、委員的答復函,全部辦理完畢后,向縣政府督辦室報送辦結報告。

          4、領導交辦和批示督辦事項,各鄉鎮、各部門要按照轉辦的時限積極辦理,辦結后立即報告。

          5、各鄉鎮、各部門要加強督辦信息反饋工作,向縣政府督辦室報送《督辦專報》每月不少于2期,全年要不少于24期。

          6、縣政府督辦室每月向政府領導匯報一次督辦工作落實情況;每季度通報一次政府會議決定事項的辦理情況;每半年通報一次政府工作報告任務完成情況;全年按照縣人大、政協要求時間匯報建議、提案辦理情況并報告政府領導。市、縣主要領導批示的專項督辦事項,辦結一件,給批示領導匯報一件。

          四、嚴格考核制度,實行表彰與懲處相結合

          按照目標管理責任制管理的有關要求,縣政府辦公室制定下發了《政務督辦工作考核辦法》(麟政辦發[]75號)。縣政府督辦工作的考核,由縣政府督辦室通過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對政府交辦事項的監督檢查和完成情況來進行,是一個動態過程和完成結果相結合的考核。督辦室采取電話督辦、現場督辦、要求報告動態進展、聽取階段工作匯報、查看事項辦結報告等方式進行,實現對每項督辦任務完成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分值實行倒扣分制。

          縣政府督辦室每年年終對全縣政務督辦工作進行考核,縣政府辦公室對全年政務督辦工作進行通報,縣政府對全年督辦工作進行表彰獎勵。

          五、加強效能監察,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在督辦工作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依據《全面開展構建警示訓誡防線工作實施方案》(麟發[]16號)和《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誡勉談話和責任追究:

          1、對縣政府工作報告分解任務落實及政府重要決定事項貫徹不力,貽誤時機的;

          2、在督辦事項落實工作中推諉扯皮、敷衍塞責、效能低下,造成不良影響的;

          3、對縣委、縣政府下達的工作任務未按期完成,影響總體進展或錯過時機的;

          4、在督辦檢查中弄虛作假、工作不盡責造成損失的;

          5、縣委、縣政府認為需要追究的事項。